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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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08]8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了推动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评选、考核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局拟在年内表彰命名一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希望各市州认真抓好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乡镇、村积极推荐申报;对符合国家要求的,积极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
二、对申报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市、州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质量。推荐上报的单位必须符合《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环发〔2002〕101号)、《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三、申报2008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必须于11月25日前报省环保局。
联系人: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周胜文
联系电话:************
附件: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
(试行)
一、适用范围
申报全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行政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
3、湖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湘环发〔2004〕49号);
4、湖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村创建活动的通知》(湘环发[2008]82号)。
三、申报条件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环境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和《湖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湖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5、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的单位,原则上应先取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命名。
四、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行政村,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向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区)、市、州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3、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五、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由省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申报乡镇、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
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由市、州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申报乡镇、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内容。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行政村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提交考核报告。
2、省环保局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和申报材料对被考核的乡镇、行政村进行审议。
3、对于考核合格的单位,将向社会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行政村由省环保局委托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六、审批、命名
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乡镇、行政村,由省环保局命名为“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湖南省省级生态村”,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由省环保局将申报验收材料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七、监督管理
1、省环保局对命名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消命名或报国家环境保护部撤消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2、被命名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八、原《湖南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湘环发〔2004〕49号文附件1)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