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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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说到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大家肯定都知道,医护人员可不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涉及到的是生死大事。

可是嘛,谁都有可能一时犯错,搞个小失误,结果就可能让患者的健康受到影响。

所以啊,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国家出台了一个特别的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嘿,这个制度可是大有来头,听起来有点正式,但其实里面的道理,咱们只要简单点一聊,大家都能明白。

这个记分制度是为了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说白了,就是医生护士如果在工作中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没做到该做的事,就得被“记分”。

这可不是拿分奖励,恰恰相反,是惩罚性质的。

这些不良行为就像是开车违章一样,医生护士不小心犯错了,分数一积累,后果可不轻。

大家知道,现在医院可真不是什么“铁饭碗”了,别看穿上了白大褂,犯点错误分数累积多了,甚至会面临降职、停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真是既心疼又怕怕。

那究竟哪些行为会被记分呢?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些医生护士在工作中不专业、不负责的表现。

比如说,给患者开错药,或者对患者的病情疏忽大意,甚至是对病人态度差,没耐心,给患者心理上造成伤害,都会被列入“不良执业行为”的名单。

也不是说一犯错就一定给你记分,医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毕竟有些失误真的是无心之过,不能一棒子打死嘛。

但是,话又说回来,要是这种行为频繁发生,或者严重影响到患者的治疗,结果就不一样了,记分就会越来越多,甚至到了一定的临界点,医生护士就得面临严厉的处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医院都特别重视这个制度,不光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也是为了提醒医务人员,时刻保持职业操守,不管是技术还是态度,任何小细节都不能马虎。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医务人员这么辛苦,忙得要死,要是犯点小错,记个分会不会太苛刻?其实嘛,从另一个角度想,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可是建立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上的,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保证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

想想看,万一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因此丧命,那后果谁能承担得起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鼓励医务人员提升自己。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区卫生计生委: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的。

第七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一)在二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或组织倒卖医院号源的;(三)违反药品器械或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四)推诿、无视或拒绝救治危急重症患者的。

第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8分:(一)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虚假医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患者就医的;(三)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1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第二章积分办法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医疗机构调遭的;五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八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九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二飞人罚的;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因过度医疗、医疗欺诈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六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八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九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十未经家属同意,非紧急情况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十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十三在临床诊疗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五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十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晏保健技术服务的;十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十八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十九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上报的;二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三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按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七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檀自在媒介宣传发布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八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九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十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十一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十二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主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贵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的医师;十三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凤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六发生检验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结果的;七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八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九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十一在对患者或者受挫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务人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三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上岗操作的;四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五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六处方或病历资料中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七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八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 现象,经查证属实的;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务人员;十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第十三条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与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每半年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第十九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第二十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 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问算起;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医疗机构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于1月30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送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贵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可委托所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

一、记分范围。

1. 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过失、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将按照严重程度进行记分。

2. 违反执业规范,包括医疗纠纷、医疗欺诈、医疗侵权等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记分。

3. 违反医疗伦理,包括涉及患者隐私、尊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记分处理。

4. 违反医疗管理规定,包括违反医疗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医疗安全管理措施等行为,将被记分处罚。

二、记分标准。

1. 医疗事故,轻微医疗事故记1分,一般医疗事故记2分,重大医疗事故记3分。

2. 违反执业规范,轻微违规行为记1分,一般违规行为记2分,严重违规行为记3分。

3. 违反医疗伦理,轻微违反医疗伦理行为记1分,一般违反医疗伦理行为记2分,严重违反医疗伦理行为记3分。

4. 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轻微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记1分,一般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记2分,严重违反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记3分。

三、记分处理。

1. 记分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记分核查,对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处理。

2. 记分结果,医务人员的记分结果将作为评定其执业水平和医德的重要依据,影响其职称评定、奖惩、职务晋升等方面。

3. 记分奖惩,对于记分较高的医务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减少奖金、降低职称评定等。

四、记分监督。

1. 记分机构,设立专门的不良执业记分机构,负责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分处理。

2. 记分公示,每年将医务人员的记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患者投诉。

五、记分改进。

1. 完善制度,不断完善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医德修养。

六、结语。

不良执业记分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套完整版)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套完整版)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局机关行政许可科、财务审计科、医政科、公共卫生管理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和局下属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区卫生信息中心等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相关职能科室及单位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的同时须抄送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同时每年年度校验前将扣分情况按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分别汇总后报医政科。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整体记分管理汇总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卫生计生局相关职能科室及单位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乡镇街道村卫生室、民营诊所、门诊部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委托各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发现问题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和职责及时报送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职能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虞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区卫生计生局不定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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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⑵在行风方面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告诫谈话者。

⑶违反药品信息管理规定擅自提供用药信息者。

⑷违反“两指”制度规定擅自接待药品、医疗器械等供应商者。

⑸违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原则,有用药异常违规行为者。

⑹违反规定在上班时间打游戏者。

⑺组织纪律性差、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延误抢救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者。

⑻年内因各种原因受到下岗处理者。

⑼违反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违规会诊给医院造成纠纷、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2.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2分:
⑴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接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红包”
者。

⑵在临床诊疗和行政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或“回扣”者。

⑶违反医疗服务和用药治疗规范,乱开药,滥用药,情节严重者。

⑷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者。

⑸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者。

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医院药械购销“三严禁”规定者。

⑺医疗服务态度恶劣、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经查实有过失、有错误或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5分者,由院部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二、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3分者,医院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作相关行政处罚,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停处方权、手术权,取消当年晋升、晋级资格。

三、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5分者,在医管中心范围内通报,三年内取消晋升晋级资格。

四、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6分者,责任人待岗15日,并参加医管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复岗通知书方可上岗。

五、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8分者,除按上述一~三款执行外,同时给予高职低聘处理。

六、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0分者,暂停执业活动,参照全国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医管中心同一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七、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医师法》规定,取消执业资格;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作为医护人员执业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
据,考核记分列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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