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记分制度的设立。
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
根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师执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教育。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办法强调了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抽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八)未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开具麻精药品的;(九)未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十)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包括三级医师);(十一)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1.引发患者或家属投诉的;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3.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1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记分实行告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通知执行,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执行;医师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一周内逐级向所在单位、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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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
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
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该周期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
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通报批评;
(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
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
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
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一)依照《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进行评分,
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
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
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
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
(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
(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
(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
(一)依照《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进行评分,
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
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
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
(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
(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八)未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开具麻精药品的;
(九)未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包括三级医师);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发患者或家属投诉的;
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扣款800元:(一)依照《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进行评分,
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
(二)未按规定书写门、急诊病历的;
(三)未按规定与患者签署各类书面知情同意书的;
(四)未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开展手术的;
(五)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
(六)违反值班制度,值班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的;
(七)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造成不良后果
的;
(八)违反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位参与抢救工作的;
(九)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
(十)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
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3.导致患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投诉处理;
4.其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扣款1000元:
(一)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未取得相应诊疗技术执业资格,擅自执业的;
(四)诊断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首诊
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五)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或2
次承担次要及以上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
(七)其他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各类媒体报道,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扣款2000元:
(一)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二)故意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病历
资料的;
(三)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的;
(四)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
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故意向第三方泄漏、出卖病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信息、资料的;
(六)擅自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
(七)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
疗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
业行为,医院另有相应文件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的,按相应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