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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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通政发[2013]071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通政发[2013]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2011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订完毕,逾期未修订的一律失效。

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03]37号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8日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通政发[2009]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通政发[2009]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通政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8年,全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扣“隐患治理年”,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深化专项治理,推进隐患排查,狠抓隐患整改,努力构建长效机制,有效减少了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表彰先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更上一层楼,市政府决定,对通州市人民政府等92个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集体、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等15个创建安全乡镇(街道)活动先进集体、孙进基等169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14个“永诚18”轮重特大险情应急处置先进单位、王扣涛等51个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

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确保全面实现“扎实保增长、全面达小康”的目标任务争作贡献。

附件:南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南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集体(92个)(一)先进单位(17个)通州市人民政府海门市人民政府海安县人民政府如东县人民政府启东市人民政府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南通海事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港务管理局市消防支队(二)优胜单位(35个)如皋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铁路办公室市气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邮政局市盐务局(三)重点企业(40个)南通烟草公司江苏电信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公司南通电厂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公司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飞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用钢球滚子有限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久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东县铁链厂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南通星维油泵油嘴有限公司海门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海门雄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启东金山建材有限公司启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德斯益农化工有限公司南通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南通双莲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台橡(南通)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振华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鹤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南通汽车站二、创建安全乡镇(街道)先进集体(15个)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海安县胡集镇人民政府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如皋市吴窑镇人民政府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通州市刘桥镇人民政府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崇川区狼山镇人民政府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街道办事处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69名)海安县(8名)孙进基于勇殷礼松申红星凌勇吴中华吴学海吴方才如皋市(8名)费秀平周维国陶学银曹俊杨志俊李建安吴建平钱钧如东县(8名)刘才盛张海城张必如周志勇魏国平吴劲松田晨宇沈建军通州市(8名)张加华李焱明丁亚军张淑萍杭维民施忠恺李小辉徐志彬海门市(8名)俞勇刘宇江郁逵黄维昌王雪康何彦新陆志方李正善启东市(8名)孙建忠顾冲陆平陈锦荣黄成李红英曹永新缪卫东崇川区(7名)刘洪徐健周炜鑫倪永楠XXX洲田锦兰保德坤港闸区(7名)许德泉李耘张勇陆金山丁德胜严华李军开发区(7名)董克新徐文新高建昌张金虎朱辉倪汉新茅卫国市级部门和单位(100名)叶晓平蔡卫星方海武陆建东王儒彦朱文华苏波周德新丁一蔡刘霖吴斯江涛王乃杰袁晓亮陆良坤徐聪尹红宇曹谦慎于志祥保剑钱祥圣许陈华黄元宰杨飞李友龙瞿志辉陈坚周海如魏钦稳陶燕方俊余礼和杨李强丁健泉周跃华周岫峻张新生史星沙恺张庆国李澄丁国宁丁志勤孙永富严玉华王晓勇顾卫华魏钦才王振建左大华陈正义王志华冯智银娄福平杨明刘建中倪建国缪勇谋徐益何福泉顾锦坤张建强陈彦熹许锦林王庆煊张迎春姜武XXX 盛振忠徐永锋陈辉黄桂兵吴英祥冯迎春黄建玮顾建军陆永杰包惠东孙建新卞松林王鹏姚桂娟张锦华王德祥杨坤明余湧闾国华陈晔明朱江涛吴宁樊文新周树桐冯文周王锡涛沈助何建成蔡红卫董湘琳吴建新夏风春四、“永诚18”轮重特大险情应急处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14个)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市卫生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市港务局市消防支队南通红十字救护中心南通市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开发区消防大队南通中远船务有限公司南通锦通船务有限公司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先进个人(51个)王扣涛王秀峰王晓敏吕玉明朱俊朱卫东朱江涛乔兵刘利江涛(中化南通)许军江涛(市消防支队)许益飞孙敬东严宪李可杨爱新杨照信汪健沈勇辛沈振新沈道明张新星陆文杰陆建东陆建冲陈林郁志祥周凡周竹山封力军施伯香顾立刚顾春华倪涛倪永平倪建明徐文新徐守康郭晓东陶建东黄晓颖曹建平葛亮董克新蒋志群程德春谭勇培潘雄薛斌薛建军——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南通市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准确,预测结果基本可信,符合南通开发区特点,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及规划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按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避免引进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开发区应抓紧实施区内集中供热,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但对污水深水排江方案须做进一步论证,并保证排江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不得影响狼山水厂及洪港水厂水质。

四、开发区应将环保规划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环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执行规划情况珠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通政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全市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日关于推进全市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79号),深入推进我市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彰显开放底色,激发改革活力,强化创新驱动,注重分类指导,推动全市经济开发区更高质量发展,为南通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提供坚强有力支撑。

二、扩大对外开放(一)优化提升利用外资质态。

支持全市经济开发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集中力量招引和培育外资总部型企业和功能性机构,促进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拓展利用外资领域,提高引资层次和水平。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商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商务等部门应依据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强化对商业房地产调控作用。

(二)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商业地产布局,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重点集聚发展南大街、市北新城以及新城区三大商圈。

(三)国土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序发展。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引进具有商业经营背景的公司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

注重把握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态,积极支持品牌卖场开发建设,控制在市区建设小商品市场,提高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品位。

要认真进行调研,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排查处置,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不得分割销售的比例等提出产权分割意见(自持产权运营比例一般不少于60%)。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统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通政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通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工业生产为主体,兼具研发、设计、展示、商业配套等功能,集聚科技创新资源,与城市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工业产业集聚区。

为进一步落实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和上海“北大门”建设定位,提升城区经济密度和产业发展能级,突破产业发展要素制约,现就支持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工业综合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集聚、土地集约”发展思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力争到2020年,各区(开发区)重点规划建设2~3个产业特色明显、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完备的工业综合体,市区规划建筑总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企业、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的聚集效应和规模发展,打造具有充分活力、相对独立和完整、商业配套齐全的工业企业群体,形成产城融合、产业集聚发展和全产业链推进的新业态,推动市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设计及建设要求(一)坚持科学规划。

围绕“3+3+N”产业体系,加快构建“都市型工业”新业态,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节能环保等特色产业,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打造布局合理、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功能互补的都市型工业新载体,具体布点由辖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确定。

各区可先规划建设一个工业综合体进行试点。

(二)推进集约发展。

工业综合体规划面积原则上在200~500亩之间。

宗地应整体规划,分期供地。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行政许可。

(三)加强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

(四)加强城市和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组织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承担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职责。

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18)苏行终6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静赵黎吴晓玲【审理法官】臧静赵黎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汉聪;杨汉忠;汤健;陈来根;施德兴;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杨汉聪杨汉忠汤健陈来根施德兴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汉聪杨汉忠汤健陈来根施德兴【当事人-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建新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新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新【代理律所】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汉聪等68人(名单另附)【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汉聪等68人以南通市开发区管委会在2014年征收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街道民主港村13组集体土地过程时,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通市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并为民主港村13组2004年后新出生人员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0:00:26杨汉聪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行终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汉聪等68人(名单另附)。

诉讼代表人杨汉聪,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杨汉忠,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汤健,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陈来根,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8日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域陆域、城镇乡村、地表地下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资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通政办发〔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吴新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陆卫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高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童剑市政府副市长凌屹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张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市委信访局局长施健市政府副秘书长姚胜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奚荣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盛慧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俞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殷蓓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尹建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成宾市教育局局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曹海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陆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陈兵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汤雄市民政局局长朱志强市司法局局长曹金海市财政局局长曹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程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开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汤葱葱市市政和园林局局长赵国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周建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吴晓春市水利局局长高红宇市商务局局长毛炜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张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徐荣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陆雪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瞿永国市行政审批局局长秦艳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江华市体育局局长朱桂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袁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俊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主任李维贤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丁锋南通创新区党工委委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太群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姜晓毅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肖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总经理成永海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局长沈健宏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中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泳南通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智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益平南通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万平崇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少勇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沈旭东海门区委副书记、区长保德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黄晓峰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锡通科技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施宏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南通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局长赵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崇川区副区长顾斌,通州区副区长张连清,海门区副区长茅敏勇,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吴强,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党工委委员、锡通科技产业园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诸培国,江苏省通州湾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秦剑,市公安局副局长徐静,市司法局副局长严尚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陆成,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丁年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沈斌,市市政和园林局副局长瞿志军,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徐国江,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顾欣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邵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5]60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7【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2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精神,设立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滚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参股基金、担保等间接引导方式(以下简称“间接引导”)和股权直接投资方式(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进行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第四条产业基金的主要来源:从发展类专项资金存量部分统筹30%、增量部分统筹50%,设立产业基金,首期规模3亿元。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产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准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工伤保险工作。

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镇行政区划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镇行政区划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镇行政区
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8
•【字号】通政发[2010]68号
•【施行日期】201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镇行政区划的通

(通政发〔2010〕68号)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接《省政府关于撤销南通市崇川区小海镇竹行镇分别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10〕35号)和《省政府关于撤销南通市富民港办事处新开镇设立新开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10〕36号)。

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撤销小海镇,以其原辖区域设立小海街道办事处。

下辖6个居委会和5个村委会。

二、同意撤销竹行镇,以其原辖区域设竹行街道办事处。

下辖5个居委会和6个村委会。

三、同意撤销新开镇,以其原辖区域设立新开街道办事处。

下辖9个居委会。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

二○一○年七月八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6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6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开发建设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五条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为住宅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六条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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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南通市科学技术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部分部门(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8年度部门(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三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十、一般公共预算单位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第四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1—第五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南通市科学技术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2—(一)制定本局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二)按规定公开本局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第五条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会议—3—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四章公开方式和时间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本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本局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本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4—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部门(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公共科技信息服务。

进行科技政策、信息研究,文献检索、科技公共平台建设、科技咨询与评估、技能考试等。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南通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为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全额管理。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综合科、网络科、文献科、信息科。

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三、2018年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2018年,为实现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全年工作。

我所将围绕全市科技工作重点,服务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合理规划业务架构和人员配备,做好科技情报与信息服务工作,开展好科技统计、公共研发平台管理维护、科技信息检索与咨询、科技网络服务等多项业务,争取在做好常规业务的同时,在服务我市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和中央创新区建设—5—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市科技信息研究所2018年工作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科技情报决策参考。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前沿科技,结合我市发展现状,编辑高质量的《产业科技情报》研究报告10篇,并为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2、完善南通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全市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活动,承担大仪补贴的审核工作;为机关、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科技文献数据服务。

积极发挥公共研发平台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公用,扩大科技文献服务覆盖面。

3、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技统计工作任务,包括国家、省和地方各类科技统计快报、季报和年报,做好企业研发投入动态监测工作。

注重统计分析与研究,撰写相关综合统计分析报告5篇,为科技统计工作的落实和科技政策咨询提供参考。

4、在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和中央创新区建设方面,紧紧围绕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树立大局意识,合理调配资源,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详见附表)第四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6—420.78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减少138.26万元,减少24.7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其中:(一)收入预算总计420.78万元。

包括: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420.78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 420.7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减少138.26万元,下降 24.7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二)支出预算总计420.78万元。

包括:1.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20.78万元,主要用于科技条件与服务。

与上年相比减少138.26万元,减少24.7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2.按支出用途(1)基本支出预算数为389.88万元。

与上年相比减少117.06万元,减少2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2)项目支出预算数为30.9万元。

与上年相比减少12.2万元,减少30.42%。

主要原因是取消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本年收入预算合计420.78万元,其中:—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20.78万元,占100%;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本年支出预算合计420.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9.88万元,占 92.66%;项目支出30.9万元,占7.34%。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20.78万元。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38.26万元,减少24.7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420.7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38.26万元,减少24.7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其中:(一)科学技术(类)1.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机构运行(项)支出338.4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72.86万元,减少33.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2.科技条件与服务(款)其他科技条件与服务支出(项)—8—3万元,与上年相比持平。

(二)住房保障(类)1.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7.6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07万元,增加0.25%,主要原因是正常增加。

2.住房改革(款)提租补贴(项)支出51.6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4.53万元,增加202.28%,主要原因是在职及退休人员提租比例提高。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389.88万元,其中:(一)人员经费331.28万元。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4.2万元、津贴补贴80.89万元、奖金30.6万元、绩效工资31.9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47.54万元、住房公积金27.6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4.79万元。

(二)公用经费58.6万元。

主要包括:办公费3.4万元、电费4万元、邮电费1.6万元、差旅费22.82万元、维修(护)费1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2.2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工会经费1.84万元、福利费6.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万元、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6.1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38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9—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420.78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8.26万元,减少24.7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统筹发放。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389.88万元,其中:(一)人员经费331.28万元。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4.2万元、津贴补贴80.89万元、奖金30.6万元、绩效工资31.9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47.54万元、住房公积金27.6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4.79万元。

(二)公用经费58.6万元。

主要包括:办公费3.4万元、电费4万元、邮电费1.6万元、差旅费22.82万元、维修(护)费1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2.2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工会经费1.84万元、福利费6.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万元、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6.1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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