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2008年上海市总工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一)性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
(二)任务1、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完善企业经营管理。
2、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畅通劳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规则l、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50人以下的企业应实行职工大会制;50~100人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如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2、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
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定。
职代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3、职代会须有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审议表决事项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决定,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
二、职代会代表(一)代表的构成1、享有政治权利的,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经选举产生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2、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不超过20%。
3、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非公企业应有农民工代表。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23日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职 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九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事项:
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 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三、职代会制度对工会组织的影响
——基层工会作用发挥需要职代会制度支撑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主体规定
党组织是建制的领导主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 协调作用,为制度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行政是建制的责任主体:《条例》第4条要求企事业单 位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6条规定经费由单 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行政必须 对职代会的建立、运行负责,提供保障
一、职代会制度定位、特征和作用
——职代会制度的特征:
职工参与的广泛性:以职工全员参与为基础的“代议 制”民主形式,通过职工选举代表,并与职工建立联 系制度,反映和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
职权内容的法定性:职代会五权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民 主权利,企事业单位行政不能随意更改和任意剥夺
一、职代会制度定位、特征和作用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条例》适用范围和建制要求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沪工总法[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1〕23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工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工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2011年上海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工会推进“两个普遍”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做好工会“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和开篇布局工作;以宣传新颁布实施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内容,着力推进本市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和不同职工群体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为导向,努力提高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以夯实基础、创新机制为长期任务,培育形成上海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特色,推动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发展。
一、与时俱进,精心布署,做好工会“六五”普法启动工作(一)围绕中心,结合实际,制定上海工会“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市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工会干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上海工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部署2011~2015年本市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系统和基层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重视和支持,把工会普法规划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上半年制定完成本级《工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二)健全组织,强化领导,推动工会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健全和调整市和区县、局(产业)工会“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划拨专项经费,明确专人负责。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委批转的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监督领导干部为基本任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企业公正和稳定,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更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企事业,职工的积极性就得到调动,改革就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沪工总法[2012]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42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工会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工会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工会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在上海市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和服务工会“两个普遍”工作要求,以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和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农民工、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女职工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持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形式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引导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努力促进本市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着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不断提升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1、大力宣传工会组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组织发挥群众组织优势作用的基础。
围绕2012年全市净增企业建会单位4.05万家、净增企业工会会员46.26万人目标,更好促进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市总工会将与市委党校联合举办上海工会干部轮训班,举办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和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培训班、世界500强企业工会主席培训班,工会学院组织举办新上岗工会主席、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培训班。
各级工会要面向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组织开展《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等工会组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推进工会知识培训进各级党校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促进基层工会发挥应有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施行以来,各区县、各部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本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作如下通知:一、继续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一)支持工会在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人才强市战略、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等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立功竞赛,以及职工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支持工会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搞好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三)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监督企业执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四)支持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共同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建设。
二、健全完善民主参与机制(一)不断拓宽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建立和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制度。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一、基本规则(一)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代表人数:大型单位为3-5%;中型单位为5-7%;中小型单位为7-10%。
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
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
二、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总工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性质1、区域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各类园区、商业街区(楼宇)、社区小区等区域内,依托相应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的民主协商制度;2、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是指本市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协商制度。
(二)任务1、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健全劳资协商机制,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2、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监督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3、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利益;4、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区域、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三)工作规则1、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规则(1)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协商次数;(2)协商一致,可以形成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
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审议通过;(3)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4)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域、行业所属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5)区域、行业内企业可以在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内部“二次协商”,签订更为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集体合同。
2、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1)确定建制的区域、行业由各地区总工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代表协商确定,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沪工总法[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工总法〔2010〕225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部分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现就工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本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主动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工会在参与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之前,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
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地区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地区和产业(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据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沪工总民[2011]11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沪工总民〔2011〕1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推动《条例》在本市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本市第一部全面规范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普适性、规范性和指导性。
《条例》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通过职代会制度享有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审议建议权、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事项的审议通过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执行事项和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事项的审查监督权、对职工董监事等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职工代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对各级工会推进职代会制度赋予了不同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对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011年是本市“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上海深化改革开放、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本市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总法[2008]2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8.08.25【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修订)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总法〔2008〕21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8]39号)的精神,市总工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工会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加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强化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增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工会经费资产规范性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符合条件的工会法人资格普遍登记的工作目标。
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负责,并会同组织部、财务部和经审办等部门共同指导推进。
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努力使隶属于本地区、系统的,会员在25人以上的工会组织,到2008年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9-24【生效日期】2002-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二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三)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二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
“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本文是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2012-01总工办发[2011]53号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
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
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
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
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
十、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当选(撤换)。
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参加上一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下一级职代会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十一、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可以按选区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必要性(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有关规定,肯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多年来,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海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截至2009年底,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357家,事业单位建立的有4682家,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非公企业独立建制的有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984个,覆盖企业74341家,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公中小企业。
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最基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健全,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工总保[2012]26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6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履行好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基本职责,市总结合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一、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在现有各级工会保障组织体系和维权工作基础上,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提升市、区(县)、局(产业)等工会组织源头参与、指导监督,以及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尤其是基层企事业单位等工会组织宣传推动、协商落实、监督维权等工作实效,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保护权,促使广大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在共建共享中实现互利双赢。
二、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中的职责和分工(一)市总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本市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与制订;推动和监督有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贯彻落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推进全市各级工会建立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
劳动就业源头参与本市劳动就业领域有关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的制订与调整,推动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协调、推动、协助有关部门就全市范围内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等实施监督检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本市职工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本市职工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网上知识竞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沪工办发[2011]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本市职工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网上知识竞赛的通知(沪工办发〔2011〕2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本市第一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入推进本市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由市总工会主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协办,在本市职工中开展《条例》网上知识竞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赛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二、竞赛内容本次竞赛试题(见附件1)出自《条例》,共计50题,满分为100分。
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三、活动安排竞赛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24日。
4月25日举行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暨网上知识竞赛启动仪式;6月中旬举行竞赛抽奖仪式,评选个人奖和组织奖。
四、组织机构本次竞赛设竞赛组委会。
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各项工作。
(一)竞赛组委会主任:茆荣华市总工会副主席副主任:汪仲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副巡视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主任(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主任:刘卫新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副主任:周永宝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副部长潘晓岗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副主任成员:黄俭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副调研员马艳芳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王珍宝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朱佳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章宁晓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五、参赛方式1、竞赛期间,试题刊登在东方网(http://)、上海工会网(http://)、上海经信党建网(http://)、来博网(http://),通过点击知识竞赛图标进入竞赛页面。
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4.03.02•【字号】沪工总办[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沪工总办〔2004〕42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经市总工会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四年三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为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的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会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会议和文件管理,精简会议和文件等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会议管理和精简会议(一)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可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员。
(二)凡市总工会明确的工作例会,原则上应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作临时调整。
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至四次;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总工会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三)加强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
以市总工会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经主席审批同意,由办公室拟发会议通知,加盖“上海市总工会”印章下发。
各部门要求以市总工会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由职能部门提前15天填写会议申报表向主席室请示,由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市总领导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审批,由职能部门拟发会议通知,加盖“上海市总工会会议专用章”下发。
未经审批同意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各部门以市总工会部门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须由部门提前7天填写会议申报表向分管主席书面请示,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总工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8年9月4日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会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沪工总经[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总经〔2012〕152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市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明确的各项要求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当好科学发展主力军、打好创新转型攻坚战”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开展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
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二条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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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工总民〔2012〕83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规范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层企事业单位实际,在原《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二)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三)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2、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党组织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企事业单位的职责1、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2、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3、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六)工会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相关规定承担日常工作。
(七)多级职代会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集团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集体协商、民主评议、民主选举等事项行使相应职权。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规范作用,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八)职工代表的资格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
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
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
(九)职工代表的名额1、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2、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3、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十)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厂)、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
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十一)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一线职工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指含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厂)、分院(校)的正、副职在内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十二)职工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成立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十三)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1、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2、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3、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四)列席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十五)职工代表的撤免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被撤免的情形包括:1、退休、辞职、内退、协保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2、因病假、待岗、脱产学习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3、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4、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5、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6、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除以上第1、5种情形外,职工代表依照其他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十六)职工代表的补选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三、职权(十七)审议建议权1、程序(1)企事业单位、工会就审议建议事项按各自职责起草报告或方案。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2)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或方案;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3)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或对相关方案作情况说明,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权限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报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审议通过权1、程序(1)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就审议通过事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方案或草案;(2)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职工代表解释说明;(3)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协商修改方案或草案。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4)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或对相关方案或草案作情况说明;(5)将相关方案或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2、权限在组织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进行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九)审查监督权1、程序(1)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或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工作,督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落实情况;(2)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贯彻落实情况起草相关工作报告;(3)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讨论,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也可组织职工代表对审查监督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质量评估。
2、权限以知情、监督为目的,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二十)民主选举权1、程序(1)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案,确定人数和成员构成;(2)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听取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3)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权限以履行程序为必要条件,有关人员的产生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程序。
(二十一)民主评议权1、组织领导(1)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2)企事业单位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3)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民主评议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
2、评议对象(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等;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3、程序(1)被评议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2)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职工访谈听取意见;(4)汇总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和职工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意见;(5)向被评议对象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主评议情况;(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对民主评议测评中称职以上(含)得票率低于60%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撤免建议。
4、权限以评议、监督为目的,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管理考核体系。
(二十二)补正程序和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四、会议的召开(二十三)基本规则1、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