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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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省察与重构

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省察与重构

2023年第9期•实务研究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省察与重构*刘春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转基因农作物越境转移可能对输入和输出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

在其法律责任问题上,既有学说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出发,认为转基因农作物越境造成的损害应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

从规范分析角度看,此种观点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负担难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被证成;相关国际条约并未明确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的责任形式,而是允许缔约方适用现有国内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去解决。

依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及时充分赔偿原则应为统帅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原则。

依照该原则,面向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以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为核心构建类型化的责任体系。

应依照因果关系的确证性对相关事实进行类型化区分,对因果关系可在经营者层面确证的损害适用民事责任,对不能确证的则适用国家责任,同时还应通过立法补正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推动类型化责任体系在规范层面得以实现。

关键词: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国家责任;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09-0162-15一、问题的提出转基因技术就是提取来自不同生物体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对基因进行重新组合,克服物种之间的生殖隔离,创造出并非自然演化的新生物体的技术。

〔1〕转基因技术是人类历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生物技术之一,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机构(ISAAA)的最新报告,截至2020年,全球转基因农作物产量连续25年增长,总共种植了1.996 亿公顷转基因作物。

〔2〕转基因技术在得到快速推广的同时,其产生的社会争议不断扩大,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由转基因农作物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

据作者简介:刘春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N icholl, Desmond ST, An introduction to genetic engineer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3, p.5.〔2〕K umar K, Gambhir G, Dass A, et al.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Prospects, Planta, 2020, p.1, 27.162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省察与重构绿色和平组织转基因环境损害登记处显示,自2005年数据库建立以来,共出现396次相关事件。

转基因法律案例(3篇)

转基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中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了原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玉米品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明其拥有转基因玉米品种的知识产权;(2)被告研究基地的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在其基地种植了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其基地种植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事实。

被告则认为,其种植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并非原告所拥有的品种,而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

2. 鉴定意见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供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与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被告种植的玉米品种与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高度相似,属于同一品种。

3. 侵权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属于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1. 立即停止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转基因技术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拥有转基因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的繁殖权和销售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研究基地种植原告的转基因玉米品种,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转基因作物(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在植物体内加入外源基因或改造其基因组,从而获得一些新的、具有可塑性的特性。

虽然转基因作物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方面有着很大的潜力,但是其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争议话题,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方面。

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是由人类手工创造或者改变的创造物,因此它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受到保护。

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到转基因作物的特许经营权和专利权。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的特许经营权是指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和销售权。

而专利权是指保护特定的转基因组合物并防止他人使用这些转基因组合物制造转基因作物的权力。

在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问题中,侵权责任一直是焦点。

因为任何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转基因作物的行为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以下将调查三个转基因作物侵权责任案例:案例一:斯里兰卡与孟山都的战争孟山都公司生产的“基因改造棉花”在斯里兰卡非法流通,结果该公司被斯里兰卡政府起诉,并已被判赔偿1360万澳元的罚款。

该公司违反了斯里兰卡的知识产权法律,因为孟山都公司与斯里兰卡政府没有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即利用转基因作物生产和销售所需的许可。

孟山都公司的违法行为既涉及特许经营权,也涉及专利权。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孟山都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持续伤害了斯里兰卡农民和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案例二:莫纳德种子公司的控诉2008年,莫纳德公司对加拿大农民说他们从未经过得宝来许可的种子上的种子生产生产转基因耐草剂杂草,采取了行动。

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因为莫纳德种子公司认为农民使用了其种子,并不经过许可就使用了其芽孢杀虫剂,从而合法侵害了其知识产权。

莫纳德将其种子称为Genuity,而这项技术是由得宝来公司开发的。

莫纳德以此对得宝来公司提出起诉,并声称得宝来公司的转基因技术与其Genuity种子非常相像,破坏了其专利权。

法院最终在这项诉讼中对莫纳德做出了有利于其的判决,决定得宝来公司侵犯了莫纳德的专利权,扣除了相应的损害赔偿金额。

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讨

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讨
关键词 : 转 基 因食 品 ; 国际贸易: 法 律 问题
中图分类号 : D9 2 0 . 0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0 1 — 0 0 5 7 — 0 4
自1 9 8 3年 出现第 一株 转基 因烟 草 , 世 界上 很 多 国家将 现 代 生物 技 术摆 在 优 先 发展 的重 点 领域 , 不
人 口将达 到 1 0 0亿 。 解决 粮食 短缺 的 问题迫 在 眉睫 。 此时, 社会 需求 促进 了转 基 因食 品的发 展 。 2 0世 纪 9 O年 代 中期 以来 , 全球 转 基 因作 物 的
种植 面积 由 1 9 9 6年 的 2 6 0万 公 顷猛增 到 l 9 9 9年 的
2 0 1 3年 1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社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J a n . 2 0 1 3
Vo 1 . 3 4 No . 1
4 1 4 8万公 顷 , 2 0 o 7年全 球 转 基 因作 物种 植 面积 更 是达到了 1 . 1 4 3亿 公 顷 。 据 国际 农业 生 物 技 术 应 用 服 务 组织 ( I S A A A) 的统 计 , 目前 的转基 因作 物 主要 包括 转 基 因玉 米 、 大豆 、 棉 花 和 油菜 籽 等 。 占全部 转
惜投 入 大 量 的人 力 、 物 力 和财 力 。 经历 了 2 0余 年 的 “ 锤炼” , 转基 因技 术得 到 了发展 , 转 基 因食 品走 进 了 百姓 生 活 。转 基 因食 品作 为现代 生物 技术 的一 种 高 科技 产 物 , 其 产生 的社 会和 经济 效益 十分 突 出 , 特别 在解 决粮 食供 应 问题上 发挥 着重 要作 用 。 但是 , 对转 基 因食 品 给 人 类 和 环 境 带 来 危 害 的质 疑 声 一 直 存 在。 正 因如此 , 转基 因食 品 引发 了相关 的国际 贸易争 端, 引起 全球 对转 基 因食 品 国际贸易 的关 注 。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广泛应用,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成为关注的焦点。

转基因种子具有高度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发展的支撑。

然而,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销售和利用过程中,侵犯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问题也不断浮现。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探讨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三种方式:专利保护、合同保护和侵权诉讼。

1.专利保护对于转基因作物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企业可以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确保其专利权在转基因作物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得到保护。

专利保护能够有效遏制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2.合同保护企业可以与相关生产、销售商签订合同,规定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转基因作物的条件和费用,并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合同保护相对灵活,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内市场环境。

3.侵权诉讼一旦发现对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可以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侵权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采取诉讼等手段予以维权。

二、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案例1.南京1名公司被判赔偿超过700万元2017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一种转基因玉米种子销售给农户,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超过7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美国迈锐绿色生物被指侵犯专利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报告称,中国公司迈锐绿色生物被指控侵犯美国公司路易斯鲍尔对一种转基因玉米的专利。

路易斯鲍尔通过一种涵盖全球化的技术部署,掌握了一种转基因玉米种子的专利权,曾多次指责中国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

3.美国蒙塔纳州的农户提起诉讼2014年,美国蒙塔纳州的一家有机农户提起诉讼,指控一家跨国企业侵犯其种植有机产品的知识产权。

该企业销售一种转基因小麦种子,并在该州种植,导致本地有机农户作物受到污染。

诉讼最终以有机农户胜诉告终,该企业被迫支付赔偿金。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论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转基因作物是近年来农业领域的一项热门技术,它可以有效地增加作物产量、提高抗病能力等。

但是,转基因作物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它们是由基因公司在研究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的。

那么,当其他公司或个人侵犯了基因公司的知识产权时,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首先,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一旦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这些权利,就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例如,2019年,欧盟法院判决了一宗专利侵权案件,称法国农民种植了一种带有孟山都公司开发的转基因种子的玉米,而未经许可,这违反了孟山都公司的专利权。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维护上,基因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在种子上标记商标或加密,或者使用监控技术来检测非法种植或贸易。

2013年,中国农业部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加强对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监管,以保护知识产权和环境安全。

再次,如果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者将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及惩罚罚款。

例如2017年,大陆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转基因品种侵权案件,判决被告公司因未经授权销售转基因玉米而被诉为侵权方,判处对原告公司的赔偿金额达2300万美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这表明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转基因作物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是基因公司的财产,侵犯这些权利将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了推动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框架内推动技术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但科学研究的结果应该是所有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转基因作物研究领域中,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鼓励知识共享和技术合作,从而加速这一技术的普及和发展。

此外,政府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管,确保所有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市场销售都符合法律法规。

政府还应该鼓励公众和农民参与决策过程,促进透明度和民主化。

在未来,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将继续出现。

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讨_张卿雅

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讨_张卿雅

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讨张卿雅,马佩珊(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随着转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转基因食品逐渐从实验室走进市场,开始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其引发的食品安全、环境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各国的高度关注。

而关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还容易导致贸易壁垒措施的滥用。

面对转基因食品问题,我国应该参照外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和立法,进一步完善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充分利用转基因食品的巨大商业契机,同时减少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引发的负面影响,维护本国的权益。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3)01-0057-04收稿日期:2012-09-10作者简介:张卿雅(1976-),女,湖南株洲人,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法研究。

自1983年出现第一株转基因烟草,世界上很多国家将现代生物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经历了20余年的“锤炼”,转基因技术得到了发展,转基因食品走进了百姓生活。

转基因食品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一种高科技产物,其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十分突出,特别在解决粮食供应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对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和环境带来危害的质疑声一直存在。

正因如此,转基因食品引发了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引起全球对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关注。

一、转基因食品概述(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转基因食品(Transgenic food )或曰基因改性食品。

是采用基因工程的技术方法,将异源生物(包括动、植物和微生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功能基因导入某种生物细胞内,达到改变生物遗传基础,产生新的形状和表型,用这类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所谓的转基因食品。

一般导入的“外源基因”,都是生物细胞中本身不存在的基因。

国外食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外食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国,其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一直是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案为例,分析国外食品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5年,美国消费者联盟(Consumer Reports)和全美消费者联盟(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等组织联合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申诉,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

申诉方认为,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而当前的自愿标识制度并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6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决支持申诉方要求,判定FDA在90天内必须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作出规定。

然而,FDA随后提出上诉,导致案件进入长期审理阶段。

三、法律分析1.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依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规定,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食品,其标识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者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3.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自愿与强制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经历了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

2001年,FDA提出转基因食品标识指南,要求食品生产者自愿标识转基因食品。

然而,由于自愿标识制度存在漏洞,消费者难以获得准确信息。

因此,强制标识制度应运而生。

4. 法院判决与FDA上诉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支持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认为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

然而,FDA提出上诉,引发了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争议。

四、案例分析结论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案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和政府监管等方面的矛盾。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食品需求的不断增长,转基因技术逐渐应用于农作物和食品生产中。

然而,尽管转基因食品在提高产量和抗病能力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其安全性和健康风险的担忧。

因此,制定和执行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必要之举。

在讨论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一种或多种基因从一种生物体转移到另一种非相关物种的食品。

这种技术的应用使得农作物能够获得抗虫、耐旱等特性,从而提高产量和质量。

然而,对于那些关心食品来源和制作过程的消费者来说,他们更希望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

这些法规要求生产商在转基因食品的包装上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供消费者选择。

例如,美国制定了“生物技术信息法案”,要求转基因食品在标签上注明“可能包含转基因成分”,而欧洲联盟则要求任何含有超过0.9%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必须标注“转基因食品”。

标签法规的实施符合了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使得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和需求做出购买决策。

然而,也有人对标签法规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在营养价值和安全性等方面并无明显区别,因此标签法规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特殊标识是不必要的。

尽管存在争议,但标签法规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仍然是必要的。

首先,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长期风险仍然有待深入研究。

标签法规能够提供消费者必要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自主决策。

其次,标签法规有助于建立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然而,标签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和检测力度,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符合标签法规的要求。

其次,消费者应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和标签法规的了解,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此外,对于标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方面也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以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2019年第9期转基因食品自出现以来,关于其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对于人类社会以及生物科技领域产生了广泛、重大、深远的影响。

我国生物科技近些年来发展迅速,转基因食品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并进入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领域。

在转基因食品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技术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思考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从侵权法上来看,转基因食品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侵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利益。

对该领域进行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丰富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理论学说,也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一)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简介2012年的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是一起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牵动着国人的神经。

“黄金大米”事件的涉事人员牵扯甚广,包括美国大学的研究人员、中国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湖南省疾控中心以及部分科学研究人员,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

美国塔夫茨大学在其主导的转基因试验中使用了“黄金大米”,该转基因科研项目不仅在2003年通过了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而且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项目。

该科研项目相关人员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以学生免费“营养餐”的方式向湖南衡阳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提供,并定期为学生体检以获取相关的试验数据。

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试验项目由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披露,进而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湖南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均表示并不知情,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疾控中心发现该试验在湖南进行了两次,一次是针对成人,一次是针对儿童。

根据新闻报道,事件虽然未对试验人员造成显性伤害,但也难以确定是否对试验人员造成了隐性伤害。

该事件使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黄金大米案”的处理与分析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公布的“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此项转基因试验违反了相关规定、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人已被撤职。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研究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研究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研究摘要: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否会导致人体基因发生改变,是现阶段尚未明确的科学问题。

与一般的食品侵权相比,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原因更为复杂和特殊。

基于此,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同时,应当对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食品侵权;转基因;举证责任;黄金大米转基因食品自出现以来,关于其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对于人类社会以及生物科技领域产生了广泛、重大、深远的影响。

我国生物科技近些年来发展迅速,转基因食品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并进入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领域。

在转基因食品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技术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思考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从侵权法上来看,转基因食品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侵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利益。

对该领域进行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丰富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理论学说,也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一)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简介。

2012年的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是一起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牵动着国人的神经。

“黄金大米”事件的涉事人员牵扯甚广,包括美国大学的研究人员、中国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湖南省疾控中心以及部分科学研究人员,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

美国塔夫茨大学在其主导的转基因试验中使用了“黄金大米”,该转基因科研项目不仅在2003年通过了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而且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的项目。

该科研项目相关人员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以学生免费“营养餐”的方式向湖南衡阳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提供,并定期为学生体检以获取相关的试验数据。

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试验项目由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披露,进而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论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缓和

论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缓和

论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缓和作者:焦艳玲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4期摘要:针对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食药规定》创设了举证责任缓和的证明规则。

按照该规则,受害人只需初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法律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能够反证推翻。

举证责任缓和的本质是一种法律推定,它以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来实现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目的,与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妨碍排除、事实自证等都存在差别。

在举证责任緩和适用的过程中,受害人对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只需达到一般盖然性标准即可产生法律推定的效果,在发生大规模群体损害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流行病学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推定;证明标准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4.0024一、问题的提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民事侵权责任成立的一项必备要件,对于该要件的证明是侵权案件最为棘手的难题。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下,原告有义务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复杂,原告(受害人)常常因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而丧失法律救济的机会。

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果关系“举证难”的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16年山东非法疫苗事件曝光后,一大批问题疫苗的接种者面临着如何证明自身损害与疫苗接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难题,这也成为他们能否获得补偿的关键障碍。

鉴于食品药品侵权诉讼受害人举证之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药规定》),其中第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

02
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分配
举证责任的概念
01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 责任。
02
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 当事人承担,以证明自己的权利 或主张是合法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通常在法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被告则需 要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或辩解。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并且该缺陷或瑕疵与其 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所受损害与其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由 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
03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的证据种类与内容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件中,通常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生产的转基因 食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并且该缺陷或瑕疵是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手 段对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的基因 进行改造,以创造出具有某些特 定性状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转基因食品具有产量高、抗病性 强、营养价值高等特点,但也存 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和生态风险。
侵权案的背景和原因
背景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 食品逐渐进入市场,但同时也引发了 关于其安全性和侵权问题的争议。
他们的小麦减产,要求赔偿。
02
举证责任
村民需要证明他们的损失与该转基因大豆的种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

转基因食品法律案例(3篇)

转基因食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一名普通消费者,在一次购物中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

在购买过程中,张某并未注意到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明“转基因”字样。

回家后,张某在查看产品说明书时发现,该大豆油系转基因产品,但包装上并未有明显的标识。

张某认为,食品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产品上明确标注转基因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于是,张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一、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

庭审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张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XX元;(2)判令某食品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元;(3)判令某食品公司在本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某食品公司辩称:(1)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标准;(2)产品包装上虽未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但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3)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未对产品包装上的信息进行仔细查看,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3.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说明书进行标注,明确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字样。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包装上未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某食品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某食品公司退还张某货款人民币XX元;(2)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元;(3)某食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案例(3篇)

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食品技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问题尤为突出,其中“金大米”案例更是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讨论。

本文将以美国“金大米”争议为例,探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金大米”是一种经过基因改造,能够生产出富含β-胡萝卜素(维生素A前体)的大米,旨在解决发展中国家因维生素A缺乏导致的儿童失明和死亡问题。

1999年,美国康奈尔大学的研究人员成功培育出“金大米”,并将其作为转基因食品推向市场。

三、案例争议1. 安全性争议“金大米”的安全性是公众和科学家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金大米”可以提供维生素A,改善营养不良人群的健康状况;另一方面,反对者担心转基因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如过敏反应、基因突变等。

2. 知识产权争议“金大米”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成为争议焦点。

康奈尔大学与印度尼西亚的科学家共同研发“金大米”,但知识产权归康奈尔大学所有。

这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讨论。

3. 国际贸易争议“金大米”在国际贸易中也引发了争议。

一些国家担心转基因食品可能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实施严格的进口限制。

这使得“金大米”的推广受到阻碍。

四、案例分析1. 安全性分析关于“金大米”的安全性,科学家们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研究。

结果表明,“金大米”与普通大米在营养成分、毒理学和过敏学方面没有显著差异。

然而,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担忧依然存在,需要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同努力,提高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认知。

2. 知识产权分析在知识产权方面,康奈尔大学与印度尼西亚的科学家共同研发“金大米”,但知识产权归康奈尔大学所有。

这种做法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讨论。

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一些国家提出了“先授权、后商业化”的原则,即在转基因食品商业化前,先对知识产权进行授权,以确保公共利益。

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案例(3篇)

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转基因食品标识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我国某城市居民,一直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2019年5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标注为“有机蔬菜”的胡萝卜。

购买后,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胡萝卜包装上并未标注是否为转基因食品。

张某遂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该食品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食品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张某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其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一、一审审理1. 原告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购买转基因胡萝卜的费用100元;(2)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对原告张某的影响;(3)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某食品公司答辩称:(1)原告张某购买的胡萝卜并非转基因食品,我公司已向相关部门申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交法院;(2)我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包装上标注了有机蔬菜字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3)原告张某购买转基因胡萝卜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1)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购买转基因胡萝卜的事实存在疑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2)法院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提供胡萝卜的非转基因检测报告;(3)法院通知原告张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的胡萝卜为转基因食品。

二、二审审理1. 原告张某在二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买转基因胡萝卜的收据;(2)超市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该胡萝卜为转基因食品;(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必要性。

2. 被告某食品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胡萝卜的非转基因检测报告;(2)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包装上标注了有机蔬菜字样。

3. 法院审理:(1)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的胡萝卜为转基因食品;(2)被告某食品公司提供的非转基因检测报告与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转基因法律案例(3篇)

转基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转基因技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

转基因作物因其高产量、抗病虫害、耐旱耐盐等特点,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

美国孟山都公司(Monsanto Company)作为全球最大的转基因种子公司之一,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广泛销售。

然而,孟山都公司在推广转基因作物的过程中,遭遇了美国生物技术公司(Biotechnology Company,以下简称“生物技术公司”)的挑战。

双方因转基因作物的专利权问题,引发了一场轰动一时的法律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双方背景- 孟山都公司:成立于1901年,总部位于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是全球最大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之一,专注于种子、农用化学品和农业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生物技术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公司,致力于推动生物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

2. 争议焦点孟山都公司拥有一种转基因玉米的专利权,该转基因玉米具有抗除草剂草甘膦的特性。

生物技术公司认为,孟山都公司的转基因玉米侵犯了其一项专利,即一种能够提高作物产量的基因组合。

双方就专利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产生了争议。

3. 诉讼过程- 2005年,生物技术公司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孟山都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 2007年,法院受理案件,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2010年,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孟山都公司侵犯生物技术公司的专利权,并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转基因玉米。

- 2012年,孟山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2014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孟山都公司继续面临侵权责任。

- 2015年,孟山都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三、判决结果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孟山都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于2018年作出判决,支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孟山都公司侵犯了生物技术公司的专利权。

转基因法律规范冲突案例(3篇)

转基因法律规范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应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XX公司侵犯转基因技术专利权纠纷案为例,探讨转基因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XX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转基因技术研发的企业,其研发的转基因大豆品种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2018年,我国某科研机构发现,XX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品种存在技术侵权行为,侵犯其持有的转基因大豆技术专利权。

随后,双方就专利侵权问题展开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转基因技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转基因技术的适用法律3. 转基因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冲突三、案件分析1. 转基因技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品种是否侵犯了科研机构的专利权,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技术方案的相同程度。

经鉴定,XX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品种与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了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X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科研机构经济损失。

2. 转基因技术的适用法律转基因技术涉及的法律规范较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在本案中,适用法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之间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则侧重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

在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品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转基因技术专利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冲突。

从法律角度探究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

从法律角度探究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

从法律角度探究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作者:葛馨玥刘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救济制度作者简介:葛馨玥、刘鑫,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239转基因,一般来说是指通过利用科学技术将一个或一种生物里的一个或多个基因转移到另一个或一种生物体内,使得被移入基因的生物获得新的性状或功能。

比如,利用转基因技术将抗虫基因转入棉花或玉米中,培育成具有抵抗昆虫特性的转基因棉花或玉米。

运用这种技术可将一个或一种生物体中特定的个体基因转移到另一个或一种生物体中,这种移转既可以在近似或者相关生物物种之间进行,也可在多种不相关的物种之间进行。

这种技术应用到食品领域之后,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一般是指从转基因生物中或使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一般都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料。

从世界上开始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至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历史已经历二十多个年头。

在过去的20多年间,转基因发展迅速,转基因大豆占全球大豆总量达到80%,转基因玉米占全球玉米产量达到30%……中国目前虽然也有大量种植转基因玉米等作物和生产转基因食品,但每年也会从国外进口大量的转基因大豆和玉米等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食品已经占据国内市场的一定份额,目前较为常见的有食用油、番茄、木瓜等。

虽然转基因食品早已走上人们的餐桌,成为人们的消费品,但是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没有定论的,其安全具有不确定性。

(一)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是指食物包含的有毒或者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以及安全造成损害而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甚至公共安全问题。

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的制作按其原定用途、程序进行,并且消费者在食用时不会使其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我国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我国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我国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孙静
【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14)001
【摘要】目前,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问题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而又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

为了构建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损害赔偿制度,结合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层面的最新发展,提出在建立赔偿制度时应注意几个问题:关于损害的界定和损坏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主体机制;损害赔偿责任标准的确定;财务保障机制的建立;因果关系的确定等。

【总页数】4页(P25-27,38)
【作者】孙静
【作者单位】滁州学院办公室,安徽滁州239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2.我国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3.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问题
4.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5.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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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研究摘要: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否会导致人体基因发生改变,是现阶段尚未明确的科学问题。

与一般的食品侵权相比,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原因更为复杂和特殊。

基于此,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同时,应当对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食品侵权;转基因;举证责任;黄金大米转基因食品自出现以来,关于其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对于人类社会以及生物科技领域产生了广泛、重大、深远的影响。

我国生物科技近些年来发展迅速,转基因食品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并进入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领域。

在转基因食品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技术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思考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从侵权法上来看,转基因食品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侵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利益。

对该领域进行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丰富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理论学说,也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一)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简介。

2012年的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是一起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牵动着国人的神经。

“黄金大米”事件的涉事人员牵扯甚广,包括美国大学的研究人员、中国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湖南省疾控中心以及部分科学研究人员,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

美国塔夫茨大学在其主导的转基因试验中使用了“黄金大米”,该转基因科研项目不仅在2003年通过了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而且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的项目。

该科研项目相关人员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以学生免费“营养餐”的方式向湖南衡阳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提供,并定期为学生体检以获取相关的试验数据。

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试验项目由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披露,进而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湖南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均表示并不知情,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疾控中心发现该试验在湖南进行了两次,一次是针对成人,一次是针对儿童。

根据新闻报道,事件虽然未对试验人员造成显性伤害,但也难以确定是否对试验人员造成了隐性伤害。

该事件使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黄金大米案”的处理与分析。

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公布的“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此项转基因试验违反了相关规定、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人已被撤职。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王茵、胡余明等人作出了相应处分,同时上述机构为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众致歉。

该事件自美国立项开始,直至进入我国国内研究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一直都未完全公开其研究的内容和性质。

该项目在美国未完全通过伦理审查,在国内的审核却一路畅通。

同时,项目负责人又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签订科学研究协议的形式,在未告知相关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情况下,以欺瞒的方式进行试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试验的结果存在未知性,按照目前的科研技术很难评判该试验会对试验人员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

(三)“黄金大米案”的法律评价。

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可以从转基因食品管理规范制度体系、转基因食品民事侵权以及转基因食品侵权举证等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这三个角度来评价该案给我国转基因食品侵权领域带来的启示和思考,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受害人的权利。

从转基因食品管理规范制度体系层面分析。

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管理上存在巨大缺陷,转基因食品试验的申请到应用都有诸多的管理漏洞,审批环节形同虚设。

“黄金大米案”中,该科研项目经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又披上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外衣,使得转基因食品能够在行政审查上“一路绿灯”,并走向了学生的餐桌。

由此可见,在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方面,审核不严、论证不足成为该案的起因。

从转基因食品民事侵权层面分析。

虽然转基因食品没有对试验人员造成显性伤害,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安全尚未定论的情况下,其很有可能会影响试验人员未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该案发生后以及后来的事件处理当中,并没有任何家长出来控告侵权人,也未见侵权人主动承担侵权之责。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有受害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我国法律缺陷的因素。

转基因食品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学生,侵害的客体则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不从法律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特殊规制,难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从转基因侵权举证角度层面分析。

由于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因而在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具体案件中,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如何划分具体的责任以及如何举证各自的主张,都缺少可供操作的具体规范和流程。

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食用转基因食品并遭受损害后,也难以正当地维护自身权利。

二、转基因食品侵权原因的特殊性(一)转基因食品加工的科学性。

转基因食品是生物科技高度发展的成果。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研发都属于尖端的生物技术,一般的普通食品生产者难以驾驭该种食品生产。

该类食品的生产需要很高的科学理论、技术以及生产设备才能实现。

这就决定了转基因食品从试验、生产到商业化的过程中均存在着巨大特殊性和科学性,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密的科学设计和论证。

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生产领域。

首先,科研人员需要从某种生物的DNA中寻找到需要的基因,这种基因决定了需要的性状;其次,科研人员在找出基因后,把这种基因与其他生物的DNA 进行结合,用以改造其他生物的遗传基因,在其他生物中表达出人们需要的营养品质、性状等;最后,科研人员再把这种转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加工成其他食品。

如,转基因大豆生产过程中,科研人员经过基因移植技术使大豆具备某种性状,进而生产出转基因大豆。

综上所述,转基因食品加工改变了生物界的遗传规律,改变物种进化的规律,使生物具备了较特殊的性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二)转基因食品危险的潜伏性。

转基因食品的产生源于目的基因和宿主DNA的结合,在基因转录成蛋白质之后能产生何种性状,则不在目的基因的控制之下。

转基因的蛋白质不仅受目的基因的影响,同时也受外界其他基因、细胞或者其他环境的影响。

由于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很难检测出转基因食品的具体危害程度,所以转基因食品危险具有潜伏性、不确定性和长期性。

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社会公众造成隐性伤害,是现阶段科学技术尚不能明确的问题。

基于转基因食品危险的潜伏性,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制,确保社会公众有法律维权渠道。

三、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的论证(一)规制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可行性。

转基因食品对人类身体健康存有潜在的伤害,这一事实是否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讨论分析,是现阶段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对社会问题予以规范和平衡,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自由、公平和秩序。

从法理上来看,平衡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法律的规制范畴。

转基因食品在技术方面与一般食品存在差异,势必会导致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难以确认。

但是食品会存在安全风险并不全是技术原因,一般食品也会导致安全事故。

因此无论是一般食品还是转基因食品,法律都应对其安全责任的承担问题加以明确。

一般食品的安全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但转基因食品加工具有科学性,危险具有潜伏性,完全参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制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

为此,有必要单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进行法律规制。

(二)规制转基因食品侵权的价值倾向。

法律的基本社会目标是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行为事件的可预测性。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适当的超前预见性。

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件现在不存在,但并不代表未来也不会有。

只有警惕转基因食品,从法律层面超前规制转基因食品,才能对科学研究负责,对社会公众的健康负责。

价值是判断对错的基本观念,对某一社会行为事件的定性与处理起着引导的作用。

在目前技术不足以评判转基因食品利害的情况下,对未知的危险保持保守的态度是最佳的决定。

因此,对转基因食品侵权应采取有害推定的价值判断,这也符合预防原则的理念。

根据德国哲学家汉斯•乔纳斯的观点,面对新时代,人类不能将自己的生存寄托在技术进步上。

对于任何发明,我们都要采取审慎的态度。

同时,人类需要对自己的行为采取负责任的态度。

四、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一)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

在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承担层面,最优的选择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侵权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只要实施了侵权的行为,那么就要承担责任的不利后果。

不论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其应有的部分责任。

将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为严格责任原则,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和转基因食品特性。

具体而言:第一,专业性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本身的科学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大部分消费者很难找到转基因食品的不足,更难以证明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社会成本的要求。

在举证责任承担设计层面,立法者应该考虑举证成本,由方便提出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转基因食品侵权中,大部分的证据和资料全部掌握在生产经营者一方,其举证更能节约资源。

如果让受害者举证,一方面会产生举证不能,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权利无法救济,公平无法实现。

第三,价值观念倾向的要求。

由于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难以预测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因此,以“有责推定”原则为基础,认为转基因食品存在危害,能够督促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做到科学、谨慎,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危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通常由转基因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情理与法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实现对未知危险的防控。

(二)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

在转基因食品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大前提下,同时亦需要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补充。

即在侵权行为中,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法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证明自己无过错。

当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推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责任。

如果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问题的出现,此时再让其承担全部的责任就显得有失公平。

因此,就需要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防止因过度苛责而降低科学研究积极性的情况发生。

在过错推定制度下,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

即生产者必须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主观的失误;销售者必须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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