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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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第二批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试点“揭榜挂帅”机制,围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我市组织征集第二批“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凝练形成“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榜单,现予以发榜。

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揭榜要求(一)“揭榜挂帅”项目牵头揭榜单位应按照“2021年市第二批‘揭榜挂帅’技术需求榜单”(详见附件)所列3个技术需求项目所规定的技术难题和攻关内容、预期技术目标、时限等要求申报。

(二)牵头揭榜单位必须与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揭榜单位负责技术攻关,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负责科技成果承接转化。

(三)鼓励市内外科研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与泉州市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市外科研攻关单位揭榜时,按照市级财政制度要求,以市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承担项目,项目财政资金将由市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转拨市外科研单位。

(四)申请科技局资助经费不超过榜单规定的申请资助经费额度,技术需求企业的出资承诺作为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

若市科技局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揭榜方应与技术需求企业协商,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五)牵头揭榜单位为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2.2020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2.5%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下载网址:/)。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泉政文〔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泉政文〔2008〕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一、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四、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福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教[2016]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16〕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普示范体系,增强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省科协和省财政设立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2016年4月1日附件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为推动和规范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科普示范体系,增强基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福建省科协认定命名的本省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

第四条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坚持“政。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精神,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按照科研规律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社会公益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平台基地补助等。

(一)重大科技专项。

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加强组织创新,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跨部门多单位联合攻关。

(二)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及成果示范应用,对市场导向和产业化目标明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行投入,政府采用引导性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泉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为深耕人才“港湾计划”,健全完善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支撑引领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要求,适应我市“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一)本规定适用于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在泉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详见附件1)申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

以团队形式引进的,可对照团队评审条件申报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等不列入此适用范围。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12日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一、为落实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协,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党务(群)工作部:为推动科普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10月24日泉州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市级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科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4]7号)、《泉州市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泉委[2015]54号)、《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泉政办〔2016〕146号)和《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普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所称市级科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科协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普活动和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协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

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分类支持、竞争择优、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投入扶贫攻坚、乡村产业振兴“千万”行动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四)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如下:设区市财政局职责如下:(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二)会同区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精编汇总版】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管理意见(试行)泉州市优秀合集

【精编汇总版】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管理意见(试行)泉州市优秀合集

标题]泉州市优秀人才培育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管理定见(试行)一、总体要求(一)为进一步做好泉州市优秀人才培育专项经费资助工作,抵达资助项目、培育人才的目的,确保资助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凭证《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当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人才开拓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措施〉的通知》(泉委办054号)精神,参照有关科技和社科项目资助管理措施,聚集工作实际,订定本定见。

(二)泉州市优秀人才培育专项经费资助要紧紧盘绕泉州市经济社会开展对紧缺急需人才的培育开展项目资助,通过实施项目发起,成立项目科研团队,加强领军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队伍培植。

二、经费起原、资助额度和完成时间(三)资金起原市委组织部每年从泉州市人才开拓专项资金中划出150万元作为人才培育专项经费,其中,100万元用于资助优秀人才科研攻关项目;30万元用于资助跨单元、跨学科的触及穿插学科、边缘学科以及贴近我市财富开展的紧缺急需的联合攻关项目;20万元用于资助乡镇(街道)科技副职开展科技工作。

1(四)优秀人才培育专项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项目每个最高不超越10万元;社会科学类最高不超越5万元;联合攻关项目为10—15万元。

资助额普通不超越课题所需经费的70%。

(五)项目完成周期普通为1—2年,最长不超越3年。

联合攻关项目完成周期普通不超越5年。

三、资助对象、层次、类别(六)资助对象1、否决中国共产党带领,酷好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职业品行却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在我市行政地域内的优秀人才或青年骨干。

对享受当局非凡补助人员、省优秀专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拔尖人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资助,并向基层和青年骨干人才恰当倾斜。

3、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在近期内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

其中,中直、省直驻泉单元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及其承当的科研项目。

(七)资助层次1、第一层次:优秀人才专项資助,次要用于撑持在国内同行业已具有肯定专业程度的人才,鼓励他们对准学科开展前沿主2持开创性工作,不竭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加速成为国内一流的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泉政文〔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提升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服务地方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对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按照我市扶持科研平台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高校、科研机构应制定扶持平台建设发展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二、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简化高校、科研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科研机构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三、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其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泉政办〔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办〔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3.5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做到“应培尽培”。

对企业职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鼓励企业精准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岗前、在岗、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努力实现“就业即培训”和“培训促就业”。

2.做到“愿培则培”。

实施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专项培训。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文〔2017〕7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规定管理。

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四)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一)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市政府各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6.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泉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7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丰泽区、石狮市财政局、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科经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修改制订了《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1月15日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泉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5日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制定以下措施:一、目标任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科技企业成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促传统产业焕新,促新兴产业培育。

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规模和强度持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建设一批机制活、能力强、绩效优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创新管理水平和绩效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重视支持研发创新的环境更加优化。

到2026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保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总量达到4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2.2%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有研发经费投入的比例达到45%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000家,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突破120亿元,推动晋江迈入研发投入超百亿县(市),培育机械装备、纺织服装等一批研发投入超50亿元的产业,培育研发投入超亿元企业30家以上;高水平科研平台达50家以上,在装备制造、集成电路、化工新材料等领域攻克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50项(个)以上,服务企业超过5000家(次),成果转化应用200项以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泉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1.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及行政机关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工作函;3.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4.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5.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6.对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7.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类文件;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10.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泉政办〔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精神,推动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建立科技服务产业的长效机制,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目标,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人才为支撑,聚集各级各类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引导科技人员下基层、下企业、下车间、下生产一线,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实现培养一批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一批市场经济主体、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扶持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带领一方创业致富的“五个一”目标,逐步完善我市科技特派员制度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特色鲜明的全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新局面。

二、创新选派机制,拓展产业范围(一)拓展选派渠道。

科技特派员选认不限地域、不限来源、不限服务领域,按照供需精准对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企业、基层开展创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

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要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7日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在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制定如下意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支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泉政办〔2017〕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7〕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动科技创新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近期若干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49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十三条措施:一、增加研发投入,进一步夯实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强化战略导向,完善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研发投入。

贯彻《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和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激励创新政策,强化企业创新倒逼机制,鼓励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引导企业加大R&D经费投入,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R&D)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以上,研发经费投入量位居全省前列。

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重点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

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力度,力争尽快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跟踪国际科技前沿技术变革,围绕17个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路线图,大力发展机器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光电信息、北斗定位导航、新能源汽车、石墨烯、3D打印、VR、AR、海洋装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原始创新成果。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泉科(2019)190号),以下简称《规定》),分别对专项经费主要用途、补助方式、补助标准、申请资助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便于公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专项经费主要用途有哪些?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2.省、市科技特派员承担的项目补助经费;3.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经费;4.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市级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补助经费。

二、专项经费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对经认定的泉州市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每个每年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

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2.对省、市科技特派员在泉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给予10万元补助。

3.对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评估优秀的给予25万元的补助经费,评估良好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经费。

申报单位已获星创天地补助项目,同年度不得再申报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

4.已获省级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补助,每个服务单位限申报一项,每位科技特派员限申报一项。

三、工作经费拨付渠道和使用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经费拨付渠道由原来拨付到派出单位和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调整为直接拨付到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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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泉科(2019)190号),以下简称《规定》),分别对专项经费主要用途、补助方式、补助标准、申请资助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便于公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项经费主要用途有哪些?
1.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2.省、市科技特派员承担的项目补助经费;
3.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经费;
4.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市级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补助经费。

二、专项经费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对经认定的泉州市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每个每年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

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2.对省、市科技特派员在泉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给予10万元补助。

3.对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评估优秀的给予25万元的补助经费,评估良好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经费。

申报单位已获星创天地补助项目,同年度不得再申报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

4.已获省级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补助,每个服务单位限申报一项,每位科技特派员限申报一项。

三、工作经费拨付渠道和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工作经费拨付渠道由原来拨付到派出单位和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调整为直接拨付到服务单位。

经费使用范围更加细化,在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基础上,增加了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各项费用支出有具体明确标准,要求相关票据报销时需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

四、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科技特派员选认对象需符合《泉州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实施意见》要求,不限来源(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均可)、不限服务领域、不限名额,对深入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可优先推荐。

1.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

2.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以科技人员联合体或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形式,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星创天地等单位整体优势,以推进当地产业发展为目标,开展公益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3.已经与服务单位结对,开展实质性科技服务。

五、工作经费具体申报流程?
1.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文件,明确选认条件、选认方式、选认流程及有关具体要求。

2.申报对象填报《泉州市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泉州市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附上科技特派员选认三方协议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明确突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和具体解决问题。

3.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

4.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经过研究确定选认名单。

5.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六、补助项目采用什么补助方式?
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采用后补助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年度相关业绩和项目成效,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扶持,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运行和建设。

七、补助项目具体申报流程?
1.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文件,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2.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陆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分别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建设运行情况报告或实施成效说明。

3.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

4.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经过研究确定立项名单。

5.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

八、同一个服务单位或派出单位可以同时申报法人(团队)或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吗?
1.同一个服务单位,不能同时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里面的科技人员不能再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同一个服务单位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不能超过2个,超过2个以上的要求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

2.派出单位申报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时,其中申报法人科技特派员的,一个派出单位只能对接一个服务单位,但是参与的科技人员不能再参与申报团队或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团队科技特派员没有数量限制,但是团队中的科技人员不能再参与其他团队或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九、上一年度已选认为科技特派员,本年度还可以申报吗?
科技特派员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任期至少一年,可连选连任,上一年度选认为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到期后工作经费有剩余的,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上一年度选认为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到期后(含补充协议),需将年度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市科技局,才能继续申报本年度科技特派员。

十、科技服务和科技推广的科技人员可以申报科技特派员吗?
在所在事业单位的本职工作中包含科技服务、推广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单位、科技副乡镇长等),如在本职工作中有拓展服务或在工作区域以外服务,可作为选认对象。

十一、可以同时申报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吗?
同一年度内已获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叠加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如何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可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咨询,也可向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咨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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