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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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不良事件的分级与分类护理课件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不良事件的分级与分类护理课件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促 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 患者的权益。
定义与概念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诊疗常规 等行为。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指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的管理方式,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 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记分。
处理措施
医疗机构应对二级护理管理类不良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和流 程。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患者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三:三级护理服务类不良事件
总结词
严重程度较低,影响较小
详细描述
三级护理服务类不良事件主要涉及服务态度、沟通交流或操作不当等问题,如患者投诉、不满意等。这些事件对患者 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小。
总结词
轻微的不良事件,可能不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直接损害。
详细描述
三级不良事件通常涉及医疗操作中的小错误或疏忽,如记录错误、 轻微的感染等,可能不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直接损害。
举例
一位患者在接受检查时发生了轻微的皮肤擦伤,需要简单处理即可 。
04
护理不良事件的分类
护理技术类不良事件
静脉输液外渗
01
由于护理人员技术操作不熟练或责任心不强,导致药物外渗至
总结词
举例
较为严重的不良事件,可能导致患者 暂时性功能障碍或需要额外的治疗。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感谢您的阅读。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等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进行现场笔录,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写,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

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

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

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

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

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

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

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

记分制度的设立。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

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根

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

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

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

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

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27

•【字号】沪卫规〔2023〕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三章记分应用

第四章附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执行记分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依法处理记分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医疗机构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设立不良执业行为的举报渠道,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设立举报渠道和奖励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确保举报人的权益和安全不受侵害,防止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保护举报人权益和安全
05
CHAPTER
记分处理与惩戒
累计记分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将被记分,每个不良行为的记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并累计计算。
03
刑事责任追究
如医疗机构的严重不良行为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1
吊销执业证书
对于涉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医疗机构,可吊销其执业证书,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医疗活动。
02
罚款与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若存在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将面临罚款及行政处罚。
04
CHAPTER
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记分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每起记1分:

1. 未遵守医德医风,行为不端;

2. 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3. 不当解释医疗行为和费用,导致患者误解;

4. 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规范操作;

5. 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差错或不良后果;

6.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贪污受贿;

7. 其他不良执业行为。

二、记分标准

1. 一般违规行为记1分;

2. 严重违规行为记2-3分;

3. 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恶劣超出基本标准,记4分及以上。

三、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

四、记分结果处理

1. 记分满3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情节较轻,纪律性强,可不作处理。

2. 记分满3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通报上级医疗主管部门。

3. 记分满6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记分满9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维护医疗秩序,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普遍设立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以确定和处罚涉嫌

不良执业行为的医务人员。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

项目及分值,以增进对该制度的了解。

首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执业资格方面:医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符合相关执业

资格的要求等;

2. 诊疗流程方面:医生是否按规定流程和标准为患者诊疗、是否严

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等;

3. 医疗质量方面:患者就诊后是否出现不良后果、手术操作是否符

合规范等;

4. 患者服务方面:医生是否礼貌待人、是否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等;

5. 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报告、是否主动对

医疗事故负责等。

其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分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按

照以下等级划分:

1.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1-3分之间,如未及时向患者说

明手术风险、未按规定使用防护措施等;

2. 一般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4-6分之间,如诊断错误导致患

者延误治疗、违反院内管理规定等;

3. 严重不良执业行为:一般分值在7-10分之间,如对患者实施不必要手术、涉嫌伪造患者病历等。

最后,医疗机构根据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采取相应

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暂停执业、吊销执

业证书等。医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自身的执业行为,规范操作,提高

服务质量,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患者的切身利益。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许可校验、等级评审、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职务任免、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2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4分;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吊销科目处罚的,记6分;受到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2分.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区卫生计生委:

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

(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

(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的。

第七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

(一)在二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

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也愈发重要。为了加强对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区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细则:制定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相应记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当用药、违规处方等不良执业行为,每项不良行为设定相应的记分标准。

2. 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细则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对每起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并进行记录。

3. 分级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得分,进行分级管理,设置相应的管理等级,按照不良行为得分高低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

4. 定期评估: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奖惩,督促医疗机构改进不良行为。

5.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6.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宣传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使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不良行为的严重性,提高自律意识。

四、监督责任

1. 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等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

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进行现场笔录,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写,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依照《浙江省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在 80~89 分,被评定为不达标 运行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出具检查申请单和 报告单的直接责任人;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每发生 1 次有效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的; (五)诊断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第二条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依照《浙江省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在 80 分以下、被评定为不达标 运行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照《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归档病历的直接 责任人; (三)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处方的; (五)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六)在所发生的医疗争议事件中诊疗行为存在缺陷的责任人; (七)未按规定履行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人。 第三条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4 分: (一)依照《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丙级归档病历的直接 责任人; (二)在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协商调解处置的医疗争议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 确定,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人; (三)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输血治疗前告知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

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

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

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

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

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

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

规定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总则

•记分标准

•记分程序

•记分应用目

•附则录

01总则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医疗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行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记分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背景和目的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适用范围

1管理部门

23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的查处和记分工作。

02记分标准

无医师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扣0.5分。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扣1分。

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扣2分。

未按照规定开展护理

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开展护理工作,扣0.5分。未按照规定做好交接

班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扣1分。

未按照规定执行消毒

隔离制度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扣2

分。

010203

未按照规定审核处方、医嘱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审核处方、医嘱,扣0.5分。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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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

6分、12分,共五个档次。具体记分标准见《太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第六条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年度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其整改不良执业行为。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一)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记分累计g;20分;(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记分g;20分,或校验期内累计记分g;50分。

第八条受到暂缓校验处理的,记分周期相应延长至暂缓校验期满并再次校验合格之日。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应当按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信息及时推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该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并将记分情况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并构成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取证、医疗机构确认后,现场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下达监督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拒绝确认的,由两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说明医疗机构拒绝确认的原因,并签字即视为认定不良执业行为。如被记分医疗机构为非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记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发证机关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医疗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周期与合并后的医疗机构记分周期一致。

第十四条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

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负责组织鉴定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鉴定结论日期已超出记分周期的,可纳入下一周期的记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则视为认同本次记分。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应予以更正。对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报之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记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同一不良执业行为两次以上的,第二次以上给予加倍记分。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将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收集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记分,每半年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开,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保存时间自本周期记分清除之日起至少两年;校验期为三年的,一个校验期内的记分档案应当再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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