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引言施工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以及及时处理和记录这些行为,本文介绍了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 定义2.1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指在施工工地上,工人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未佩戴安全帽- 未正确使用安全绳具 - 压缩气体使用不当 - 违反火源安全规定 - 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2.2 不良行为记录指对施工工地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整理,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处理。
3.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3.1 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人和权限•工地负责人负责监管并记录施工安全不良行为。
•管理人员具备记录不良行为的权限。
3.2 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记录时间:记录不良行为的发生日期和时间。
•记录地点:记录不良行为的具体地点。
•不良行为描述:详细描述发生的不良行为,包括违反了哪些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法律法规。
•当事人信息: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工种和所属班组等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记录不良行为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证据材料(例如记录的监控视频片段)。
3.3 不良行为记录的方式•手写记录:在施工工地发生不良行为时,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包括记录时间、地点、描述和当事人信息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电子记录:为了方便记录和管理,也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或平板电脑)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3.4 不良行为记录的保存和归档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纸质归档:将手写记录整理并存放在特定的归档柜中,便于查阅和检索。
- 电子归档:将电子记录保存在特定的文件夹或数据库中,设置好权限保护,确保安全性和隐私性。
4. 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与追责4.1 处理不良行为的方式•教育和警告: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通过教育和口头警告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修或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不进行返修的; (五)未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或
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样板间(件、墙) 标准的。
四、监理单位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为代码为 E1-3-01、E1-3-02 的行为; (二)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 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同时未向建设单位和质量 监督机构报告的;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 河南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直接点击下载)3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直接点击下载)4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直接点击下载)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前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稳定和员工形象,对员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本文将从记录内容、记录形式、记录原则、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记录内容2.1. 记录的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行为,可将记录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纪律方面记录: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未请假离岗等行为;•安全方面记录:包括危险操作、安全隐患等行为;•行为方面记录:包括不遵守公司规定、无故辞职、审批工作不严密等行为。
2.2. 记录的详细内容每一条记录都应该详细记录以下内容:•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将记录存档以备日后查阅使用。
3. 记录形式3.1. 纸质记录公司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存放在员工个人档案中,以纸质记录形式保存。
3.2. 电子记录公司也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保存为电子记录,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但需确保记录的详细性和真实性,并有纸质备份。
4. 记录原则4.1. 公正公平记录应该客观公正、公平公正,不将个人感情等私人因素带入记录中。
4.2. 宜快不宜慢公司应该及时记录不良行为,避免因为时间过久而遗漏或忘记。
4.3. 适度处理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理。
4.4. 保密原则不良行为记录是属于员工个人隐私,公司应该严格保密,不轻易将记录透露给外人。
5. 使用范围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范围应与公司管理制度相符合,主要用于以下场景:•调查员工的违纪行为;•参考员工的信用记录;•适用于员工晋升、调整、奖惩等方面的考虑。
6. 结语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是一项关键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公司的管理和员工的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与公司管理制度相符合的管理,公司应该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让不良行为记录得到更全面、严密的应用与管理。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职务 不 良 行 为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运行效果不佳 工作责任心差,放松对项目部日常管理,项目部管理较混乱,工作秩 序不太正常 在项目管理上因其指挥不当造成较重大失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未对分包单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场 出现较为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人员严重伤害 对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非外界原因施工进度滞后,调配人财物资源不力,措施不到位 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未做好项目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 未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未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工程实施期间每发生一起被政府职能部门的通报批评 对检查出的问题未限期整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未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经理 对存在的问题,监理要求停工,而不停工强行施工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 对事故调查 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或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监理发现制止仍不改 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配置明显不足或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未按招标文件及现场施工需要配置足够的施工资源 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影响城市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现场文明施工不符要求,与标准化文明施工有较明显差距 不关心民工生活,或民工工作、生活条件差或拖欠民工工资 对监理指令拒不接受或拒不执行,经调查发现为其授意的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或不能履行业主合同要求的现场工作天数要求 其他不良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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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为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媒体给予的批评及处罚决定。
四、建立医院和“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登记本”,院质控办管理小组对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公示。
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不良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及扣分分值。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要真实、客观、
透明度高、原始材料完整。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年终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依据。
五、科室对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由科主任、护士长每月进行一次通报讲评,在科室质量活动小组记录中记录讲评情况和讲评人姓名,提高透明度、
七
八
科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九、工作要求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由于管理混乱、措施不力而发生上述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在任何组织或机构内部,都有可能出现员工的不良行为。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会影响组织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对组织和员工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康的员工关系,组织需要制定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来约束员工的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概念和作用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员工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整理,并对员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职业道德。
不良行为记录的作用如下:1.提高员工的守法遵纪意识:员工知道自己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就能够更加自觉的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
2.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通过记录员工的不良行为,可以让组织及时发现并处理此类行为,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
3.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通过处理员工的不良行为,可以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促进组织业务的发展。
不良行为记录的种类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分为以下几种:简单记录简单记录是对员工不良行为的简单记录和整理,不做出任何处理。
这种记录一般用于对员工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以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
警告记录警告记录是对员工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整理,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员工进行警告。
这种记录一般用于对员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并且提醒员工,要求员工不再犯同类错误。
记过记录记过记录是对员工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整理,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员工进行警告,并对员工进行一定期限内的晋升或奖励的停止。
这种记录一般用于对员工的不良行为进行较为严厉的处罚,以达到规劝员工的目的。
记大过记录记大过记录是对员工非常严重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整理,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员工进行警告,并对员工进行严重惩罚,如停职、降职、甚至开除。
这种记录一般用于对员工的非常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对员工强烈警示的目的。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要点为了有效地管理员工的不良行为记录,组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规章制度和明确规定组织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与制度,明确不同类型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具体处理方式,并告知员工,让员工知道自己的违规行为将会对记录和处理。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0]7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制止药品招标采购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合约、逃避监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药购销领域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代理人和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合约、逃避监管、商业贿赂等行为。
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一)商业贿赂行为被执法执纪机关处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三)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入围)的;(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记录:(一)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骗取中标(入围),签订确认书后又要求撤销挂网(废标)的;(二)对中标(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三)不按规定将本企业中标品种委托给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除外);(四)直接配送或指定的配送企业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发货,或只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送货的;(五)无正当理由,对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单或药品配送企业发送的采购单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响应确认的;(六)提供不合格的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经核实是生产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入围)规格、包装不一致的,并不同意更换的;(八)以其他非中标药品取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的;(九)配送药品质量低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的;(十)生产、配送企业不按规定在网上签订购销合同的;(十一)生产、配送企业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伴随服务的;(十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 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 公 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由县招 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 分;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 2 分;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 2 分;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 的,扣 2 分;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 分;6、无正当理由,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扣 2 分;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 4 分;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 4 分;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日期: 2022-10-14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字号: [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 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 分;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 分;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 分;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 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 分;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者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者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每次扣4 分;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抛却投标的, 每次扣2 分;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者未经招标人允许抛却中标的,每次扣4 分;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 分;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占领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 ,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每次扣2 分;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 分;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 分;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 (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 分;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浮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 分;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次扣2 分。
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S)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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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 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
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前期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合同预算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
发生不良行为时,我署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否则按《市建筑工务署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署招标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
和注册执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署招标委员会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政府工程及我署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自愿暂停投标;
(四)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五)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加我署的所有工程投标;
(六)在其他工程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不良行为的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四)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与我署的所有工程;
(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署招标委员会决定记录不良行为的,由该工程的分管署领导约请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警告谈话。
第八条不良行为的记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根据署招
标委员会的决定写入《招标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在我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没收投标保证金和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手续由财务处办理,项目组配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
深建工记[200 ] 号
经查实,你(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你
单位处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
特此告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
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