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卡特尔协议
一、卡特尔协议的正负效应积极效应:市场需要合作。
竞争者进行联合有利于减少底层次的恶性竞争,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竞争效率,促进社会福利。
危害:经济学分析:限制或减少参与者的竞争能力,损害竞争机制,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率低下。
法学分析:人为的联合使竞争者间机会和利益失衡。
社会学分析: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卡特尔的基本特征1、协议主体: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2、主观意图:为了限制竞争维持联合垄断市场3、行为表现:协议成员的行为协调一致4、市场后果:相关市场的竞争遭受损害二、卡特尔协议的规制及类型(一)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13条)1、概念竞争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表现形式合同:双方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斥、限制竞争意思的一切形式决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的决议、建议;股东大会的决定的等协同行为:包括自觉的跟从行为(二)卡特尔协议的类型1.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最普遍、危害最大的卡特尔行为,一般适用“自身违法原则”2.市场划分协议即市场分割卡特尔。
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谋划分其各自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行为。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者市场供应量的行为。
通过限制产量为维持垄断高价。
4.联合抵制协议集体拒绝交易。
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予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目的是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5.限制创新协议6.兜底条款三、卡特尔协议的豁免制度(一)豁免制度的概述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联合行为,由于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豁免制度的理论根据1、合作协议的效率性2、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调节功能)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激发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5、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薄弱产业的扶持需要)(三)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四)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申报程序我国反垄断法不做要求。
卡特尔的概念及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
卡特尔的概念及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一、卡特尔的概念卡特尔是独立的生产企业通过明确的协议共同确定产品价格和产量,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合作性组织。
即在同一行业内,由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一些寡头企业进行联合以限制产量进而提高产品价格的组织,这是一种公开的、正式的勾结。
建立卡特尔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地使企业各自实现利润最大化,避免寡头企业因彼此竞争而减少各自的利润。
二、影响卡特尔稳定性的因素由于卡特尔分配产量的方法不能保证所有企业都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只有少数企业能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进行生产,而其他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就会暗中增加产量或者降低价格,导致原有的卡特尔协议最终失效。
具体而言、影响卡特尔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自身因素。
卡特尔各成员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妥协协议,各寡头企业担心彼此之间的激烈竞争会使自身利益受损:从而签订限制产量、维持产品价格的卡特尔协议。
一旦企业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原有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销售能力以及服务水平等降低并低于其他成员,企业就会产生违约冲动。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类型相同,并且在市场索取相同的价格,必定是产品质量好或者服务水平高的企业能够拥有更多的顾客。
(2)经济周期。
在前面分析中一直假定卡特尔内部成员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不发生改变,但在现实中很多行业并不满足这样的假设,这些行业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会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从理论上讲,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卡特尔的价格应该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如果没有及时调整,卡特尔成员就会发现不遵守协议是最佳的选择,从而导致卡特尔协议失效。
从众多案例来看,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卡特尔协议失效的比率较大。
(3)谈判能力。
虽然以利润分享形式存在的卡特尔形式居多,但还有一些卡特尔在分配产量时并不是通过理论计算来分配的,而是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分配协议。
一般而言,具有影响力的或者资深的谈判者会得到较大的市场份额,即获得较多的产量。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摘要:通过价格卡特尔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际反垄断的查处中证据的搜集和整合的难度非常大。
通过对山东药企一案的分析对利用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解构,对此行为规则具体措施有:相关处罚程序的配套与完善;提高查处垄断行为的可行性;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健全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反垄断执法方式的改进。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每片零售价格仅0.08元,全国目前有1 000多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其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仅有辽宁宏达和辽宁医创两家制药公司生产。
2011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辽宁宏达及辽宁医创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且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200元提高到300元~1 350元,并与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最大四家企业协商,表示可以提供盐酸异丙嗪,但这四家企业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价格从1.3元/瓶提升到5元~6元/瓶。
2011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并对两企业处以罚款处罚。
这是国内首起垄断重罚案,虽以发改委的重罚为结局,但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并没明确揭示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使得该处罚的信服度有所降低。
而揭示山东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则需对该案中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属通过价格卡特尔的方式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取的是市场份额即市场占有率的标准,加之根据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考量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商品价格、技术条件等方面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反垄断法——卡特尔
1、价格卡特尔。
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
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
比如超市里的差价双倍赔偿制度。
2、数量卡特尔。
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
3、销售条件卡特尔。
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
4、技术卡特尔。
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的卡特尔。
5、辛迪加。
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
比如德贝尔钻石卡特尔。
卡特尔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
对于一个卡特尔来说,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能够影响竞争,取决于许多因素,这包括卡特尔约束的行为方式,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数目,受卡特尔影响的产品或者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等。
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禁止的卡特尔,即它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另一类是可以被允许的合法与违法的认定——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联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协议、决议和协调行为表现方式的共同行为要件,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复数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及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从而实现价格卡特尔的有效规制。
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联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协议、决议和协调行为表现方式的共同行为要件,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复数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及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从而实现价格卡特尔的有效规制。
值得欣慰的是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
同时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卡特尔
编辑词条卡特尔
卡特尔(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1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同盟者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
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
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
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论我国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律规制
瞿静
【期刊名称】《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0)001
【摘要】价格卡特尔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在我国,价格卡特尔作为与市场竞争相伴而生的社会现象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并产生危害.为使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有效规制价格卡特尔,需要明确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并避免采用单一的本身违法原则,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主管机关.
【总页数】6页(P91-96)
【作者】瞿静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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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出口卡特尔法律规制的选择 [J], 丁玉海;刘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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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 领导制
1.公开的勾结:卡特尔(1)卡特尔的定义卡特尔是指为了维持较高价格通过正式协议公开地勾结在一起的一群厂商。
(2)卡特尔的主要任务第一,为各成员厂商的产品制定统一的较高的价格。
卡特尔制定统一价格的原则是使整个卡特尔的利润最大化。
如果行业中所有厂商都加入了卡特尔,那么,卡特尔的价格和产量的决定同完全垄断厂商的价格和产量的决定是一样的:使卡特尔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图形略)。
第二,在各成员厂商之间分配与较高的产品价格对应的较少的行业产量:为了维持较高的价格,各厂商的产量必须进行限额,而不能任意生产。
卡特尔分配产量定额的原则是使各个厂商的边际成本相等,并且与卡特尔均衡产量水平下的边际成本相等。
即MC A=MC B=……=MC N=MC=MR.上述的产量分配方式,是一种理想的分配方式,现实中很难实现.实际上卡特尔产量在各厂商之间的分配受到各厂商原有的生产能力、销售地区与谈判能力的影响.同时,卡特尔各成员厂商还可以通过广告、信用、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拓宽销路、增加产量.(3)卡特尔具有不稳定性的原因在卡特尔内部,如果某个厂商单独降低价格,而所有其他成员厂商都把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时,该厂商将面临一条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比较平坦的需求曲线:价格的微量下降可以大大地增加销售量,进而极大地增加总收益和利润。
这样,卡特尔内各个厂商都有足够的动机违背卡特尔对价格的规定,私自降低价格,增加产销量(经济人的机会主义)。
一旦某一厂商这样做时,其他厂商必然仿冒,最终导致卡特尔的解体.因此,卡特尔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
2.非公开的勾结:价格领导由于公开的勾结性协议在有些国家被认为是非法的(例如美国,大多数卡特尔协议都被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认定是非法的),因此寡头垄断厂商更多地采取隐蔽的、非公开方式互相勾结。
各个厂商共同默认一些“行为准则”,如削价倾销是违背商业道德的,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销售范围等等.价格领导或价格领先制是非公开勾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德国竞争法中的卡特尔制度
德国竞争法中的卡特尔制度联邦德国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其执行机构简称卡特尔局。
这不仅说明卡特尔是联邦德国竞争法的主要管制对象之一,而且也说明卡特尔是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
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通常是竞争者,但它们在竞争中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
其典型的方式便是订立卡特尔协议,限制产品的价格或者产量。
今天,随着我国经济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间的共谋会成为经常的现象,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的竞争。
我国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从竞争理论上对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研究很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德国的卡特尔法,借鉴其立法的经验和司法实践,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有着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卡特尔的概念和特征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关于卡特尔的规范是第1条至第13条。
其中第1条是关于卡特尔的一般概念。
它指出,“或联合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及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如通过限制竞争可影响到商品生产或商品与劳务交易的市场关系,则无效。
”这里提出了对卡特尔一般禁止的原则。
根据这个概念,卡特尔具有以下特征:1. 它们是以合同或者决议表现的为实现订约人共同经济目的的意思表述,从而是相同生产阶段订立的协议。
这种协议一般被称为横向协议。
2. 参加卡特尔的是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相互独立的。
这是卡特尔与康采恩的不同之处。
康采恩的成员虽然在法律上有独立性,但是相互间通过资金渗透,已成为一个有着统一经营管理机构的集团。
而卡特尔成员则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保持独立。
此外,这里所称的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
根据联邦政府对卡特尔法草案的解释,该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甚至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只要其活动能够影响市场竞争,也适用这个法律。
的法律形式在这里是不重要的,它们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国营,也可以是合营或者合伙。
3. 这些协议是以妨碍、限制或者歪曲竞争为目的,或者能够起到这种后果。
[卡特尔,管制,经济法,其他论文文档]简论卡特尔管制经济法论文(1)
简论卡特尔管制经济法论文(1)一、概念与理解:卡特尔是什么?(一)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横向联合行为卡特尔管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支柱之一,而且,从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来看,卡特尔管制是居第一位的,即其实际发生量和执法机关查处量都远远高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但是,理论界对卡特尔的界定却不尽相同。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卡特尔既包括横向联合行为(横向协议),也包括纵向联合行为(纵向协议);二是认为卡特尔仅指横向联合行为。
本文采第二种观点,即卡特尔是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竞争者之间的合同、协议等联合行为,是一种横向联合行为。
之所以采这种观点,首先,经济界一般持此观点,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予以尊重;其次,立法中用卡特尔一词者(如德国等)一般都采此观点;最后,横向联合行为具有高度的违法嫌疑性,是各国管制的重点,也应是我国着重予以管制的重点。
(二)卡特尔管制中排除纵向联合行为的考虑纵向联合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经营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的联合。
纵向联合行为对于竞争机制利弊兼有,但一般而言是利大于弊。
纵向联合行为的主要弊端是限制了品牌内部的竞争,但同时使得生产者能够更好地管理销售渠道,鼓励经销商有效地促销商品,提高销售制度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品牌之间的竞争,会产生更大的利益。
甚至,不少人认为纵向联合行为都应当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它创造和提高了效率。
纵向联合行为即使产生一定的限制竞争问题,由于替代竞争的存在,一般也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予以消除,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
所以,大部分国家对其管制都较为轻松,并大量予以豁免。
如欧共体委员会所发布的集体豁免条例中,大多数是涉及纵向的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反垄断经验不足的我国来说,应该集中执法资源对付更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而不是纵向联合行为。
只有当纵向联合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时,才会造成较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
但这更多应该从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角度进行干预,不宜在讨论卡特尔管制时一并讨论。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
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价格卡特尔由于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
本文指出,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及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参与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
掌握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认定价格卡特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构成要件本身违法原则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联合。
价格卡特尔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选择。
在存在价格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其参加者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润,能够依靠结合起来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
事实上,价格的“商定”只有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卡特尔行为。
掌握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价格联合行为,打击真正限制竞争的价格合谋行为,保护正当合法的企业联合。
在大力提倡以企业联合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原则价格卡特尔协议的参加者由于受协议内容的制约,不能根据市场供求来自主地改变生产,自由地确定价格,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在价格卡特尔保护伞的作用下,企业失去了提高技术和促进效率的动力,以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进行掠夺,“其最终目的是要限制竞争”,使市场失去自由竞争的基础。
因此,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时候无一例外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严格禁止价格卡特尔。
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也译当然违法原则,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价格卡特尔协议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
“根据谢尔曼法,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凡以提高、亏售、固定、限制或动摇商品价格为目的或后果而形成的联合均为本身违法……”。
欧佩克价格卡特尔分析
欧佩克卡特尔相对其他卡特尔稳定的原因分析学号 119210055105002 赵建杰价格卡特尔,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联合,是建立在横向竞争者之间的一种联合,他们以契约为合作的基础,在这中契约的基础上拟定价格,以获取更高的企业利润。
它是一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下的一种产物。
同时由于这些企业是以自己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所以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企业都各怀鬼胎,有一种相互欺骗的动机。
当契约的各方维持在商定的价格时,一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就会自己私自降价或是扩大生产的产量,谋取个人的巨额利润。
其它的企业也跟着效仿,那么必然会导致这个价格卡特尔的解体。
所以一般来说,卡特尔的寿命不会很长,它属于一种企业间的短期合作行为。
但是,OPEC却创造了一种例外,实现了这种垄断联合的长久的合作。
众所周知石油输出国组织(或称“欧佩克”,OPEC),属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石油政策,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的国际组织。
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为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和维护石油收入,1960年9月10日由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商议成立一个协调机构,9月14日“石油输出国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之后成员国由5个增加到13个,即阿尔及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尔、加蓬分别于1992年和1996年退出该组织。
欧佩克从成立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那么它的成功的原因在何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欧佩克属于一种国家级的合作,而且各国之间加入这一组织都必须遵从该组织的合作条件和处罚规定。
相对于企业间的合作来说具有更为正规、严格的要求。
各国之间的出尔反尔的现象相对较少。
所以欧佩克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二,相对于那些欧美大国的石油集团大亨来说,无论是在经营策略,还是国贸经营规则上来说都处于弱势。
西方经济学7章知识拓展--价格领导模型和卡特尔模型以及伯特兰德模型
价格领导模型(Price Leadership Model)是指产业内一家企业先变动价格,然后其他企业就跟着定价的竞争格局。
寡头厂商之间有可能会发生串谋,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串谋可以是公开的、正式的,也可以是秘密的、非正式的。
在大多数国家中,寡头厂商之间的公开、正式的串谋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因此,寡头厂商往往采取非正式的串谋行为。
在非正式的串谋行为中,价格领导模式是常见的一种模式。
价格领导指一个行业中由某一家厂商率先制定价格,其他厂商随后以该“领导者”的价格为基准决定各自的价格。
通过暗中默契的共谋(合作)行为。
即由一个领袖企业制订和调整价格,其他企业则主动跟随。
避免价格竞争,又可躲过反垄断法对公开勾结的限制。
1、大厂商价格领导或称支配型企业的领导行业中如果有一家厂商的规模很大,其余都是较小的厂商,那么大厂商可以确定一个市场价格,既使自己利润最大,又使其他厂商能够销售他们能希望销售的产量。
其它小厂商一旦意识到这一点,便宁愿接受大厂商所订的价格,并像一个完全竞争者一样行事。
按照既定价格确定自己的生产和销售数量。
所有小厂商按自己确定的数量销售后留下的市场,则全部归大厂商拥有。
图(1)中DD'(直线)为寡头垄断市场的需求曲线,MCB为有支配力大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MC曲线是其他各小厂商的边际成本之和。
由于小厂商是价格接受者。
和完全竞争情况相同。
总是在MC=P处生产,所以它们平均变动成本以上的边际成本曲线即可代表它们的供给曲线。
假如小厂商的数目为10个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成本状况。
当每个小厂商的产量为4个单位时平均变动成本最低为4元,那么4元以上的边际成本曲线即为小厂商供给曲线。
根据已有市场需求曲线和全体小厂商的供给曲线,便可推出大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
曲线HMGD’正是有支配能力的大厂商的需求曲线。
大厂商的需求曲线是根据各个价格下整个市场需求量减去小厂商供给量之剩余所形成的。
当价格为12元时,整个市场需求120个单位,此时小厂商的供给量正是120单位,即市场所需全部产品都由小厂商供给,市场对大厂商的需求量为零。
小议价格卡特尔及其界定
小议价格卡特尔及其界定
钟钢
【期刊名称】《价格月刊》
【年(卷),期】2005()7
【总页数】2页(P25-26)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界定;超额利润;竞争关系;服务价格;市场竞争;经营者;商品;垄断
【作者】钟钢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1;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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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价格领导行为为例证的分析[J], 储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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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等概念
卡特尔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1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同盟者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
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
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托拉斯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
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
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
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
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卡特尔名词解释
卡特尔名词解释卡特尔(Cartel)是指一个由一组企业或经济主体组成的联盟或垄断组织,旨在通过合作、协调和限制竞争来控制市场和价格。
卡特尔形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一般会共同承诺遵守相关的共同规则和分配利润的机制。
卡特尔的运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 垄断地位:卡特尔的成员一般来自同一个行业或市场领域,通过联合起来,共同控制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这可以通过价格固定、市场份额分配、制定共同销售策略等方式来实现。
2. 限制竞争:卡特尔成员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
这包括限制新进入者的市场准入、共同抵制低价竞争、创造技术壁垒等。
3. 共同定价:卡特尔成员一般会共同制定和执行市场价格,以确保成员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共同定价,他们可以避免价格战和相互压低价格,提高整体行业利润。
4. 分配市场份额:卡特尔成员可以通过协议或合同,互相分配市场份额,以避免直接竞争,从而保持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稳定利润。
5. 信息共享:卡特尔成员之间一般会共享市场信息和经验,以便更好地协调和合作。
这包括共享市场需求、价格趋势、竞争对手动态等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卡特尔一般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和挑战:1. 不公平竞争:卡特尔通过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往往会导致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基础。
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伤害,价格通常会被抬高。
2. 缺乏创新和效率:卡特尔成员在追求共同利益和稳定利润的同时,可能会缺乏创新和提高效率的动力。
这可能导致市场落后和产品质量下降。
3. 法律和监管风险:卡特尔行为通常违反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涉及反竞争行为的卡特尔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罚款。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和打击卡特尔行为。
4. 稳定性和持续性:卡特尔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共识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卡特尔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可能受到动摇。
成员退出或违反协议的情况可能导致卡特尔解散或失去效力。
价格卡特尔
价格卡特尔大连17家企业向日本出口的某种产品占有日本市场的80%。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口权下放,企业之间展开了价格大战。
价格被迫降至接近成本,且远远低于马来西亚等国。
1998年,17家企业成立价格卡特尔,规定:协议之日起所有协会会员必须同时以提高了的统一价格同日商签约。
若协议被实施,出口创汇可望从目前的17亿美元提高到24 亿美元。
虽然规定价格表面上被日商接受,但是,在正式签约的当天,个别企业以低于统一价格的价格私下与日商签约,使价格卡特尔名存实亡,大多数遵守协议的企业陷入困境,为了夺回市场,遵守协议的企业重新压价签约,使最早与日商低价签约的企业也损失惨重,价格卡特尔宣告夭折。
分析角度;运用博弈论的理论,该价格卡特尔成员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必然要走向“囚徒困境”为使分析简单清楚,需构造一个最简单的卡特尔模型:假设该市场上只存在两个企业,两个企业有相当的市场力量,若彼此竞争,双方都获收益150万元,若彼此合作串谋结成卡特尔,都可获得250万元,如果一方遵守卡特尔而另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收益等于0,违约方可得300万元。
这一博弈的两个参与方A、B各有两个策略可供选择:守约、违约;在选择自己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战略给定:假定A守约,则B违约是最优战略(300> 250);同理,B若守约,A违约将获更大收益(300 > 250)。
于是双方都选择违约,企图获得300万元收益,却不曾考虑自己的选择会给对方带来负效应。
于是在这场违约竞争中,双方实际只能获得150(<250 < 300),远远达不到集体理性下的收益(250),企业陷人囚徒困境。
本案例的分析可参考教材“博弈论和策略行为”思考下列问题:1、请列出上述博弈的得益矩阵,并分析哪一组策略构成一个纳什均衡。
2、在价格卡特尔协议中应加入哪些条款,可以使{守约,守约}构成一个纳什均衡。
3、需要哪些外部条件能使你所设计的协议被积极遵守。
国际核心卡尔特及其规制
国际核心卡尔特及其规制——谈对国际核心卡尔特及其规制的认识【内容摘要】竞争与反竞争是一对矛盾。
可以说,凡是存在竞争的地方,自然也就会存在着限制竞争或阻碍竞争的反竞争倾向和行为。
例如资本主义垄断市场的出现和随之而来的反垄断行为。
这里的卡特尔及其对其的规制便是其中的一种。
【关键词】核心卡特尔垄断反垄断卡特尔规制反垄断法【正文】一,核心卡特尔的界定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是由生产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目的在于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核心卡特尔。
卡特尔常常是国际性的。
例如欧佩克·卡特尔就是产油国政府间的一个国际协定,它在十多年间成功地将世界石油价格提高到远远高于本来会有的水平。
其他成功的提高了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还有:在70年代中期,国际铝矾土联合会将铝矾土价格提高到4倍。
而一个秘密的国际铀卡特尔提高了铀的价格。
一个被称为水银欧洲的卡特尔,将水银价格保持在接近于垄断水平。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经合组织OECD)1998年发布的《反对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建议》中,将核心卡特尔定义为各国竟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操纵投标、建立出口限制或配额、分享或分割市场等行为。
建议书排除了三种情况:即当一项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1)与实现合法的降低成本或提高生产效率有合理的联系;(2)被成员国国内立法直接或间接地排除在适用范围外;(3)是依据这些法规的授权;那么这项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就不包括在该建议所定义的“核心卡特尔”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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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商业时代 (原名 《商业经济研究》) 2008年30期目的是要限制竞争”,使市场失去自由竞争的基础。
因此,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时候无一例外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严格禁止价格卡特尔。
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也译当然违法原则,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价格卡特尔协议是本身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
“根据谢尔曼法,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凡以提高、亏售、固定、限制或动摇商品价格为目的或后果而形成的联合均为本身违法……”。
在“爱迪斯通铁管与钢铁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价格固定在普通法上不存在任何合理性的问题;在“川通陶瓷案”中,法院从基本经济原理出发,认为价格固定排除了竞争,从而确定任何形式的价格维持都是违法的,应当对价格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凡涉及限定产品的价格、价格构成、最高限价方面的协议,卡特尔局一般都会认为它们严重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
欧盟委员会也历来极力反对价格卡特尔,认为这类协议属于“本身恶”的反竞争协议,几乎不可能豁免。
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碍、限制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目的或后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共同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禁止。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6项也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者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对价,或者限制数量、技术、制品、设备或交易的对方等,相互约束或实行事价格卡特尔的认定和规制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联合。
价格卡特尔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选择。
在存在价格卡特尔协议的情况下,其参加者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润,能够依靠结合起来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
事实上,价格的“商定”只有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卡特尔行为。
掌握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价格联合行为,打击真正限制竞争的价格合谋行为,保护正当合法的企业联合。
在大力提倡以企业联合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原则价格卡特尔协议的参加者由于受协议内容的制约,不能根据市场供求来自主地改变生产,自由地确定价格,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在价格卡特尔保护伞的作用下,企业失去了提高技术和促进效率的动力,以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进行掠夺,“其最终价内容摘要:价格卡特尔由于限制竞争,从而“本身违法”。
本文指出,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及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参与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
掌握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认定价格卡特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价格卡特尔 构成要件 本身违法原则■马 丹1 苏跃飞2(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杭州 310008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地限制竞争。
”价格卡特尔侵犯的客体法律只禁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言之,法律禁止的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该社会关系就是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价格卡特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它破坏了法律所积极维护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就是价格卡特尔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能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通过竞争机能,均衡供求,形成市场价格,使经济正常运行。
如果这个机能遭到破坏,机制失去作用,价格就不是通过竞争形成,而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团体恣意定价;价格一旦不反映市场客观状况,失去规制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功能,市场就会服从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或团体的意愿,那么,这种情形就侵犯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价格卡特尔的参加者缔结协议,其直接目的就是人为地协调和约束经营者的自由竞争,进而直接定价。
同时,通过价格卡特尔协议,还可以形成团体形式的市场支配力量,控制协议以外的经营者,操纵市场。
因此,价格卡特尔行为对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的侵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回避内部竞争行为;二是形成对全体市场价格的支配力。
价格卡特尔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该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就价格卡特尔行为而言,指各厂商企业之间的共谋及其此后的协同一致的价格行为。
(一)关于共谋的认定共谋,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签订的旨在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协议……”,也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旨在诈欺的秘密联合、暗中通谋……”,共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协议的本质是合意双方或者多方的经营行为,因此,协议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首先,协议必须是一种合意,即必须是符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其次,协议还必须是双方或者多方的经营行为,如果是单方行为,就不能构成价格卡特尔。
在实践中,若将价格卡特尔协议按照合同的含义去解释,就会大大限制法律的适用效力。
当然,在达成价格卡特尔协议前,行为人必须“秘密联合、暗中通谋”。
虽然联合或通谋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事前当事人至少有间接的接触、联络,以达到当事人普遍了解的程度。
(二)关于协同一致的价格行为的认定共谋后当事人必须实施共谋的内容,采取一致的行动。
没有共谋后的一致行为,共谋其实就等于付诸流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企业之间的协同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在有关的企业之间,本应各自独立的商业活动被一种协同活动的形式或者事实上的合作形式所取代。
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在有关的贸易活动中,不再以独立的行动出现,而是以协同活动或者合作活动的形式出现。
二是这种协同或者合作的形式需要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来实现。
即在协同或者合作活动之前,有过各种可能形式的接触。
三是其目的旨在预先排除其竞争者未来的价格竞争行动。
即具有对企业未来价格行为导向的作用,或者具有维持或者改变有关企业现有价格的行为或效果。
总之,“只要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明知地并且自行地根据其他企业的愿望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就足以构成协同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之间协同一致的价格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和固定价格体系。
固定价格协议是指价格卡特尔各方直接就价格、价格构成、价格计算方法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共同就它们所允许进入市场的产品数量订下额度。
市场划分是指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一致同意划出各自独家销售的市场,互不进入对方市场进行竞争,或者划分各自的顾客类型,互不将产品销售给不属于自己的顾客。
固定价格体系比较复杂,具体有两种方法:一是可选择的操纵报价的方法;二是到货价格体系。
(三)关于损害后果因为价格卡特尔属于本身违法,不管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订立协议之初的共同目的是为了限制竞争,还是存在其他利益,只要该协议的订立对同一行业的产品产销或服务的市场产生了限制自由竞争的影响,此协议即属违法行为。
所以,价格卡特尔的损害后果要件比其他卡特尔的要简单。
事实上,当价格共谋和协同一致的价格行为被确证后,价格卡特尔有无限制自由竞争的后果已变得不再重要,因此,价格卡特尔的客观方面得到证实后,法院无需寻找其损害后果,即可宣判其违法。
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不同的法律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依靠主体而发生。
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是因违反竞争法的规定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经营者。
美国《谢尔曼法》对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使用了没有任何限制的“人”的概念。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886年“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中所做的解释,确定此词也包括企业,这样《谢尔曼法》就承认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一切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价格卡特尔的主体。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盟《罗马条约》都规定价格卡特尔的主体是“企业”,包括任何独立而持久地从事货物生产、贸易或商业服务的个人或联合。
医生、律师、建筑师等自由职业者,如果从事竞争性的市场活动,也被认为是企业。
在法律中如何称呼价格卡特尔行为主体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国外来看,有三种,即人、企业、事业者。
因为“事业”在我国的含义具有特定性,而“人”这个词不能直观表现行为主体的经济意义,“企业”这一概念不能包括我国现存的大量从事竞争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因而均不宜采用。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概念的科学性而言,还是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而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概念作为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比较合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是个机能性的概念,对组织形态没有要求:就自然人而言,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切个人,如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就法人而言,不论法律形态是公司还是其它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法人,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有可能成为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
而且,经营者的外延是开放的。
当原来非竞争性的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成为竞争性行业时,为了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就成为该法所调整的经营者。
值得指出的是,因为价格卡特尔行为是经营者通过合意,利用结合的力量支配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卡特尔的行为主体必然是复数。
而且这些复数经营者在经济上相互独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在法律上也相互独立,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价格卡特尔的主观方面满足构成要件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即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
它要求协议的参加人主观上直接或间接地意识到行为的共同性和限制竞争性,这是价格卡特尔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般而言,经营者希望得到经营自由,但是如果通过失去一些自由的共同行为而能换得更大利益时,就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合意了。
国外司法实践均把限制竞争的合意作为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
日本在1949年“汤浅木材工业事件”中首次明确提出这一要件,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共同行为的成立,单纯有行为的结果、外形上一致的事实,还不充分,进而,解释行为者之间存在某些意思联络是必要的事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共谋是由言词或行为证明的、从事非法活动或运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活动的两个或多个人的协议,其特征要求数个共谋者在一非法协议中有统一的目的或共同的企图和默契或有意思合意。
结论价格卡特尔是一种本身违法行为,无论它是通过直接固定价格,还是通过间接控制产品数量而达成的。
与此相关的划分市场、划分顾客与划分产品的做法,也同样是本身违法的行为。
价格卡特尔规制法律制度作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必须放在整个市场秩序法律完善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孤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