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项目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
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风险概述目录:一、政策依据二、政策解读三、税收风险四、风险自查与检查方法五、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六、附录:《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参考文章一参考文章二一、政策依据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政策解读(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1、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辅导系列
2019年2月
政策概述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 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 度计算折旧。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 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
2.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允许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不会影响企业会计利润。 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应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 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小贴士: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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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计(1行+4行+7行)
15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
16 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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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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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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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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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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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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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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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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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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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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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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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5 单价 100 万 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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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专用
6 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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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 设备
➢ .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 (或正常折旧额)的填写本表,税法折 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
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
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
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
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
❖ 例: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年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 计折旧额(其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 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 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月份数额, “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 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 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本文档旨在详细解读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以便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变更。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我国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对2024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二、新规则概述根据新规则,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将有所延长。
具体变更如下:1. 建筑物:原折旧年限为20年,新规则调整为25年。
2. 机器设备:原折旧年限为10年,新规则调整为15年。
3. 运输工具:原折旧年限为4年,新规则调整为8年。
4. 电子设备:原折旧年限为3年,新规则调整为5年。
三、影响分析新规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折旧年限将导致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
2. 折旧年限的延长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在折旧年限延长期间,企业每年支付的所得税将相应减少。
3. 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则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波动。
四、应对措施为了应对新规则的实施,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2. 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充分理解新规则,并正确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企业遵循新规则,避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五、结论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旨在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充分理解新规则,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这份解读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024年的折旧年限新规则,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解读《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解读《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务院2009年5月27日公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结果,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投资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从35%调低至20%,成为此次调整受惠最大的项目之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可以说,降低资本金比例就是降低了融资门槛。
预计此政策的出台将起到以下几方面作用:一、资本金比例的松动,实际上是对开发商最为“对症下药”的“拯救”。
自有资金比例降低后,也就意味着开发商的贷款门槛更低,可以用更少的资金贷到更多的贷款,从而增强企业的信心。
国家之所以选择在此时出台保增长的救市政策,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目前楼市的运行状况可能并没有人们想像得那么乐观,伴随着楼市交易的回暖,如果房地产开发的步伐不能尽快跟上,政府担心无法体现房地产业对投资的拉动作用。
另一方面,房地产供应量的减少,对于房价飙升也是一个潜在威胁,这是出台政策的关键作用所在。
二、国务院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对不同的商品房开发投资是有所区别的。
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自有资金比例从35%调低至20%,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自有资金比例只下调了5个百分点,从35%降为30%。
很明显,这表明国家是鼓励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投资的,作为抑制房价过高的手段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投入自然会令更多的老百姓能够买得起房,这也可以视为中央进行房地产调控的一个方向,希望开发企业加大这一类房源的投入。
三、对长沙市场而言,一方面,新政对开发商会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由于资本金的松动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房地产行业的放贷会敞开。
而企业即便拿到更多贷款也不会去拿地或者开发新项目,因为市场上的购买力尚未完全释放,后市仍存在诸多变数,因此目前而言,最现实的做法就是加快消化库存、回笼资金。
最新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政策解读
房地产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其效益来源于资金 的流动性,该资金包括了贷款资金和预/销售收入。 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获得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 后,通常会将暂时不用的贷款资金用于其它的项 目开发甚至收购土地,以最大程度的提高资金利 用效率,实现项目的拓展。而放款银行对贷款的 使用往往监管不力,甚至不予监管。但如果今后 各家商业银行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指引》 的,将极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效 率性。特别对于集团型房企而言,将无法实现贷 款资金在集团内部的流动性,进而影响公司的利 润和项目拓展。
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 《管理办法》和《指引》强调了贷款合同或协 议的有效管理,要求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 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 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
解读 和国外银行(包括在华外资银行)的实践不同 的是,中国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合同都是格式合 同,放款银行只要使用总行或省级分行的标准格 式合同,而不会与借款人就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 协商。而《管理办法》和《指引》似乎要求银行 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具体设计合同条款,当然银 监会对于必备条款还是提出了要求,对于必备条 款以外的条款,应理解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具体 协商。银监会正在逐步借鉴国外银行就贷款合同 的操作实践。
目前《管理办法》对于利息的起算日期没有 明确,如果贷款合同下(就每笔资金)的利息是 从企业申请银行支付之日起算,是比较合理的,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因流动性受限而带 来的效益下降。当然也不排除商业银行要求将贷 款先发放至企业的帐户,然后再进行支付监管, 这样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建议房地产企 业在今后的项目融资中,与银行充分协商利息条 款。
当然,《指引》也留下了文字上的空间,即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 /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而不 是一定要以“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 保”。这样,在贷款实践中,有优势地位的房产企 业还是可以与银行协商,避免用项目的预售收入 为贷款设定担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普华永道2014)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第三十一期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新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下旬发布了财税[2014]75号(“75号文”),就新政策的具体所得税处理给出了指引1。
75号文发布之后,各方(包括企业和税务机关)针对新政策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明确这些实际操作问题并确保不同地区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中旬又迅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64号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给出了明确,并就享受固定加速折旧政策的管理方式和备案要求进行了规定。
详细内容64号公告主要明确的内容64号公告对新政策予以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特定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2。
六大特定行业的企业指的是以六大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口径执行3。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税务总局就64号公告召开的答记者会上,有关主管官员进一步解释这里的“单位价值”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本次新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者按照相关规定4,应按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之前有关加速折旧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5,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但一经选择,一般不得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解读鲁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
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一、内容《固定资产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
但下列存货除外:①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注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建筑物的后续计量,仍适用《固定资产准则》。
投资性建筑物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不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二是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虽然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但企业仍决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另外,下列固定资产的计量也不适用该准则: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②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③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④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⑤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⑥固定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第二章确认:3、固定资产定义——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概念——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5、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并同时满足,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前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长期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的制定,旨在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国家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变革机构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策划阶段: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策划,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预算、投资方案等。
2.项目审批阶段:要求在项目立项前进行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等。
3.项目实施阶段: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项目进度控制、投资合同管理等。
4.项目验收阶段: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程序的规定等。
5.项目运营阶段:要求对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营风险控制等。
三、管理原则和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37号》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一些管理原则和要求,包括:1.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要求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保护知识产权,并依法合规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引进。
2.资金管理原则:要求对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经济效益。
3.项目风险管理原则:要求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有效应对项目中的各种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资回报。
4.环境保护原则: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动绿色发展。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 进行统计(第至行)
❖ 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号和财税〔〕 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 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 (第行至行)。
➢ 填写要求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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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红星印刷厂成立于年月日,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 税申报。年月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 所得额为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月日,其在年度经营月份 从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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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印刷厂预缴年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 报期为年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 润额×(÷)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应 纳税所得额万元。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年第号)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到 万元(含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于年月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年月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 例”,计算其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 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一)政策依据 ❖ (二)如何填写加速折旧明细表 ❖ (三)填报实例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 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拥有的可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用于行政管理目的的物品。
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固定资产的认定、计量、折旧、减值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固定资产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固定资产的认定和分类根据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确认:首先,该资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其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1.1土地土地是指地面以下的土壤、地面以上的树木和建筑物附着的土地等。
在确认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折旧。
1.2建筑物建筑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上,能够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办公场所使用的建筑物。
在确认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按照其使用寿命和价值进行计量和折旧。
1.3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是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
在确认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折旧。
1.4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是指企业用于运输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
在确认运输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和折旧固定资产的计量和折旧是新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2.1固定资产的计量根据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加以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取得该资产的价款、直接与取得资产有关的税费、安装、试运行和能使该资产适用于预定用途的直接费用等。
在计量固定资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2.2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由于使用、流逝或技术等原因而使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过程。
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解读
2 0 0 0 年出台的《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老办法》 ) 则是提高 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2 . 权责和任务
《 新办法》 ) 提 出: 国务院机关事 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管局1 负责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 工作 , 制订具体制度和办
2 .监督检查 ; 国管局应 当完善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
有资产管理制度 , 健全监督机制 , 推进 管理创新 , 提高 国有资产
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 资产管理 丁作 , 接受
国管局的指导 和监 督检查 ; 认真履行 管理职责 , 建立健 全本部
科技 与经济向结合的重 要的物质基础 。其 购置来源包括 : 财政 拨 款 、科研项 目资金和各单 位提供科技 服务积累 的 自有 资金 等。近年来 , 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国家对科技投 入逐年增加 , 科学事业单 位的 自身 发展能力不断增 强 . 拥有 的 固定资产规模 也在不断增大 , 所 以近几年 国家相继 出台了一些 与固定资产管理 相关的法律 法规 , 无论 在管理范 围 、 界 定 口径
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是资产配置标准 、 资 产配置计划 和政 府集 中采 购执行情况 ;二是资产处置方式 、 程
《 新办法》 增加 了关于 资产 配置的相关 内容 , 单 独作 为一章 进行 明确阐述 , 具体为 : 新增 资产配置的条件 、 国管局和各主管 部 门在资产配置工作 中的权 限划分 、 指定 配置标 准的要求 以及
门国有 资产管理 具体制度 , 明确资产 占有 、 使用单 位的管理责
任,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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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投资应以固定资产建设为主,未来2年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 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 管部门立项或备案。(须有项目单项环评)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 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谢谢聆听!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助金额: 1、一般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 2、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金额需要占固定资产 投资的70%以上。 3、每年9-10月申报。
四、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贴
(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企业为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符合环保和国家政策,取得环保局的环评审 批意见,可以是大环评。 3、企业上年度缴税良好,亩均税收10万以上。 4、项目投资须在300万元以上。 5、项目经过区经委项目立项抄送。 6、常年受理。 (二)资助金额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给予设备 投资的1.5%予以支持。基建按照30%折算后1.5%支持。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解读
企业服务部 项超 (二0一五年四月)
索
引
一、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升级
四、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贴
一、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符合《2015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方向 》(见附件1,包括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 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绿色制造新技术新 工艺4大重点工程及其包含的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工艺 技术等约50个具体方向)确定的具体方向和参数要求。 2、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0万。(未来两年投资) 4、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 晰。 5、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 噪、安全、环保等要求。(须有项目单项环评) 6、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要求和条件: 1、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单位;项目须符合当年的项目指南。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补贴资金公开招标采购) 5、项目符合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固 定资产未来2年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6、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已经具备建设开 工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 的手续已经落实。(须有项目单项环评)
一、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一)具体要求: 1、企业根据通知,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并明确参数 要求。 2、中央在沪企业通过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非中央在沪企业于3月26日前将申报文件上报至市 经济信息化委(包括关于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 项目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及委托具有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质 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 (三)资助金额 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10%予以支持,省市给予一 定配套。上海维6%。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资助金额: 1、固定资产投资的10%,分2批拨付,先给70%,验收 后给30%。 2、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金额需要占固定资产 投资的70%以上。 3、政府资助的固定资产的10%必须用于公开招标采购。 4、每年3-4月一批,7-8月一批,共2批。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