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
理办法
【法规类别】电影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2002]37号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1日广发影字[2002]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丰富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实现“2131工程”目标(即在二十一世纪初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特设立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放映设备(16毫米放映机、发电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16毫米拷贝以及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设备,帮助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组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问题。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的600个低收入县。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兼顾其他老少边贫地区。
第五条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放映设备,不要求地方进行资金配套(有条件的省区可自行配套);国家资助的拷贝,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比例出资的办法,地方必须按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在每年资助计划中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
国家优先资助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增加,农村牧区电影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市场,提高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水平和质量,制定并完善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明确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促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市场的规范发展,推动农村牧区文化的繁荣。
二、总则1.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是指为了满足农村牧区居民基本文化需求,以无盈利为目的,通过举办电影展映、举办电影节、开展电影宣传等形式,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有益的电影文化服务。
2.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牧区范围内公益电影的策划、制作、发布、展映等活动,适用范围不包括商业性质的电影活动。
3.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保障农村牧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
4. 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活动,鼓励农村牧区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电影事业,促进农村牧区文化建设。
三、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1.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是指由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负责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的机构。
2.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统筹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规划与管理;制定促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展映和宣传活动;对农村牧区公益电影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
3.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内容和展映1.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应当具有教育性、娱乐性和宣传性,题材应当关注农村牧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和文化需求,内容应当积极向上,健康向善。
2.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展映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牧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电影的类型和播放时间,做到内容热门、档期合理。
3.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展映应当注意场地选择和人员安排,保障展映质量和观众安全。
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对文化娱乐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公益电影作为文化传承的形式之一,也在农村地区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然而,针对农村公益电影的财务管理问题却长期存在,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面仍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核心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公益性和透明度。
公益性是指该项目的投入和支出都应当为服务农村公众、促进文化传承等公益目标服务。
透明度则要求管理者应当将财务管理的所有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以便于监督和评估管理情况。
同时,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防范和遏制财务不正之风。
财务管理的流程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流程应当包含以下环节:预算编制与审批农村公益电影项目应当制定项目预算,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场地租赁、材料采购等,并在项目实施前提交预算报告,经过审核审批后执行。
资金监管管理者需要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定期对资金流向进行审核,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主管政府部门、捐赠者等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的正确流向。
费用报销流程所有费用应当依据预算流水账单位开具相应的费用票据和发票,并经过审核,并提交报销申请,报销申请的审核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审核应当对申请报销的费用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审批过程应当注重合规,防止违规行为。
财务信息披露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预算报告、资金流向、费用报销等内容。
财务管理的细节除了上述流程,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细节:生产资料采购若需要购买设备、材料等,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保证品质优良、价格优惠。
风险控制管理者需要注重风险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合规,防止财务风险。
同时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全面的处理,防止发生财务不规范现象。
审计财务管理需定期通报,审核和审计工作对现有资金有全面的检查,仔细判断资金预算存在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正文:----------------------------------------------------------------------------------------------------------------------------------------------------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任务是,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惠”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三条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会同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和黄茅革命老区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场次补贴、购置公益性场次电影节目版权费用以及省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管理运行费用等。
第七条场次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60元,乡镇固定点每周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00元,场次补贴金额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映员劳务费;2.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放映日常运营维护费、放映设备保修范围外的维修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0日附件1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吉财教〔2019〕59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9〕598号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电影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修订了《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2019年7月31日附件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吉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设立征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比例缴入省级国库部分,专项用于支持电影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促进我省电影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以收定支。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新政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5日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广〔201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是指由政府补贴,在全市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目标是1个行政村1月放映1场电影。
第四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电影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做好本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文广新局通过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二、场次管理第七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财政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的场次计划数,对市、县所辖行政村数进行审核并分解下达。
第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对中标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实施的放映场次、放映质量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使⽤原则和范围第三章专项资⾦的缴拨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的规定和⼴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的5%提取;专项资⾦主要⽤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影响的重点项⽬的⽀持。
第三条专项资⾦属于财政性资⾦,按照预算外资⾦管理规定进⾏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实⾏中央和省(⾃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中央专项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电影⾏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
各省级管委会⼈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收取专项资⾦,应使⽤财政部统⼀印制或监制的专⽤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制定。
第⼆章使⽤原则和范围第六条专项资⾦实⾏“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定⽐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安排。
第七条专项资⾦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计划和规定⽤途专款专⽤。
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收⼊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的专项资⾦年度收⽀计划,经⼴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条专项资⾦按照⽆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
第九条专项资⾦的使⽤范围(⼀)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的部分,主要⽤于以下⽅⾯:1.对个别摄制成本较⾼的重⼤题材故事⽚、⼉童故事⽚、纪录⽚、科教⽚和美术⽚的资助;2.对获⼴电部“华表奖”(政府奖)的故事⽚、⼉童故事⽚、纪录⽚、科教⽚和美术⽚的奖励;3.对筹拍重点故事⽚临时周转资⾦的借款;4.对征集优秀电影剧本的资助;5.对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译制的资助;6.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放映企业、边远贫困地区的放映企业的资助;7.对重点制⽚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的借款或资助;8.经⼴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它项⽬的借款或资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电影发展暨农村数字电影试点工作,特设立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影放映补助和奖励,以保障我省率先实现农村电影“2131工程”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补助与农村数字电影改革和农村电影放映场次相结合,逐步实现“2131工程”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
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提出的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
2016年新农村院线补助专项资金
2016年(新农村院线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专项资金和项目基本情况(一)专项资金设立情况“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青岛市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给予场次补贴,旨在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展农村先进文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青广联字[2009]4号文件规定,“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市级承办单位是青岛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农村公益电影计划任务的编制、影片的购置和传输、发行放映业务的管理、放映技术人员的培训、相关信息资料的反馈等工作,协调做好放映设备的售后服务。
主管部门是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8]74号)规定,我市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标准为每场补贴200元。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资金由青岛市和五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即墨、胶南、胶州三市,市财政负担50%;平度、莱西两市,市财政负担60%。
对各区市实现有效放映的部分,其购置影片、传输、宣传、培训等所需费用不超过补助标准的20%,由市财政直接支付承办单位(青岛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根据青政办字[2011]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青岛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要设置放映设备维护站,统一承担全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巡检、维修和放映人员培训等工作,市财政将对五市放映设备更新维护经费给予40%的补助。
1.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数量1个,项目承担单位为青岛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2.项目绩效目标: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
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一)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关于批复2016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青财预指【2016】2号),预算批复250万元。
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号】粤财教〔2014〕267号【颁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实施时间】2014年9月10日各地级以上市(县)财政局、文广新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订了《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反映。
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影片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购置商业影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欠发达地区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商业影片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下达商业影片分配计划指标,审核商业影片发行订购情况,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组织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级文广新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指标下达,负责本地区商业影片招标采购工作,审核确认本地区商业影片选订原始凭证,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确保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目标的实现,根据《山西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入我省农村数字电影监管系统管理的数字放映设备,在行政村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一、补助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财政补贴200元。
二、资金来源
资金按中央与地方1:1的比例分担,省、市、县按4:3:3的比例分担。
三、支出项目: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开支的项目:
1、农村电影放映员的劳务费;
2、放映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开展电影放映活动所需支付的放映技术服务费、影片片租;
4、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
四、有关要求
1、坚持“先放后补”的原则,待年底放映任务完成后,经市级电影放映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按规定程序发放到放映员手中,确保专款专用。
2、经考核未完成规定放映场次的,未完成场次的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不予发放,结余部分可用于奖励放映任务优秀的单位(个人)或结转下年使用。
五、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山西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苏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电影主管部门:为适应农村电影放映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电影局对《江苏省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2019年7月1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电影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电影主管等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根据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相关规定,市、县(市、区)级政府是农村电影放映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适当补助。
第五条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资金根据市县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档按比例差别化补助。
市县级财政综合保障能力为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六档的地区,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
第六条依法依规确定的农村电影放映承接主体,在固定放映点放映数字电影,可享受专项资金。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黑广办发[2009]2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广办发〔2009〕25号)各市、行署、县广播电视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广电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5号)、《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广发[2008]108号)通知精神,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的使用与发放,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2009年9月16日黑龙江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广电总局制定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资金发放行为,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原则(一)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是指由政府采购,在全省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活动。
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5部为一场。
(二)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
凡经电影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中标的国有、集体、民营、。
gw2008111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11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广电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5号)通知精神,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的使用与发放,现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第一章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广电总局制定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资金发放行为,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是指由政府采购,在全国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活动。
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5部为一场。
第三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
凡经电影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中标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各种形式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含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或中心、16毫米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在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四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实行先放后补,由财政部门和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场次补贴一年分别于2月、8月两次发放。
第五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财教[2008]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定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放映单位负责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并向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公益放映场次。
第五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群众参与公益电影放映及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包括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
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在行政村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七条国家财政根据1村1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的目标,按照不低于100元/场的标准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贴。
第八条中西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100元/场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地区中央负担80%,中部地区中央负担50%,超出100元/场标准部门,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东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教[2008]13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
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15]91号【发布日期】2015-08-31【生效日期】2015-08-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8月31日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国家管委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使用。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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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16日财教〔2008〕135号)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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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监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放映单位负责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并向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公益放映场次。
第五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公益电影放映及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包括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
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在行政村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七条国家财政根据1村1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的目标,按照不低于100元/场的标准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贴。
第八条中西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100元/场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地区中央负担80%,中部地区中央负担50%。
超出100元/场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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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第九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补助当年使用到位。
第三章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各省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及当年资金需求上报财政部和广电总局。
财政部根据公益电影放映计划和各地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当年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每年6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下达各省(区、市),省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管理和改革的要求,及时核算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场次补贴先放后补、公开透明、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各地电影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益放映公示制度、放映回执审核制度、放映单位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及举报制度。
第十五条为确保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不及时、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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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项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电影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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