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富民林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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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富民”林下经济

示范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产业富民”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基地建设任务,切实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宜居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6〕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广西林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6〕1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指自治区“产业富民”活动要求纳入自治区林业厅实施计划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种养加工一体、林下旅游类项目。

第二章检查验收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检查验收对象是指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基地具体承担单位的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基地实施效益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基地建设进度报送情况。(二)基地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的监管情况。

第三章检查验收程序

第五条各县(市、区)组织人员对本区域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进行验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富民”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自查表(详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富民”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评定表(详见附件3),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所属市级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完

成基地建设后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验收。

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基地建设完成情况(含基地规模、完成进度等资料和图片)、主要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效、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六条各市林业局接到所辖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后,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地进行验收,并向自治区林业厅报送检查验收报告。

第七条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抽查工作,对各地报送的验收报告进行现场抽查,每个市随机抽查1至4个示范基地。

第四章检查验收标准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基地实施特点自行确定验收时间,但每年的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当年年末。基地建设任务未达到“产业富民”活动要求的最低标准,即种植类规模不少于200亩,养殖类产值不少于100万元,视为基地验收不达标(2017年示范基地完成70%以上视为合格)。

第九条评分分值与达标标准

(一)各项内容评分分值

1.基地任务完成情况(45分);

2.基地资金投入情况(20分);

3.基地实施效益情况(21分);

4.基地资料管理情况(14分)。

(二)达标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综合指标达标的基础上,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为不达标,80分-89分(含80分)为合格(如达到80分以上但基地建设规模或产值未达到第八条要求的则视为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如达到90分以上且基地建设规模或产值达到第八条要求,但未能达到年度实施计划所规定的规模或产值的,仅视为合格,2017年基地建设规模或产值按申报计划的70%计算)。

检查验收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

第十条各基地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任务计划实施,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级和自治区级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结束后,自治区林业厅要依照有关

规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各有关单位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第五章检查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受检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客观真实反映基地的建设情况,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检查验收结束后,各验收小组形成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存在问题、改进方法与先进典型等相关对策建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坚持廉洁奉公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格遵守中央的“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的实施意见规定,树立监督检查队伍良好形象;严禁收受被检单位的现金、券卡、礼品等,做到清正廉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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