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3-2005预拌砂浆技术规程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5)356号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厅有关处室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新技术推广站前言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江苏恒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2018年6月14日1生产过程质量控制1.1 原材料ﻫ1.1。
1 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ﻫ1.1。
2 胶凝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材料ﻫ 1 水泥ﻫ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2 石膏1)干粉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
2)石膏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ﻫ 1.1.3矿物掺合料1 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2矿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ﻫ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ﻫ5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1。
1.4 细集料1 砂ﻫ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ﻫ 2 其他矿物细集料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前言为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预拌砂浆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常规质量控制之外,加强检|测、检验、试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要制定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有关质量标准、规程、工艺、技术要求等,这些文档要编制规范、正确、完整,并加以管理和更新。
3.工艺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要对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工艺控制,保证生产各个环节的符合标准,避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4.进货和供应商管理预拌砂浆企业要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原材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建立内部检验机构,以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5.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检验预拌砂浆企业要对生产过程进行严密的控制和检验,确认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才能出厂。
6.产品检验预拌砂浆企业要使用标准化检验设备和方法,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质量管理措施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采取进货合同,要求供应商为控制具体原材料的质量做出承诺;在进货门槛上设置必要的标准,在检查每批原材料时,要检测其以下方面:质量、技术性能及环保等方面相互满足。
2.生产工艺的质量控制在生产前,必须清楚工作流水线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特定行动和工艺流程。
在行动的生产过程中,对于每个过程设定好规范,以及验证好成果。
3.生产现场的质量控制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在现场进行监测,计量器的功能和指纹密码锁的使用必须受到标准流程的严格控制。
4.功能检测所有产品在出厂前必须进行功能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5.质量投诉处理对于各种形式的客户投诉,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理体系,对投诉加以分析,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是企业强制执行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可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已成为当今建材行业家喻户晓、应用频繁的建筑材料,为了正确应用预拌砂浆,本规程旨在提供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技术要求。
一、生产技术要求(一)用料1.主要原料:水泥、粉煤灰、细砂、粗砂、膨胀聚合物助剂等。
2.辅料:止咳剂、抗凝剂、高效抗压剂、密度调节剂等(二)比例级配方预拌砂浆成品比例为:水泥:粉煤灰:细砂:粗砂=1:3~4:4~6:2~4。
预拌砂浆粘结剂比例为,水泥:粉煤灰:合成纤维=1:2:1。
(三)技术参数1.预拌砂浆设计强度应大于或等于C15;2.起砂品位小于合格标准要求;3.粘接力抗剪强度满足室内外墙面和地面使用要求;4.砂浆化学剂有效期不小于7d;5.水泥抗压强度大于或等于C30,加水稠度不超过180mm。
二、应用技术要求(一)使用量1.使用预拌砂浆应根据施工图纸排列层数计算,没层膨胀缝饱满。
2.每厘米的用量为4~4.2kg;3.一遍拌制一次抹划,每遍厚度不宜超过5cm。
(二)施工技术1.墙体抹灰前应先在墙体表面涂刷4~5个厘米膨胀缝以便预拌砂浆能膨胀自如。
2.预拌砂浆应搅拌均匀,建议用电动搅拌机或叶轮搅拌机,搅拌不得少于3min,多于10min,使搅拌物质成为细腻稠糊状。
3.抹灰时要多磨,少拉,容易出现脱层现象,并在抹面平整位置划定条纹,利于控制位移。
4.全部抹完一遍后应迅速用软布、湿毛刷或海绵布蘸有水用力擦拭略去灰尘。
5.预拌砂浆每遍厚度不宜超过5cm。
(三)施工环境1.温度不低于5℃,雨天施工时应有足够的防护设施。
2.湿度不超过80%,有较强的气流。
3.拌合时尽量不要在烈日或霜冻期间施工,否则会影响施工质。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4•【字号】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2008]2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条件:(一)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二)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三)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第五条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九)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省辖市散装办(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文件。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连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形象,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由水泥、细集料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掺合料进行拌制而成,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新建砂浆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备案。
第五条为防止盲目、无序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和数量。
新设立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新浦区、海州区、云台山景区(市科教创业园区)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江苏省预拌砂浆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 条文说明--1 范围本章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与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使用质量稳定和性能良好的预拌砂浆是解决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中质量通病的措施之一。
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发展商品砂浆成为国内外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预拌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制定出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统一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不适用于特种预拌砂浆,特种预拌砂浆质量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说明了本规程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现行的许多标准、规范和规程或多或少与本规程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为尽可能表明这些关联和便于查阅,一并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列出。
3 术语和定义3.1 对预拌砂浆进行了定义,并说明了预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3.2说明了干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本规程将预拌石膏砂浆列入干拌砂浆范围,是考虑到石膏砂浆作为内粉刷材料,在体积稳定性和装饰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将其列入本规程有利于石膏砂浆的推广应用。
在质量标准上仍然采用统一的规定。
本规程同时考虑到石膏砂浆与水泥砂浆在强度和耐水性等方面的差别,在其试验方法上将作适当规定。
3.3说明了湿拌砂浆的组成、生成、运输及使用特点。
3.4给出了普通预拌砂浆的定义。
本规程中所谓普通预拌砂浆,系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他具有特定功能的砂浆,如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界面剂等等,属于特种砂浆,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3.5给出了特种预拌砂浆的定义。
3.6说明了保水增稠材料的作用及特性。
普通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消化石灰粉作为保水增稠材料,因为我国《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规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同时石灰膏含水率大,不能直接用于干拌砂浆生产;且作为气硬性材料,石灰还使得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硬化后耐水性差、收缩大、粘结力小。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产品质量,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预拌砂浆安全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工作。
3. 各岗位人员应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机械设备管理(1)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3. 人员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
(2)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4. 生产环境管理(1)保持生产环境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通风、防尘、防毒等措施,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5. 物料管理(1)严格按照物料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产品质量。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质量不合格的物料。
6.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等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材料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应当在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扶持与鼓励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苏经信节能[2010]104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040号2010年12月9日)各市、县(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推进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到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袋装水泥备案:(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六)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五条申请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二)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或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第六条申请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赴施工现场实地检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实地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并签发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二);(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宿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90号2009年6月2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全市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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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
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由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具体备案条件另行发布)。
(四)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五)负责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的宣传。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
(一)严把市场质量关,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
(二)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三)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四)负责并会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专用车辆要服从当地交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有关规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评价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
第十条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确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名单,南京市、常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镇江市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徐州、连云港、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等7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确定本地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制定落实措施和实施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禁现搅拌”任务。
有条件的县(市),应按所在省辖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间,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 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企业散装砂浆的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 0%以上。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计量管理。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和鼓励工作。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设计概算中和编制预算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没有经过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二十二条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
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鲁班奖和扬子杯奖);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办公室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30日内,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
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低于工程应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进行
现场搅拌的部分),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