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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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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得借
选择适用法律以规避、排除强行法。
• 强行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有如下九类,当事 人必须适用我国法律,不得约定适用外国 法:
• 1、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 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 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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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 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 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 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 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 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 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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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案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北京” 为诉讼管辖地,但不得违反集中管辖的强 制性规定,所以,北京市高院对该案无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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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原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 国境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 权?
• 答:可以在中国起诉。北京、大连、广州的中 院都可以管辖。法条依据如下:
• 关于“重大” 的法条:民诉意见1、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 争议标的额大(争议标的按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的金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 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指在国外居住的当 事人在5人以上,或分属不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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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中管辖的专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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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涉外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注:并未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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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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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 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 订地(注:广州)、合同履行地(注:大连)、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注:大连)、可供扣押财产 所在地(注:北京)、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注: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 答:无。分析如下:
• 先看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协议管辖法院, 及其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 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 院管辖。 (注:北京有当事人的分支机构, 所以为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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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同时法律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见民诉法242条)
• 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 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 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
• 天津外贸公司于9月9日如约将钢材运至大连。检验后,三
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 起争执。1998年11月,天津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诉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
纷案
析案者: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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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 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
• 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在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 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
• 合同约定:双方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 供1500吨钢材,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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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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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 的协议是否有效?
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
• 有效。法律依据如下: • 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
•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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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应当由中院管辖,而不是高院?
• 一、“重大涉外案件”之“重大”;二、关于集 中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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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 权?
• 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 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国境 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协 议是否有效?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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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 管辖权?
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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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得借
选择适用法律以规避、排除强行法。
• 强行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有如下九类,当事 人必须适用我国法律,不得约定适用外国 法:
• 1、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 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 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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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 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 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 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 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 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 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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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案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北京” 为诉讼管辖地,但不得违反集中管辖的强 制性规定,所以,北京市高院对该案无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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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原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 国境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 权?
• 答:可以在中国起诉。北京、大连、广州的中 院都可以管辖。法条依据如下:
• 关于“重大” 的法条:民诉意见1、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 争议标的额大(争议标的按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的金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 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指在国外居住的当 事人在5人以上,或分属不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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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中管辖的专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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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涉外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注:并未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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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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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 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 订地(注:广州)、合同履行地(注:大连)、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注:大连)、可供扣押财产 所在地(注:北京)、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注: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 答:无。分析如下:
• 先看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协议管辖法院, 及其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 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 院管辖。 (注:北京有当事人的分支机构, 所以为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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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同时法律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见民诉法242条)
• 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 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 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
• 天津外贸公司于9月9日如约将钢材运至大连。检验后,三
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 起争执。1998年11月,天津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诉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
纷案
析案者: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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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 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
• 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在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 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
• 合同约定:双方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 供1500吨钢材,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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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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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 的协议是否有效?
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
• 有效。法律依据如下: • 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
•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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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应当由中院管辖,而不是高院?
• 一、“重大涉外案件”之“重大”;二、关于集 中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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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 权?
• 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 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国境 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协 议是否有效?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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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