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合同(CPM)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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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合同(CPM)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有意在乙方合法经营或代理的媒体上进行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以促进甲方有效用户的增加和甲方平台成交额的提升;
2、乙方拥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提供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服务;
3、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进行全面、深入的合作。甲、乙双方同意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1条广告发布媒体及数量:请见附件《广告投放排期表》。
第2条广告类型:甲方委托乙方通过CPM方式推广甲方公司游戏。
第3条合同期限:
3.1 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协议双方应就续签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4条结算标准及方式:
4.1 付费标准:CPM:人民币元(CPM是按照广告条每显示1000次结算推广费用的结算标准。)
4.2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广告投放前个工作日,通过《广告投放排期表》确认每次投放的广告内容及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广告投放前 / 后支付全额广告费用。
4.3 乙方银行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在此承诺,按本合同要求乙方发布的广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5.2 甲方保证是本合同推广游戏的合法经营者。
5.3 如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需发布的广告内容;如广告内容由乙方提供的,乙方应在广告发布前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甲方进行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投放甲方广告。
5.4 在广告发布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或修改广告内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和广告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
5.5 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维护甲方名誉及权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文本、图示资料、甲方商标和名称。
6.2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具有合法广告发布、投放或经营资格。
6.3 乙方应保证广告发布和推广行为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如果乙方的广告发布和推广行为造成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纠纷,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4 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推广服务,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支付广告费用。
6.5 乙方应保证其网络广告发布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尽力避免网络广告服务的中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发布的不正常中断时间超过24个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广告正常投放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偿等同于中断时间的广告发布时间,按本协议规定继续发布网络广告。
6.6 为了网络的正常运行,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网络进行停机维护,乙方有义务在安排对其网络进行停机维护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尽力将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中断缩小到最短时间内。
6.7 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以15天为周期定期向甲方提供投放效果统计报告。
6.8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甲方可随时查看广告投放情况。
6.9 乙方应保证《广告投放排期表》内容不得随意变动,但因合理原因造成排期有变动,双方应协商确定,并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内容执行。
6.10 乙方保证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发布广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2倍于已支付广告费用的违约金。
6.9.1 乙方采用的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恶意刷CPM展示量;
(2)其他甲方认为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
第7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7.1 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7.2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所有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7.2.1 一般义务: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7.2.2条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
7.2.2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7.3 以上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8条违约责任
8.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8.2 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部分或全部广告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位置以及数量进行发布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方式:
8.2.1 甲方认为发布广告仍有必要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指定广告的发布位置和/或广告发布期限,直到原合同规定的广告发布数量和/或广告发布时间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同时不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8.2.2 甲方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正常发布的广告所对应折算的广告发布费用的2倍。
第9条合同终止
9.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若乙方经营的或代理的媒体有违法的嫌疑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若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通知之后,按照实际广告投放情况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
9.2 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第七、第八、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效力。
第10条争议的解决
10.1 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10.2 如未能协商解决或协商未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附则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于合同有效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11.2 弃权: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