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中心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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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正式或非正式临时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转正、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请假休假、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

第四条公司实行聘用制。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

第七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时,由各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呈报用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招聘事宜,经报名审核、面试(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一、部门需提供的用人信息:岗位说明、专业、学历、年龄、职称(从业资格)、工作年限、到岗工作时间等详细内容。

二、部门的用人请示需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人社局在接到用人请示后要及时形成报告向管委会请示。

四、待管委会批复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面试时,用人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若负责人有事不能参加则委派副部长或能代表负责人意见的人员参加,最终面试结果由人社局考核决定。

六、人社局将面试结果、薪资待遇及合同期限等相关事宜形成材料向管委会报告,待批复后通知聘用人员到岗试用。

第八条试用期:

一、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可随时停止试用。

三、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

2、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位所需的证明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一寸免冠彩照5张;

4、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四、试用期满,员工可向工作部门递交转正申请,由部门领导填写考核评语呈报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

第九条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第十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二、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三、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四、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五、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六、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由于自身原因被辞退的员工,公司只发当月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离职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员工本人提出离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到人资部办理相应手续。(若部门领导有意留住人才,要及时通知人资部,方便人资沟通协调。)

二、离职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登记表。

三、人力资源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掌握离职原因。

四、分管领导签字

五、财务、财政部门审核(有无借款)完成交接工作。

六、到人资部办理后续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工作岗位的确定和调动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的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和代理二种。职务的任免由管委会商议核定。

第十八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十九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有权调配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服务地点,被调配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有权申请人员调配,但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转手续,否则考勤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调配:员工的内部调配必须遵循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按照既有利于个人发展又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双赢原则。局内各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由各局长直接审批后报人社局备案;局与局之间的人员调配由申请调配的员工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管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办理相关内部调配手续。

第二十二条内部借调:根据公司全局要求进行的短期人员借调(三个月以内),由借入方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经借出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借调手续。借调人员工资待遇不变,借人部门有权对借入员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全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若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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