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不良事件的分级与分类护理课件
皮下组织,引起局部组织肿胀、疼痛、坏死等。
采血错误
02
由于护理人员核对不仔细或技术操作失误,导致采血标本错误
,影响检验结果。
管道脱落
03
由于固定不牢固或护理人员巡视不到位,导致管道脱落,影响
患者治疗。
护理管理类不良事件
药品管理不规范
由于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药品过期、变质、丢失等。
消毒隔离不严格
处理措施
医疗机构应对二级护理管理类不良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和流 程。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患者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三:三级护理服务类不良事件
总结词
严重程度较低,影响较小
详细描述
三级护理服务类不良事件主要涉及服务态度、沟通交流或操作不当等问题,如患者投诉、不满意等。这些事件对患者 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小。
0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办法
记分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
记分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记
分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客观公正
记分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 观公正地评价医疗机构的不良执 业行为,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动态监管
记分管理应当实施动态监管,及 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的不良执 业行为,确保医疗机构的执业行 为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03
处理措施
一旦发生一级护理技术类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进
行救治和调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培训和教育,
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二级护理管理类不良事件
总结词
严重程度中等,有一定后果
详细描述
二级护理管理类不良事件主要涉及管理流程、制度或政策的问题,如患者跌倒、院内感染 等。这些事件可能对患者造成一定伤害或不便。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引言•记分管理制度•不良执业行为认定与处罚•记分管理实施与监督•记分管理效果评估与改进•宣传教育与培训•附则与解释权目录引言01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目的和依据依据目的0102适用范围对涉及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定义与原则不良执业行为01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操作常规等,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潜在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行为。
记分管理02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累加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度。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03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保记分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记分管理制度02一般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医学证明文件出具不符合规定等行为,记6分。
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为,记12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未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记录等行为,记3分。
记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自然年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计算,记分达到或者超过一定分值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累计记分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实时记分。
实时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发展趋势分析
规范化
0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逐渐规范化,确保记分标准的统一和记分程序的公正。
精细化
03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将逐渐精细化,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型的执业行为进行分类记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加强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记分管理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记分管理的历史和发展
记分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等。其中,公开是指记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平是指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相同的记分标准,公正是指记分结果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及时是指对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应当及时,准确是指记分结果应当准确反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诚信和合规程度。
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并监督医疗机构履行整改义务。
处罚和执行流程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实施保障
05
01
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02
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医疗机构正确理解和执行记分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
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
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
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确保记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动记分管理制度的实施。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检查机制,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建立奖惩机制和信用体系
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和激励,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惩戒和处罚。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 病理检查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病理检查工作, 扣1分。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学 影像诊疗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学影像诊疗工作, 扣2分。
03
记分程序
记分申请
定义
01
是指由医疗机构提出记分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
记分申请材料的行为。
申请条件
02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可以向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
申请材料
03
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不良执业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等。
审核程序
审核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记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的审 核部门和审核人员。
审核标准
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评估。
3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不良执业行为 的查处和记分工作。
02
记分标准
医疗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无医师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扣0.5分。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扣1分。
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评估实施情 况并提出是否修订的建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记录与档案
记分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建立相应 的档案,作为后续监管的参考。
05
附则
解释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网发泸江区卫〔2010〕84号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及区注册医疗机构: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5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卫⽣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为记分结果列⼊医联体考核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
实际上,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省并⾮个例。
湖北、⽢肃、⼴东、海南、贵州、⼭东、四川等地此前已经开始推⾏。
相较于其它地区的记分管理办法,河北省此次发⽂内容更加细化,监管更加严格。
不少业内⼈⼠表⽰,通过多维考核,记分管理⽆疑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压⼒,但与此同时,也会规范医疗机构、医务⼈员的执业⾏为。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加强监管;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含)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6个⽉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记1分: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定》,擅⾃外出会诊1⼈次;4、⽤⾮本医疗机构医疗⽂书或使⽤⽂书名称与该机构第⼀名称不相符;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医嘱)、处⽅(医嘱)⽆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式;8、未建⽴⾏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式;9、卫⽣健康⾏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卫⼈员收⼊与药品及检查收⼊挂钩、违规接受社会捐赠1、使⽤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2、未经⾏政部门核准擅⾃增挂1个医院或“中⼼”名称;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开展1项诊疗活动;4、使⽤1名⾮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从事诊疗活动;5、使⽤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从事⼀般执业活动的除外);6、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次;7、使⽤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从事处⽅调剂⼯作;8、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次;9、未按照卫⽣健康⾏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10、发⽣重⼤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卫⽣健康⾏政部门报告;11、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12、医疗机构将医疗卫⽣⼈员个⼈收⼊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挂钩;13、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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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
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具体记分标准见《太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第六条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当年度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其整改不良执业行为。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一)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记分累计g;20分;(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记分g;20分,或校验期内累计记分g;50分。
第八条受到暂缓校验处理的,记分周期相应延长至暂缓校验期满并再次校验合格之日。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应当按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信息及时推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该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并将记分情况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并构成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取证、医疗机构确认后,现场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下达监督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拒绝确认的,由两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说明医疗机构拒绝确认的原因,并签字即视为认定不良执业行为。
如被记分医疗机构为非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记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发证机关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
医疗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周期与合并后的医疗机构记分周期一致。
第十四条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
行为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负责组织鉴定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如鉴定结论日期已超出记分周期的,可纳入下一周期的记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则视为认同本次记分。
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应予以更正。
对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报之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记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同一不良执业行为两次以上的,第二次以上给予加倍记分。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将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收集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记分,每半年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开,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保存时间自本周期记分清除之日起至少两年;校验期为三年的,一个校验期内的记分档案应当再保存至少三年。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督促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积极查找、整改不良执业行为,主动消除不良执业行为隐患,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太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因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权限调整,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与校验机关不一致的,该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由校验机关负责。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调整,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该办法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