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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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1. 相关部门及个人因工作需要须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应经部门经理、物业管理处、分管领导同意,并填写“调看监控录像审批表”,方能到监控室进行查看;
2.查看录像须讲明原因,说明要查看的时间、地点及相关内容,由监控室操作人员进行查看后,将结果反馈给查看者。
3.公安机关人员因办案、取证,需要查看中心监控录像资料,须经属地派出所认可,并得到物业管理处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看;
4. 凡查看的录像资料,监控室工作人员都应把查看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记录,以备以后查阅;
5. 监控室监控录像资料不得外借、转存,如遇特殊情况须借监控录像资料的,应经物业管理处和分管领导同意或批准,监控室同时做好借用登记;
6.监控室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监控录像内容,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外泄,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调看监控录像审批表
日期:年月日注:1、调看监控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件。
2、调看位置及时间段尽量添详细,以便于查找监控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