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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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16日财教〔2008〕135号)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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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监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放映单位负责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并向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公益放映场次。
第五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公益电影放映及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包括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在行政村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七条国家财政根据1村1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的目标,按照不低于100元/场的标准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贴。
第八条中西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100元/场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地区中央负担80%,中部地区中央负担50%。超出100元/场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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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第九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补助当年使用到位。
第三章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各省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及当年资金需求上报财政部和广电总局。
财政部根据公益电影放映计划和各地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当年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每年6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下达各省(区、市),省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管理和改革的要求,及时核算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场次补贴先放后补、公开透明、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各地电影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益放映公示制度、放映回执审核制度、放映单位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及举报制度。
第十五条为确保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不及时、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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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项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电影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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