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指导案例
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指导案例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要来聊聊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指导案例。
你知道吗,这背靠背协议就像是一场刺激的游戏!比如说吧,小明和建筑公司签了个合同,建筑公司又和发包方有个背靠背协议。
发包方没及时给钱,那建筑公司也就拖着小明的钱。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接力赛跑,你前面的人没跑好,你也没办法顺利冲刺呀!
这个时候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就起作用啦!它就像黑暗中的明灯,指引着大家找到方向。
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指导,那得多混乱呀!大家都各执一词,争来争去,那场面,哎呀,不敢想!
有这么一个案例,各方因为背靠背协议争得不可开交。
就好像一群人在混乱的菜市场,吵吵闹闹。
但最高院一出手,就像一个智慧的裁判,清晰地指出了问题所在。
“嘿,你们别吵啦,看看这里怎么规定的!”这一下,大家都安静下来,开始认真思考。
其实背靠背协议就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和风险的分担呀。
它不是简单的你给我钱我给你干活,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就好像走迷宫,你得找到正确的路才能走出去。
最高院的这些指导案例就是给我们的地图,让我们在这个复杂的迷宫里不至于迷失方向。
我们能清楚地知道,哦,原来在这里该这么做,在那里不能那么做。
它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们在商业的战场上不被欺负。
我觉得啊,最高院的关于背靠背协议的指导案例真的超级重要!它们是我们的保护神,让我们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中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大家一定要好好去了解和研究呀!。
背靠背合作协议
背靠背合作协议1. 背靠背合作的定义和背景背靠背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共享资源、互补优势,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背靠背合作的背景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需要通过合作来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提升竞争力。
2. 背靠背合作的原则和目标2.1 合作原则•相互尊重:各方在合作中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遵守合作协议。
•共同发展:合作各方应共同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诚信守约: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作协议。
•保护自身利益:各方在合作中应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自身利益。
2.2 合作目标•共同开发市场:通过合作,共同开拓新的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资源共享:共享各方的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
•降低成本:通过合作,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
•提升竞争力:通过合作,提升各方的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
3. 背靠背合作的合作模式3.1 联盟合作联盟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在某个领域或某个项目上进行合作,共同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互补,提高整体竞争力。
联盟合作通常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3.2 供应链合作供应链合作是指企业与其供应商、分销商等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共同优化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竞争力。
供应链合作通常以合作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各方的合作方式和目标。
3.3 资源共享资源共享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共享各自的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
资源共享可以包括技术、人力、资金等方面的资源。
资源共享通常以共享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各方的共享方式和条件。
4.1 确定合作目标首先,各方应明确合作的目标和意图,确定合作的重点和方向。
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各方对合作目标的理解和认同。
4.2 签订合作协议在明确合作目标后,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内容、方式、条件和责任。
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的范围、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具体内容。
“背靠背”合同的效力和性质的认定问题
“背靠背”合同的效⼒和性质的认定问题⽬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并⽆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定争议。
笔者以“背靠背条款”、“付款条件”、“履⾏期限”等作为关键词在Alpha案例库、威科先⾏数据库进⾏案例检索,检索出⾃2013年⾄2019年期间的相关案例145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对“背靠背”条款效⼒、性质的认定进⾏研究。
⼀、认定“背靠背”条款⽆效。
认定“背靠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中间⽅利⽤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系提供给下游⽅签署。
协议约定中间⽅在收到最终⽤户分期给付的款项后按照⽐例给付下游⽅,但最终⽤户是否给付以及何时给付,下游⽅是⽆法得知且不确定的。
因此双⽅签署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
法院认定“背对背”条款约定不明,中间⽅并未明确向下游⽅告知该条款或进⾏解释,有违公平原则。
“背靠背”条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上游主体与中间主体、中间主体与下游主体之间相对独⽴,具有各⾃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背靠背”条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在建设⼯程施⼯领域,由于⾮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为⽽导致合同⽆效的情形较为常见。
在合同本⾝⽆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然也就⽆效。
但“背靠背”条款是否包含在司法解释“参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中?按照最⾼院相关判例,在分包合同⽆效的情况下,可该条款,仅限于⼯程款的计价⽅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适⽤,⽽“背靠背”条款不属于该项约定,不应参照适⽤。
⼆、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但是否能实现中间⽅的风险转移存在不同认定结合合同⽬的,合同有关条款,基于合同当事⼈意思⾃治、交易习惯、商业惯例来确定认定合同效⼒,在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禁⽌性规定,认定合同条款有效。
“背靠背”条款有效,其性质为附条件的条款,付款条款为有效条款,双⽅都应当承担责任。
“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构成附期限但约定不明的民事法律⾏为。
若将该付款⽅式理解为附条件付款,则意味着付款条件永远不成就,公司就可以永远不付款,这明显有悖于买卖合同的等价有偿、当事⼈权利义务⼀致基本原则,故根据有利于债权⼈原则和公平原则,该约定应理解为约定不明的附期限付款。
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无效适用的领域
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无效适用的领域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
前言大家好!在签订这个协议之前,我们先来聊聊什么是“背靠背协议”。
嗯,简单来说,背靠背协议是指两个或者更多方之间的协议,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互相达成了某种合意,可实际上,这种协议背后隐藏着一些法律上的陷阱或者不合规的地方。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玩游戏,但其实规则是你自己定的,朋友压根就没同意过。
那今天的主题是——背靠背协议到底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你是不是也在想:“这个问题我一定得弄清楚,要不然以后协议签了,发现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可就麻烦了!”是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甲乙双方才决定共同签署这份协议,来澄清一下有关“背靠背协议无效”的一些关键问题。
一、背景及目的为了避免误解,也为了双方未来的合作更加顺利,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背靠背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无效的适用领域进行了详细约定。
咱们要明确,背靠背协议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无效,但是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它无效——比如协议的内容违法了法律规定,或者其中有严重不公平的条款等等。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背靠背”协议应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应吗?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背靠背”协议应具有独立的法律效
应吗?
背靠背条款定义:
“背靠背条款”是指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且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款,这种以建设单位支付作为总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前提条件的条款,几乎涉及到建设工程领域的所有主要合同类型。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应:
因为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普遍,为了承担市场风险,承包人之间的共同垫资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解,所以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往往都会签订“背靠背条款”。
显然,这项条款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双方自愿原则,且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应也得到了一些地方高院的肯定,在有些地方法律法规中就规定:“分包合同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背靠背”协议认定情况
“背靠背”协议无效经常因为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或分包人缺乏资质认定无效,导致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
但是从原则上来说,“背靠背”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该协议时,是属于双方自愿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的,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背靠背”协议虽然是因为施工合同而诞生的,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独立性和约束力,因为这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因其独立性和最终效力而有效。
注:有任何关于建筑资质的问题,欢迎私信我哟~。
背靠背协议是什么意思
背靠背协议是什么意思
背靠背协议,又称为反向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各自
与同一家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矛盾或冲突。
这种协议形式通常出现在供应商与多个竞争对手之间的交易中,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或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在背靠背协议中,各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和风险分担。
一方面,供应
商可以通过与多个竞争对手签订合同,来获取更多的订单和销售额,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另一方面,竞争对手之间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自己的供应链稳定,避免出现因供应商单一性而导致的风险。
然而,背靠背协议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首先,由于合同内容存在
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各方之间的法律诉讼和商业纠纷,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成本。
其次,背靠背协议可能会对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造成影响,一旦出现供应商的问题,可能会对各方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在进行背靠背协议时,各方需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尽量减少合同内容的矛盾和冲突,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背靠背协议是一种商业交易形式,其本质是为了各方在竞争中获取
更多的利益和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然而,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商业风险,需要各方谨慎对待,并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规避风险,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希望各方在进行商业交易时,能够理性对待背靠背协议,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背靠背司法解释解读和应对措施
背靠背司法解释解读和应对措施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那个有点神秘的背靠背司法解释。
这就好比是法律界的一个魔法咒语,乍一听,让人有点懵圈。
背靠背条款啊,就像是两个人背靠着背,中间隔了一道有点模糊的屏障。
在商业合同里,它常常出现。
比如说,在工程合同里,甲方和乙方之间,还有个丙方供应商之类的。
这背靠背条款就像一个奇怪的纽带,把三方的付款关系搅和得像一团乱麻。
甲方对乙方说:“我得等我背后的大佬给钱了,我才能给你钱。
”乙方就很无奈,感觉像是被夹在中间的小饼干,两边都被挤压。
这个司法解释呢,其实就是来给这团乱麻理理头绪的。
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像是一个超级裁判,拿着小哨子,对着那些在背靠背条款里耍赖或者迷糊的人喊:“嘿,你们得按规则来!”比如说,如果甲方故意拖延丙方付款,然后以此为由不给乙方钱,这就不行啦,就像你不能因为邻居家的猫没抓老鼠,就不喂自己家的狗一样荒谬。
那面对这个背靠背司法解释,咱们该咋办呢?首先,如果你是乙方,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不能像个傻白甜一样,啥都不管就签了。
得把背靠背条款研究得像考古学家研究古董一样细致。
要是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像勇士拔出宝剑一样,勇敢地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不幸已经陷入了这种有点纠结的背靠背关系里,那就要像个小侦探一样,时刻盯着甲方和丙方的动态。
要是甲方有故意拖延的嫌疑,就要搜集证据,把证据积累得像小山一样高,然后理直气壮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而甲方呢,也不能太把背靠背条款当成自己的挡箭牌。
不能以为有了这个条款,就可以像乌龟缩进壳里一样,无限期地拖延付款。
不然,这司法解释的大棒可就要打到自己头上喽。
对于丙方来说,也不能在这个关系里胡作非为。
要是有了钱故意拖着不给甲方,那就是在这个法律关系的小池塘里搅混水,迟早会被捞出来的。
总之呢,背靠背司法解释就像是一阵清风,吹进了这个有点复杂的背靠背关系的小森林里。
大家都要根据这个新的规则,调整自己的姿态,就像一群小动物根据季节变化调整自己的生活习性一样。
背靠背协议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各类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在合同关系中,背靠背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背靠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
二、背靠背协议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背靠背协议,又称转包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物或同一事项,约定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协议。
其中,原当事人为转包方,第三方为受包方。
2. 特点(1)合同主体变更:背靠背协议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合同当事人与受包方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2)合同标的物不变:背靠背协议中,合同标的物或事项保持不变。
(3)合同内容相对独立:背靠背协议的内容相对独立于原合同,受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涉及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背靠背协议的法律效力1. 有效成立背靠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其有效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对原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背靠背协议对原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合同当事人对受包方享有债权;(2)原合同当事人对受包方承担债务;(3)原合同当事人对受包方享有监督权。
3. 对受包方的约束力背靠背协议对受包方具有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包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受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受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
四、背靠背协议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背靠背协议存在以下无效风险:(1)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2. 违约风险背靠背协议存在以下违约风险:(1)受包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受包方违约,导致原合同当事人利益受损。
3. 法律适用风险背靠背协议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风险,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建设工程结算条款处理规则之“背靠背”条款
建设工程结算条款处理规则之“背靠背”条款转包、分包、挂靠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之情形,承包人对下手承包人(包含转承包人、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1])付款的资金通常来源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若发包人迟延付款或付款不能,而承包人对下手承包人负有工程款直接支付义务的,则承包人需另行垫付相应资金,发包人未按期付款的风险将由承包人承担。
鉴于此,承包人为规避资金垫付风险,经常在与下手承包人订立的合同中将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下手承包人付款的前提。
此类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与上期文章《建设工程结算条款处理规则之“以政府审计为准”》所讨论的“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均属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特别条款。
虽然“背靠背”条款在工程实践中应用广泛,但司法实践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效力等尚未形成定论,且个案对“背靠背”条款处理的路径及结论仍有诸多不明甚至矛盾之处。
因此,本文试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尝试对相关争议问题给出解释路径。
一、“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既有研究对“背靠背”条款的定性主要分为附条件条款、附期限条款和既非附条件又非附期限条款三种观点。
由于“背靠背”条款所设定的附款有不能成就之可能,因此不可单纯理解为付款期限安排。
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第158条、第160条及学界研究通常界定的附条件、附期限条款均指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在条件不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时法律行为尚不会生效或因而失效。
而“背靠背”条款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承包人的付款义务业已存在,只是暂无需履行,并非未生效。
据此,当事人设置“背靠背”条款并不会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而与一般学理意义上的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相去甚远。
实际上,除对法律行为直接附条件或期限外,合同条款亦可附款[2],进而构成某一合同义务的履行条件或期限。
合同条款附款(或称义务履行附款)在商事领域并不鲜见,如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付款的条件为出让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3]。
背靠背合同及背靠背合同可以拒绝付款吗
背靠背合同及背靠背合同可以拒绝付款吗合同做到背靠背是什么意思背靠背合同就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不能见面,而由中间人和委托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再两两之间签订合同,以维持真正的合同,而中间人要受到和委托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这两份合同的约束。
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就是背靠背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背靠背合同指的是真实合同当事人无法见面,但中间人与委托人、第三方互相进行签订的合同,以维持真实合同,而中间人则受与委托人、第三方签订的两个合同的约束。
背靠背合同通常在中介关系中出现,中介与委托人以及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委托人和第三方是不能见面的。
中介同时受这两个合同的约束,即背靠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什么叫背靠背的合同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挂靠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效力
协议书合同鉴于委托方愿意委托代理方为其提供挂靠服务,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挂靠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所称“挂靠合同”,指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关于代理方为委托方提供挂靠服务的合同。
1.2本协议所称“背靠背条款”,指挂靠合同中规定的,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代理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背靠背条款效力2.1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1.1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方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挂靠服务。
2.1.2代理方应当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为委托方提供挂靠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1.3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方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支付挂靠费用。
2.1.4代理方应当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支付挂靠费用。
2.2代理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2.1代理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挂靠服务。
2.2.2第三方应当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为代理方提供挂靠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2.3代理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支付挂靠费用。
2.2.4第三方应当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向代理方支付挂靠费用。
三、违约责任3.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背靠背条款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4.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鉴于委托方愿意委托代理方为其提供挂靠服务,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挂靠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所称“挂靠合同”,指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关于代理方为委托方提供挂靠服务的合同。
浅析背靠背付款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背靠背条款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背靠背条款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条款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买方)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而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
总承包人意在减少其在分包价款支付上面临的资金压力及风险,将发包人的付款风险转移至分包人承担。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有关价款支付的条款中,背靠背条款条款通常表述为“建设单位向总承包人付款后,总承包人再向分包人付款”,或者“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以总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价款为前提”,或者“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的付款比例”等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价款来源于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的付款,如果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向总承包人付款,总承包人有权迟延付款或不足支付分包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类似内容。
笔者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由央企、国有企作为总承包人或买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有“背靠背条款”条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时因价款支付发生纠纷的,对于背靠背条款条款的约定、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或发生争议。
本文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为例,浅析背靠背条款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背靠背条款条款效力合同当事人一旦因付款引发争议,总承包人可能依据背靠背条款条款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并认法律并没对背靠背条款条款作禁止性规定,应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张背靠背条款条款有效。
分包人则可能会主张相关约定为格式条款,对分包人明显不公平,系总承包人故意减轻其付款责任与义务,不合理地将建设单位方付款风险转移至与业方无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承担,约定应属无效,而且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均为独立的合同,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连带关系。
本文认为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条款原则上有效,理由是:(一)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背靠背条款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支付风险的合理分配,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价款支付各承担相应的风险,并未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总承包人的付款责任;(三)总承包人依据背靠背条款条款提出抗辩的,应就建设单位未向其支付相应价款,以及建设单位欠其价款与其未向分包人支付价款直接关联承担举证责任;(四)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办理结算、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即便建设单位未付款,分包人同样有权要求总承包人付款;(五)建设单位未支付总承包人合同价款,而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其债权的,分包人可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达到保护其民事权利的目的。
背靠背条款最高院案例
背靠背条款最高院案例背靠背条款,是指同一个法规中的两个相邻条款的内容具有紧密的联系,需要一起解释和适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多起案件中对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进行了阐释和界定。
以下为相关案例:一、某案中,一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但因未严格履行客户告知义务而被判赔偿。
公司认为公司法第15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经双方协商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损害赔偿可以用应当支付的收益金额限额”。
因此以2000万元限额赔偿,但法院驳回了该请求。
理由是:在第二款中,“可以用应当支付的收益金额限额”一词只是本款的规定,是为了限制此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排除第4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限额制度的适用。
二、某案中,万宝公司受到中国工商银行的起诉,起诉要求判令万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万宝公司则以《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认为银行先行扣划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冻结账户违反了该款规定,进而主张银行应就账户被冻结期间该公司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租金时,对于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由于该条与前文第59条为背靠背条款,且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抵销、扣划等方式,在本款中,只规定了一种方式即“扣减借款本金或利息”,因此万宝公司主张银行侵犯了其合同权益的诉求不成立。
三、某案中,毛某被判刑罚207个月,毛家人起诉要求拿回毛某被扣押的赃款及偿还由于赃款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院驳回了这些要求。
理由是:按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一切有罪判决被判刑服刑的罪犯,教育改造期间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交付国家。
如此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返还原有所有人或者给予补偿”并无冲突,因为这两条均为背靠背条款,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事实情况。
四、某案中,莫某认为自己在广告代理合同中被安排的区域范围与实际安排不符,遭遇经济损失,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山东高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
山东高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说到合同纠纷,哎呀,这可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大家都知道,合同就像一纸承诺,能帮我们规避很多麻烦。
可一旦出问题,哎,事情可就复杂了。
特别是那些“背靠背”条款,简直像是无形的雷区,谁踩上去谁受伤。
山东高院最近就对此事发了个请示,看来大家都想弄明白,这些条款到底是个啥玩意儿。
得说说什么是“背靠背”条款。
这听上去像是个时尚术语,其实它的意思就是,合同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也不履行。
简单来说,就是“你不行,我也不行”,这听起来很酷,但其实风险可不小。
这就好比打麻将,牌打得好不好,完全看运气,有时候一出错,满盘皆输。
这种条款到底有啥效力呢?山东高院的请示就是要搞清楚这点。
就像大厨在做菜,得知道每种材料的搭配关系,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合同也是一样,条款之间的关系很重要。
有人觉得,反正是合同,既然写了就得遵守。
可是问题是,写得不清楚,之后谁都能拿这个说事。
人心隔肚皮,谁能保证对方一定会照着办呢?再说了,生活中遇到合同纠纷的例子比比皆是。
小张和小李做生意,签了合同,约定好各自的义务和收益。
结果小张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迟迟没能给小李付款。
小李心里一急,想到了“背靠背”条款,准备和小张划清界限。
可是等小张一说:“我这也不赖我啊,是市场不景气!”这可就让小李的计划泡汤了。
这个条款到底能不能被法庭认可呢?山东高院的请示就是在问这个问题。
法律条款就像是游戏规则,规则清晰,大家都能玩得开心。
可若是模棱两可,那可就难搞了。
就像你和朋友一起打游戏,结果他忽然改了规则,那你肯定心里不爽。
这时候,法官就是那个“游戏主持人”,需要把握好这个平衡。
很多人会想,合同里加上“背靠背”条款不就稳妥了?其实不然。
这就好比给自己穿了一双漂亮的鞋,但鞋跟太高,一不小心就摔倒。
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的背靠背条款都能站得住脚。
法院会看这些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果条款太苛刻,没法落实,那就很可能被判无效。
背靠背合同是什么意思
背靠背合同是什么意思
背靠背合同是指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通常用于房地产交易中。
在这种安排中,买方和卖方分别与同一第三方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以实现特定的交易目的。
在背靠背合同中,第一份合同是买方与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
用于购买房地产或其他财产。
第二份合同是卖方与第三方签订的销
售合同,用于将同一房地产或财产以更高的价格再次出售。
这种合同安排通常用于投资交易或房地产翻新项目中,以实现
更高的利润。
然而,背靠背合同也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
因此在使用此类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当寻求法律意见并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背靠背合同范本,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您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我都能
够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您的交易顺利进行。
背靠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背靠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在合同中约定相互担保对方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背靠背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针对背靠背的法律效力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背靠背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背靠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提供担保,以保证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特点(1)相互担保:背靠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
(2)基于信任:背靠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自愿达成的一种担保方式。
(3)合同条款:背靠背通常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具有合同效力。
三、背靠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背靠背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具有合同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担保效力(1)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背靠背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担保人权利:担保人在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有权请求被担保人返还其提供的担保物或担保权益。
3. 违约责任(1)被担保人违约: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担保人违约: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背靠背的适用范围1.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买方提供担保,以确保买方支付货款。
2. 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贷款人按时还款。
3.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为定作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定作人按时支付报酬。
4.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出租人收回租金。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为甲提供担保,若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本案中,背靠背的担保条款具有合同效力。
若甲未履行合同义务,乙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例二:甲向乙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
背靠背条款最高院案例
背靠背条款最高院案例
最高法院最近裁决了一起背靠背条款的案例,这是一种在商业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与供应商签署的,另一份是与客户签署的。
这些合同包含相似或相同的条款,但有些条款可能会导致矛盾或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两份合同中有不一致的条款,那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应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而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最好将合同交给专业律师进行解决。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背靠背条款。
如果您不确定某个条款的含义或影响,请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签署合同时,确保双方理解并同意每一个条款,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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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约定是否有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两次深入探讨
“背靠背”付款约定是否有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两次深入探讨“背靠背”付款约定是否有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两次深入探讨一、问题的提出合同的甲方,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经常会在协议中约定“自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实务中称之为“背靠背条款”,最高院的专业表述则是“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
尽管合同乙方已经全面履行其义务,但受限于不可控的第三方未能履行的事实,甲方通常以此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
那么,乙方应当如何主张,才能提前取得该部分款项呢?二、附条件和附期限1、不同观点对于“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的条款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而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也决定了乙方能否提前要求甲方支付款项。
第一种观点是“履行附条件”该约定影响的是当事人是否履行义务,故性质上属于对履行行为所附的条件。
鉴于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在条件成就之前,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予以拒绝。
另一种观点是“履行附期限”该约定是对履行所作的约定,但鉴于义务人负有确定履行的义务,故其本质上属于对履行行为所附的期限: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可以明确的,自该期限之日起履行;如第三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人履行期限是否明确,应由债务人举证。
所以,如果“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履行附条件的,则条件不成就,甲方不需要付款;如果被认定为履行附期限的,则期限不明确,法院有可能支持乙方提前要求甲方付款的诉请。
2、区分原则根据字面意思,“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显然是“附条件”,那又如何将其解释为“附期限”呢?依据《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理解: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一种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
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背靠背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背靠背合同,又称转包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原本属于自己权利义务的合同,通过转包的形式转移给第三方当事人。
在我国合同法中,背靠背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背靠背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背靠背合同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背靠背合同是指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当事人,由第三方当事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
2. 特征(1)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两个合同关系;(2)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通过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转移;(3)背靠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是全部或部分的,而非全部的;(4)背靠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背靠背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背靠背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效力与一般合同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背靠背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履行背靠背合同中,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原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当事人,并协助第三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违约责任在背靠背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合同解除背靠背合同中的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四、背靠背合同的限制与例外1. 法律限制(1)违反法律法规的背靠背合同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背靠背合同无效;(3)违背公序良俗的背靠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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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解释
一、背靠背条款怎么认定法律效力
1、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因此也就无法认定其法律效力。
2、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
背靠背条款的目的一般就是转嫁自身的风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因背靠背条款引发争议,当事人诉至法院或仲裁的案例逐渐增多。
作为司法裁量者,如何在有效规制总承包商滥用背靠背条款损害分包商的合同利益和保护总承包商的合理诉求中寻求平衡,确保裁判既维护契约自由又坚持合同正义,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对于无效的分包合同,其背靠背条款应属无效。
分包合同无效时,应如何处理分包商提起的支付分包价款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的,可以参照分包合同约定确定总承包商应支付的分包价款。
对此有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该将工程价款理解为包含了价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等相关内容在内的完整体系,因此即使合同无效,“背靠背”合同条款也可以参照适用。
对此不赞同,最高法院出台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
设工程施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承包人的投入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法适用恢复原状或者返还的原则,故对其投入参照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并不能当然得出价
款的支付时间及条件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论。
(二)严格审查分包合同的内容。
若分包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期限,仅约定“双方结算以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依据和条款为准”,应视为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总承包商援引该条款拒付分包价款不予支持;若分包合
同约定业主付款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期限未届满分包商不得向总承包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应将其认定为附期限的合同约定,审查分包商提起诉讼时期限是否届满;若分包合同中仅约定“业主向总包方付款后,总包方才向分包方付款”的,此时应对该约定作限缩解释,业主付款不应理解为全部的工程款,总承包商以业主未付清所有
工程款抗辩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的不应支持。
(三)准确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司法裁判在裁量因背靠背条款引发付款争议时,需准确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合法的分包合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
围内经业主同意后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即一般分包合同;一类是
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即指定分包合同。
对于
指定分包合同,分包商由业主指定,分包合同的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性条款也多由业主直接与分包商进行商定,此种情况下总承包
商处于项目管理公司的地位,产生纠纷时分包商需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等进行举证,总承包商只需证实业主未支付工程款即完成
其举证责任。
一般分包合同中,业主并不直接参与和总承包商选定分包商,此
种情形下总承包商以背靠背条款抗辩拒付工程款的应当进行严格限制。
基于近因易控原则,举证责任更应倾向于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需
对其与业主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证实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中用于分包工程的明细,以及业主未付
款并非基于总承包商的原因,总承包商不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不
合格等因素。
同时,总承包商还应举证证实自身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即证实向分包商支付分包价款条件
成就前就已经向业主主张了权利,并需证实所采取的方式是积极有效的。
在审查总承包商所举证据时,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总承包商与业
主存在不当交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因此也就无
法认定其法律效力。
背靠背条款的目的一般就是转嫁自身的风险,希
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