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矸石制品专项治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打非治违”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市安委办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2013】31号)的贯彻落实。
现决定自今年6月起,用4个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和质量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城乡建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史先贵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三、重点内容要以合建【2013】31号文件精神为依据,重点抓住文件规定的十项禁令,确实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规定:一、严格禁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1.严禁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区内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工地不得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
2.严禁架体外侧不按规定设置围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悬挑脚手架底部必须使用硬质板材满铺,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
3.严禁车轮带泥出场(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严禁不按规定频次洒水降尘(洒水频率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
5.严禁不按规定现场搅拌(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严禁施工现场黄土裸露(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
7.严禁渣土、垃圾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8.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以及使用鼓风式除尘设备(推广使用吸入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化除尘设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26号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26号)各县、区和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2009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2009年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心任务,以“安全生产年”为主线,以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基础,以确保扩大内需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施工安全为重点,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推进合肥“大建设”又好又快的向前发展,实现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安委办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发生;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小区)”50个;施工企业三类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1、及时将安全目标责任进行分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委将在一季度与各县、区、开发区以及委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省建设厅、市安委会下达给我委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去。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合建公[2008]41号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合建公[2008]41号)5月16日,市委、市政府隆重召开“合肥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誓师动员大会”,正式拉开了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序幕。
时逢我市正在如火如荼地积极推进大建设,建设、建筑、拆迁工地是否文明施工,能否创建成文明工地,对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至关重要。
为此,5月21日,市文明委又专门召开了在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动员大会。
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行动起来,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现就如何在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开展好创建文明工地活动,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合肥的大建设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全市在建建筑工程达3675 万平方米,拆迁的工程量非常大,建筑、拆迁工地的文明形象直接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合肥的大发展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城市品位的提升,城市经济的发展,必将极大地带动和促进建筑行业的大发展。
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利益,自觉抓好创建工作,努力提升建筑、拆迁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营造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要在巩固多年来创建成果,不断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努力把我市的建筑、拆迁工地建设成为建设行业乃至城市文明的窗口。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让广大从业人员认识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的主要出发点,是改善施工现场生产作业与生活环境的卫生、文明状况,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作业条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9号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9号)各县、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含三县、三个开发区)在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方面1、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情况。
2、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二)施工安全生产方面1、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情况。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合建设[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设[2018]3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市质安站、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8年合肥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自查自纠、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检,掌握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总结推广相关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
二、检查内容1、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及市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60号)贯彻落实情况,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推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及有关配套政策制定情况。
2、建筑工程落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包括工程现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齐全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后的图纸进行施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实施的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工程进度落实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情况;进场的节能门窗、外墙保温材料等其它节能产品登记、进场复试和现场检测情况。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建设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建设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合建质安〔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建设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8〕16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养主管部门,市市政处、市排管办、市燃气处,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肥供水集团、燃气集团、热电集团,各燃气企业,在肥各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市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合肥市第十五个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的通知》(合安办〔2018〕1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节后复工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8〕435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建设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节后复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经研究决定,3月份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领导小组。
二、排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设施、水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督查,推动各建设工程企业、市政设施管养单位(企业)、水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切实做好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
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切实增强施工许可意识,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
具体要求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检查方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本级管理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管理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2022年8月5日至9月5日。
四、工作要求(一) 提高认识,保证工作质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
2022年9月6日将附表1、附表2、附表3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二)严肃处理,保证依法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严肃查处,建立台账,每个项目都要有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做好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的跟踪工作。
(三) 综合治理,保证优质服务。
治理无证施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同时要按照“一改两为五做到”的要求,排企业忧,解企业难。
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要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人:马超联系电话:62838056联系邮箱:****************附件1:在建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一览表附件2:在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受监项目一览表附件3:在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受监项目一览表2022年8月2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5号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5号)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活动开展,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及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求,结合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意见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全市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设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大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1、执法行动。
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2)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的;(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5)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合建设[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设[2008]4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节能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建筑节能实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总结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并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科函〔2008〕629号)和2008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安排的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工程范围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及市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2006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抽查在建工程。
2007年10月1日后,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完成验收的居住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材料供应等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过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是否已按规定组织了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是否采用“三无”或不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2007年7月1日后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落实情况;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公示落实情况;2007年10月1日后《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合安监管〔2018〕172号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合安监管〔2018〕172号各相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伤亡事故仍有发生。
为认真贯彻10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皖安监一〔2018〕2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全面完成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全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定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设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不含砖瓦轮窑、地热、矿泉水等企业)。
督查覆盖近3年来所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
二、督查时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三、督查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10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年终岁尾工作措施情况。
(二)尾矿库“头顶库”整治、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情况,省局组织的头顶库、采空区风险评估以及100万吨及以上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核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2018年芜湖市督查合肥市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庐江县、巢湖市互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非煤矿山构建“六项机制”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是市级试点非煤矿山企业推进情况。
(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情况及执法处罚情况。
(六)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合政办秘[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合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1日2014年合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201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2014年安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大气、水等环境污染整治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合肥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要充分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细化各职能部门任务分工,联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市经信委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8•【字号】合建质安[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62号)市重点局,各县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5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前一个阶段基础上,再次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督查组织市建委安委办(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协调。
从建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重点局抽调人员组成六个督查组,由建委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督查组组长。
各督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开展督查活动。
(具体分工见附件一)二、督查对象全市建设工程及市政公用事业(包括三县、四区及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滨湖区、政务区)。
三、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目标考核情况。
(三)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加大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实行重大隐患公示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工程中涉及到的建筑幕墙、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包括暂设性的生活区、办公区用房,工地值班室、工地围挡围墙及大门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盲区”,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开工前应统一划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过程中确需新重调整区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搭建合格、标准、安全牢固的临时建筑设施;监理单位对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签字后实施,临时建筑设施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办公区、生活区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科函[2008]629号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科函〔2008〕629号)各市建委: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07〕1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将建筑节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安排,现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增强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督促各市、县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三)总结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二)各市检查2006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抽查在建工程。
对2006年、2007年建设厅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抽查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检查时间及检查组织方式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数自行确定。
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含所属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并写出自查报告(包括所属县),连同附表2、附表3一同于9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20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2014〕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强化我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全市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二、检查组织本次专项检查分十二个组进行(具体分组见附表)。
三、检查依据《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7号)。
四、检查时间2014年1月7日起至3月31日。
五、检查内容(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7号)情况。
(二)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落实《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肥市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情况。
重点是:1、2014年1月1日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是否设立专户管理并执行合建〔2013〕156号文件规定。
2、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是否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有无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
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09年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合建建管[2009]39号)所确定的目标要求,决定开展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落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建筑业处报告。
附件:《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09年4月22日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大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力度,保障合肥市大建设所需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把《2009年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合建建管[2009]39号)所确定的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2009年合肥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1、《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2、《2009年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合建建管[2009]39号)。
二、组织领导
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建委统一组织领导,委建筑业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牵头,具体实施由市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委属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抽调人员参加。
成立市建委建筑市场专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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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矸石制品专项治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30
•【字号】合建设[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矸石制品专项治理的通知
(合建设[2009]33号)
委属各单位、各生产厂家、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引导市场的有序竞争。
针对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内隔墙使用粘土砖或使用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矸石砖,外地进肥未经备案登记的煤矸石砖等现象。
根据合政(2005)61号、合建设[2008]11号等文件要求,市建委将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治理,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对煤矸石企业的生产或产品实施连续三个月高密度、高频次的动态监管。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对各煤矸石制品企业实施随机抽查。
自2009年5月10日起,每月不少于一次,连续3个月(暂定时间)。
2、根据抽样检测需要,要求各煤矸石制品企业预留专门空间存放样品。
对每一批次原料按不同产地或品质统一编号并留取样品。
3、检测采取随机编号、现场碾碎,去除各家产品标识,专人负责,以达到全
环节、全过程的公平、公正,检测结果在网上公布。
4、对于不留原始材料样品的企业,因受检测手段限制,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由企业自行负责。
5、对1次检测不合格或无原始样品材料,由市墙改办受委托暂时收回企业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并责令停产一个月。
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墙改办复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对2次检测不合格或无原始样品材料的企业,由市墙改办上报省墙改办撤销该企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
6、要求各生产企业每月提供产品供应具体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量明细表。
二、建委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站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频次和力度、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加以甄别,认真查验现场使用的实物和相对应的产品证书等。
一经发现应立即要求整改,否则不得验收和工程竣工备案。
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应用新型墙材。
对煤矸石制品的使用从严把关,无安徽省新型墙材产品证书的煤矸石砖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四、各煤矸石制品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环节加强煤矸石制品参量的计量控制,对产品的代理商、销售点从严把关,对工程供应的具体数量要加以统计。
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证书时必须注明供应的工程名称、供应数量并加盖印章。
以阻止不法厂商利用销售渠道漏洞,用普通粘土砖假冒新型墙材的现象出现。
一旦发现企业假冒伪劣新型墙材,市墙改办将依法收回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并将该企业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驱出建筑市场。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