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17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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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
(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

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
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

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

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

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

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

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5.修订《G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_Ⅲ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01_Ⅶ和GF11_Ⅲ同步调整。

6.修订《G01_Ⅰ表外业务情况表》。

增设“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
统计项目。

同时,“代理代销业务”的填报方式由“当月发生额”改为“当年累计发生额”。

(三)新增和修改报表(机构类)
1.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

2.新增《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

3.新增《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

4.修订《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

5.修订《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季报)》
6.修订《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四)填报说明调整
1.修改《G11_Ⅱ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
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填报说明,删除G11_Ⅱ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之间的表间校验关系。

2.修改《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填报说明。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政策问答,对流动性覆盖率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

3.完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的填报说明,强调和明确发行的资本工具中归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填报要求。

4.明确《G01资产负债统计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与央行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填入“13.8买入返售资产-中央银行”,与央行进行的卖出回购交易填入“31.8卖出回购款项-中央银行”。

二、报表报送要求调整
(一)报表适用范围调整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邮储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
银行、信托公司。

4.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三张报表仅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填报。

5.从2017年起,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恢复报送《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外资法人银行的分支机构恢复报送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6.从2017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开始报送《G19/GF19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

7.从2017年起,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报送《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填报机构范围不变。

具体
情况见附件2。

(二)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调整
1.《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

2.《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半年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半年后40日。

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

3.《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按季度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8日。

4.《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月后7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5.《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6.《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具体时间为月后7日。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要求不变。

具体情况见附件1。

2017年法人及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各期报表的上报和审核时间见附件3。

其中,2017年1月月报的报送时间延后至2017年2月10日。

三、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连续性,对于部分2017年新增及修订的报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补报2016年年末数据。

(一)需要补报的报表
1.补报《G06理财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2.补报《G31投资业务情况表》(法人口径)。

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进行补报。

3.补报《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4.补报《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并表口径)。

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补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补报。

5.补报《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境内口径)。

6.补报《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境内口径)。

(二)补报时间
2016年末境内、法人和并表口径报表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补报,2月17日前完成审核。

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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