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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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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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秘[2010]85号关于合肥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一)改造范围1.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面小、危房比重较大,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设施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社会居民生活区。

-1-2.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工矿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均建面小、年久残旧、危房及筒子楼比例较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脏乱差的集中成片职工住宅区。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现行拆迁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经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2.在原《办法》第三章征收补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3.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4.删除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5.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和项目方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合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辖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模式,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整治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一)2000年9月1日以前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三)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四)土地性质为国有;(五)房屋标准成套。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1•【字号】合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合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1日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合肥供电公司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设计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上的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含道路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小区公建配套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以下统称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

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提供的原始凭据进行核实,按月结算。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收费;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三、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全年资金补贴。

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二○○六年三月二日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序号│征收机关│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备注│├──┼─────┼─────────────────────┼──────────────────────────────────────┼──┤│ 1 │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 2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行费字〔1999〕103号││├──┼─────┼─────────────────────┼──────────────────────────────────────┼──┤│ 3 ││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费〔2005〕171号││├──┼─────┼─────────────────────┼──────────────────────────────────────┼──┤│ 4 ││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239号││├──┼─────┼─────────────────────┼──────────────────────────────────────┼──┤│ 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496号││├──┼─────┼─────────────────────┼──────────────────────────────────────┼──┤│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7 │药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77号────────────────────────────┼──┤│ 8 ││医疗器械检验收费│价费字〔1992〕534号││├──┼─────┼─────────────────────┼──────────────────────────────────────┼──┤│ 9 ││药品审2005年度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先进批收费│计价格〔1995〕340号││├──┼─────┼─────────────────────┼──────────────────────────────────────┼──┤│ 10 ││新药生产初审费│计价格〔1995〕340号││├──┼─────┼─────────────────────┼──────────────────────────────────────┼──┤│ 11 ││GMP认证费收费│皖价费〔2004〕382号││├──┼─────┼─────────────────────┼──────────────────────────────────────┼──┤│ 12 ││药品检验收费│皖价费〔2003〕157号││├──┼─────┼─────────────────────┼──────────────────────────────────────┼──┤│ 13 │税务│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皖价费〔2002〕186号││├──┼─────┼─────────────────────┼──────────────────────────────────────┼──┤│ 14 │工商│开业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5 ││变更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6 ││年度检验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17 ││企业补(换)证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18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174号││├──┼─────┼─────────────────────┼──────────────────────────────────────┼──┤│ 19 ││商标申请注册评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1号││├──┼─────┼─────────────────────┼──────────────────────────────────────┼──┤│ 20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省政府秘函〔2003〕109号││├──┼─────┼─────────────────────┼──────────────────────────────────────┼──┤│ 21 │房产│房屋产权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2 ││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2〕595号││├──┼─────┼─────────────────────┼──────────────────────────────────────┼──┤│ 23 ││他项权利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4 ││白蚁预防工程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 25 │国土资源│土地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合政〔2003〕105号││├──┼─────┼─────────────────────┼──────────────────────────────────────┼──┤│ 26 ││土地登记费│财预〔2000〕127号;皖土(籍)字〔1988〕第147号────────────────────────────┼──┤│ 27 ││征地管理费│皖价房〔2002〕47号││├──┼─────┼─────────────────────┼──────────────────────────────────────┼──┤│ 28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市政府2002年第94次会议纪要││├──┼─────┼─────────────────────┼──────────────────────────────────────┼──┤│ 29 │林业│绿化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9〕336号;合价行费字〔2000〕10号││├──┼─────┼─────────────────────┼──────────────────────────────────────┼──┤│30 │园林│异地绿化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7号││├──┼─────┼─────────────────────┼──────────────────────────────────────┼──┤│ 31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皖政办〔2002〕80号││├──┼─────┼─────────────────────┼──────────────────────────────────────┼──┤│ 32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1996年省政府第75号令││├──┼─────┼─────────────────────┼──────────────────────────────────────┼──┤│ 33 ││房屋拆迁管理费│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34 ││工程质量监督费│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35 │劳动保障│劳动合同鉴证费│皖价房〔2001〕384号││├──┼─────┼─────────────────────┼──────────────────────────────────────┼──┤│36 ││变更劳动合同鉴证费│皖价房〔2001〕384号││├──┼─────┼─────────────────────┼──────────────────────────────────────┼──┤│37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9号││└──┴─────┴─────────────────────┴──────────────────────────────────────┴──┘——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合政办[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六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二、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36号)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报县(市)政府批准。

三、国有或集体产股权交易项目,可采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

企业增资扩股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书面批准。

市及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项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操作。

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未列入本目录,但相关部门应积极有序推进进场交易。

五、各区(开发区)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网上商城和竞价工作,加强小额零星库建设,逐步取消现场交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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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精准调度,抓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全市安排2020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2083个,总投资24036.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66.2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760个,计划开工项目536个,储备项目787个,计划竣工项目360个。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督四保”、“五项机制”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抓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调度。

要健全推进机制,严格目标责任、台账管理、动态管控、运行调度、督查考核等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推进体系。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开工、竣工节点、投资进度等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结合实际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把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的影响补回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土地、资金、审批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建成,早见效。

2020年3月18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

市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7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合政[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一)金融业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2013年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对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2008年8月11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七、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循环使用。

轨道专项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授权市建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轨道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债务本息偿付,优先用于保障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本息的偿付,不得用于弥补市轨道公司运营亏损。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建投集团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五条轨道专项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一)每年安排的大建设资金的2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二)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由市财政局年终清算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每年大建设配套费的3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按等额补助方式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五)轨道交通建设沿线物业开发净收益,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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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8]8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市规划部门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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