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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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我市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部署要求,现将《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5日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举措,加强我市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市级部门(单位)之间和市区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推进落实国家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收集并掌握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分析营商环境发展形势,提出对应的改革举措;审议成员单位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协调做好营商环境建设评价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组成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马顺清担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颖悟和市政务服务办(市营商环境办)主任李荣强担任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办(市营商环境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营商环境办)主任李荣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营商环境办)、市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高法院、市工商联、能源集团、水务集团、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海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各区人民政府等6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申论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申论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申论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X市建东街华润万家超市前面是一种空旷停车场,停车场两侧有诸多便民实惠小饭店。

进城陪孩子读书石女士决定在停车场北侧支摊卖袜子。

尽管寒凛冽,为了给女儿共好点生活条件,石女士几乎每天都会坚守在她“工作岗位”。

然而她“工作岗位”显然并不稳定,一旦遇到城管清理,她便得赶紧收摊挪地儿,有时候跑不了便得接受罚款。

"11月13日那天下午,来了八九个城管,她们开了一张暂扣单便抬走了我摊架和袜子。

”石女士拿起摊架上袜子无奈地说,“这一摊袜子才值多少钱呀?我去找过她们两次,她们解释是违规占用主干道,当时需要交元罚款再能领回东西,我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眼睁睁地等那批袜子被扣一种月,届时候候交soo元,就能领回东西了。

”都市汇集着众多公共资源,对于大多数农村进城者来说,生活在都市意味着更多忧质资源和就业机会。

但从另一种方面来说,由于学历和能力种种限制,大多数进城农民不得不选取在街头巷尾摆摊设点来谋生。

这种生存方式虽然成本低、风险小,但由于游走在“管”与“不论”说成地带,因此这种生意经常会被她们说成“赌运气”,运气好就少被惩罚几次,运气不好也许一种月起早贫黑就白忙括了。

一天,崔先生在X市兴善寺东街打算去买个汉堡,由于看路边没有明确禁止停车标记,就把车停在道边,先后大概但是10分钟时间就被贴了两次罚单,握着手里两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崔先生说:“我把第一张罚单撕下来,看到玻璃上有胶水印,就去对面商店买了瓶水过来准备擦掉,中间没有5分钟,又被贴了一张,一种汉堡二百多!真是醉了,但是也没办法,下次注意吧。

”为此,崔先生还说她专门去问过交警队,交警队说法是,只要路边没有划停车位地方都不容许停车。

“一方面不说这个规定合不合法,问题是当前x市尚有诸多地方明明划着停车位,但停了还是被罚款,再去问,说这块车位已经被取消了。

”“平时开车出门一不小心就会被贴罚单,为了买一种澡巾,刚从超市出来就发现车被贴了一张罚单,这里又没说不能停车!”在凤城六路买东西肖先生无奈说,“罚款又不是万能管理手段。

提升营商环境主动承接疏解非首都功能企业

提升营商环境主动承接疏解非首都功能企业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44提升营商环境主动承接疏解非首都功能企业孙云鹏 董誉婷 李颖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400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天津市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视角”(TJYYQN19-004)。

摘要: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结合京津双城联动发展战略和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背景的多方驱动下,如何进一步提升天津营商环境,成为天津更好的主动承接疏解非首都功能企业的关键。

本文从天津营商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和政策环境五方面寻找优化天津营商环境的对策和措施,来推动天津作为一个重要的非首都功能企业产业转移承接基地的建设。

关键词:营商环境;非首都功能;功能疏解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1)04-0144-04一、引言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所处国际经济环境和相关会议精神,部署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经过《条例》的实施我国营商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新冠疫情等经济发展面临内外挑战因素时,暴露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痛点问题。

此外我国国内各个省市城市营商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东部营商环境最好,中部营商环境次之,西部营商环境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为了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全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了不同政策,以天津地区为例,近年来,天津市敢于直面发展中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大量好的政策和在管理方面一系列有效的组合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5•【字号】津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一)推行“用地清单制”。

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号】津政服〔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
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津政服〔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对标国内先进水平,主动作为、探索创新,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请于2023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24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办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务服务办将加强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盯紧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

2023年1月6日
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津商岸服〔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跨境贸易指标进一步优化,市商务局会同天津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对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现予以印发。

2019年12月10日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世界标准、国内一流”,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跨境贸易指标进一步优化,制定实施天津口岸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商务、海关、发改、交通、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落实。

工作专班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以赴抓好重点改革任务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一)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跨境贸易排名在第60名之前、运输方式同为海运、经济规模相对较大且地缘位置相近的、具有可比性的新加坡等国家进行对比。

在配合北京参加世行营商环境评价和开展我市港口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基础上,抓住国家层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重大政策试点落地契机,强化各项措施推进的协调性、精准性,加强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和宣传培训,做好企业对接服务,增加政策的普惠性和持续性,努力在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上见到更大成效。

同时,为提升我国在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跨境贸易排名做出天津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总理李克强<br>2019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基于地方感视角的天津城市形象传播研究

基于地方感视角的天津城市形象传播研究

基于地方感视角的天津城市形象传播研究作者:李名梁归虞虔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21年第04期摘要:在城市形象同质化日益显著的背景下,本研究采取地方感视角,以地方感理论中的地方认同、地方依恋和地方依赖三个维度为参照,对天津城市形象中的地理、文化、功能和情感性地方因子进行深度挖掘和整合,通过对地方性的深入探究还原城市个性和独特底蕴。

在“人—地”关系建构视角下将城市资源禀赋与受众需求相融合,对内部和外部的多元利益主体进行差异化分析,构建基于地方记忆、地方依恋和人地互动的传播战略,激发人与地方之间的身份认同和情感联结,从而塑造具有差异化的城市形象,以及长期的地方归属与行为偏好。

关键词:地方感;城市形象;传播战略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1)04-0116-10在日益激烈的城市竞争中,城市管理者纷纷试图打造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城市形象,以获取投资者、旅游者、人才等城市利益相关者的青睐。

但是,当前城市形象建设实践中,存在着城市定位模糊和独特竞争力缺失等问题,造成了千城一面、城市记忆消弭和城市文化歪曲等建设乱象,不少城市形象的受众认同度和满意度低下。

为避免上述问题,在打造和传播具有高度认同度的城市形象研究中,城市的资源禀赋始终是被关注的焦点。

合理挖掘和利用城市独特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特色产品产业等资源要素,不仅可以形成具有独特吸引力的城市形象,而且更容易得到城市利益相关者的认同。

在目前天津市的城市形象传播研究中,部分学者提出以地域文化[1] [2]为核心进行形象打造,但以地方感为视角的全局性资源挖掘和整合传播研究还有所缺失。

所以,本文试图从地方感视角出发,分析当前天津市形象传播的局限性以及影响天津城市形象的地方感因素,提出基于地方感视角的天津城市形象传播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一)城市形象传播研究城市形象传播主要以城市定位为基础,以城市形象的核心元素为内容,利用多种媒介渠道进行整合与受众接触[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发挥地方立法重要作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天津市优化营商

发挥地方立法重要作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天津市优化营商

尺q 〈大法制天地2019年7月31日,市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J'《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 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出 台,标志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迈入法治化的轨道,必将为我市建 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仃 力的法治保障。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 展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

习近平总书 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要加大营商环境改 革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

国务院近年来制定出台 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增强市 场丄体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市委、市政府高度垂视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积极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天津八条”“一 制三化”“海河英才”“民营经济 十九条”等一系列重要举措,营商环境得到积极改善,投资吸引力不 断增强,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有效解 决,需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 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力量 规范和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天津实际, 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 规,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固化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实践同发 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制定过程和结构特色2019年5月29 H,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广泛听取各有 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 见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各方关切,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愿。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商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商办发〔2019〕35号机关各处室: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市营商环境办要求,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局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一)加强两个《条例》学习宣传充分发挥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抓好两个《条例》的宣贯工作。

通过领导带头学、各处室深入学、机关干部定向学,结合分管工作学、结合业务要求学、纳入主题教育学,在全局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优环境的浓厚氛围。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责任处室:机关各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精准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按照《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围绕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口岸环境、法治环境等四个主要方面聚焦用力,为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营商环境基础。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办公室;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周密安排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两个《条例》学习资料的编辑汇总工作,密切跟踪两个《条例》宣贯情况,在局机关OA网及时更新。

(责任处室:政务服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三)推动“一制三化”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让企业只进“一扇门”,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申论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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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申论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大题(共12题)一、第一周2019年9月第1周国内时政热点汇总 1.2019年8月3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制定颁布《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2.2019年8月31日电,日前,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联合对外发布《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2018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9677.9亿元,比上年增长11.8%,连续3年保持了两位数增速。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与GDP的比值)为2.19%,比上年提高0.04个百分点,再创历史新高。

自2013年以来,我国的研发经费投入一直稳居世界第二。

3.2019年9月1日,《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

天津通过条例制定实施这个“硬手段”,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软实力”。

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昨天(2019年8月31日)正式启动建设,青岛片区、烟台片区也分别挂牌,一批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标志着山东自贸试验区进入加快启动建设阶段。

5.2019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昨天(8月31日)闭幕,现场发布了《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行动方案》6.国家副主席王岐山2019年8月29日至31日在广东调研。

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历史文化哲学的思考,传承文化根脉,挖掘思想资源,坚定文化自信,凝聚起奋进新时代的精神力量。

7.2019年9月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关于农村工作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津城管服〔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服〔2021〕50号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水平,为企业、群众提供良好的城市管理政策服务,现将《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0日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政策解读宣传工作的通知》以及委党组制定的《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党〔2021〕第17号)和《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关于服务天津经济增长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津城管党〔2021〕第18号)要求,为切实方便企业、商户、办事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掌握城市管理各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全面履行好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我委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通过政策服务推进政企互通、政企互动,方便企业、商户、办事群众进一步了解城市管理要求,掌握城市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商户主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丰富政策宣传解读形式。

通过创新使用图文音画等手段,不断提高政策宣传、解读能力,把政策语言解读得活泼、通俗、易懂,让企业群众听得清、看得懂、用得上,增强政策宣传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提升我委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形象化、吸引力和精准度。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பைடு நூலகம்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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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务环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

第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

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

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高企业开办审批效率,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

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压缩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

第二十四条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本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七条本市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依法创办企业。

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第三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

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缩减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时间,降低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费用,为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

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

第三十六条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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