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 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
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前期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合同预算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
发生不良行为时,我署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否则按《市建筑工务署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署招标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
和注册执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署招标委员会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政府工程及我署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对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自愿暂停投标;
(四)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五)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加我署的所有工程投标;
(六)在其他工程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不良行为的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四)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与我署的所有工程;
(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署招标委员会决定记录不良行为的,由该工程的分管署领导约请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警告谈话。
第八条不良行为的记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根据署招
标委员会的决定写入《招标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在我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没收投标保证金和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手续由财务处办理,项目组配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
深建工记[200 ] 号
经查实,你(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我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你
单位处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
特此告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
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