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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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国际私法PPT第4章

国际私法PPT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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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该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对此,我们应 按照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尽管周女士能否继承李伯康在广 州的楼房,取决于她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 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符合先决问题三大要 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中国的冲突法, 主要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不 具备三大要件中关于“主要问题依法院国 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 一要件,故不存在先决问题。如果李伯康 在广州某银行有存款,其他情形不变,此 案就可能存在先决问题,我国法院可以根 据我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 法。 23
【案例4.6】住所在匈牙利的一对犹太夫妇决定 移民以色列。在途中,丈夫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 住区按照犹太人的非司法方式(ghet)与妻子离婚。 依照他们当时的住所地国家匈牙利的法律以及意大利 法,该离婚无效。但依以色列法,该离婚有效。随后, 他们取得以色列住所。在以色列,他们被认为具有单 身身份。后女方在保有以色列住所情况下,在加拿大 安大略省的多伦多,与第二个男子结婚。后该第二个 男子以其“妻子”系重婚为由,在安大略法院提起宣 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另:法院地有关的冲突规则:离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 人离婚时的住所地法;结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人的住 所地法。 请问:(1)该案存在先决问题吗?(2)如果存在 先决问题,该案的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各是什么? (3)如果存在先决问题,你认为安大略法院如何决 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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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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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案例3】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 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 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 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 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日本法,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 法,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 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 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 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 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

第4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4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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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住所)
如同时取得两个住所,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住所为优先,或以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无居所的,则以父或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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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住所)
(5)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 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 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例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 身份和能力以及家庭关系由他们所属国家的法律支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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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国籍)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3条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 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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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 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 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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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消极冲突的解决
(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 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 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 适用法院地法。住所是久住之处(要有久住意思), 居所是暂住或客居之地。(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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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国籍)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 法律。(我国)

国际私法完整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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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自学:
调整对象的特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别称
冲突法 法律适用法 私国际法 法律选择法
本章要点: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2、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3、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及其比较; 4、国际私法的范围; 5、国际私法的渊源;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教材体系
三大块: 理论制度发展史;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程序部分相对独立 三大公约: 送达 取证 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的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中国冲突规范(法律)
1、《民法通则》142-150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继承法》36 4、《海商法》268-276 5、《民用航空法》184-190 6、《票据法》94-101 7、《合同法》126 8、 《收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Legal Unit 实施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域,广义是指国家,狭义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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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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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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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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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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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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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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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的主体:
(1)基本主体:自然人、法人
(2)特殊主体:国家与国际组织
❖ 国际私法研究主体的特殊角度:
1、 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2、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及外国法人的认许制 度
3、 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财产的豁免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2021/3/12 意思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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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一段时
A住所地法;
B居所地法
2021C/3/法12 院地法(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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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 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a. 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
b.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 籍优先
c.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
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a.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 b.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C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的住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2、消极冲突:
惯常居所或习惯居所;
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现在的所在地
2021/3/12
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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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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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
内国籍优先 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最密切联系国 由法院确定
消极冲突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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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 《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 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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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 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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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 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 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 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 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 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 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 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者,即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主要有内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国 际组织、在特殊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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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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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 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 起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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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绪论之一:国际私法的概念【知识结构】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知识点】国际私法概念的两种含义作为本门课程的名称,与“民法”、“刑法”等概念一样,在汉语中“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含义:1、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2、以该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问题】应当从那一种基本含义出发去研究国际私法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上说,研究对象应当先于学科产生,部门法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相应学科的研究范围? 但不要忽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学科的发展对法部门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学科的发展会先于法部门而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学科的研究范围会影响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例证】我国民法学与民法部门之间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提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远远滞后于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小结】对国际私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当基于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私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发展现状【观点】实际上,无论是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还是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其内涵和外延均决定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两者在理论上最终应当是统一的。

? 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问题】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提示】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方法:调整社会关系所运用的方法【问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什么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什么特点?3、国际私法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知识点】国内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

【学术争鸣】也有学者(如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第23页)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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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第四章国际私法的主体-PPT课件

第四章国际私法的主体-PPT课件

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国 籍消极冲突) 《国籍法》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 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3)外国人享有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条约或国内立 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的领域内。 3、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见教材)
普遍优惠待遇
1、含义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974年第29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正式确立了普惠制。
2、特点: (1) 普遍的 (2) 非歧视的 (3) 非互惠的
最惠国待遇
1、含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在贸易、投资、 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第 三国(最惠国)享受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一种待遇制度。
2、特点 (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 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 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自动适用性。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 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5、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如互免入境 签证、减免边贸关税)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 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 与优惠。(例如,欧洲联盟成员国间互相享有的 特权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间的各种优惠) (5)发达国家给予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国际私法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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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的类型:包括法律规则冲突、法律原则冲突、法 律概念冲突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 您的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冲突规范:确定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实体规范:规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冲突规范是实体规范的前提,实体规范是冲突规范的具体化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识别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解释准据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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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该原则体现在国际私法中的许多方面,如法律选择、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
添加标题
意义:该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自由、平等和公正,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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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在实践中,该原则要求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避免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进行不当干预,同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保障,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各国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 际关系和平发展。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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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应当尊重各国的 主权和独立,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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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体现:在国际私法中,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多个 方面,例如: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在 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国际惯例等。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概述:介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义、类型和特点,以及在国际私法 中的地位。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包括冲突规 范和准据法的选择、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等。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特 定的目标。
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 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有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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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或其家庭 成员习惯性居住的地点。
住所的确定方式
通常根据个人意愿、家庭 关系、社会生活等因素确 定住所。
住所的重要性
住所是国际私法中确定管 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 据之一,也是个人财产权 益保护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法人住所的重要性
法人住所是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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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受到其经营范围、资格条件、章程规定等因素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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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常根据法人的国籍、住所或实际控制地等因素 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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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地域统一体 。
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其中,主权 是最重要的要素。
国家的分类
国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领土面 积可以分为大国和和小国,按照政治制度可以分为社会主 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等。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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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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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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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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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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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 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 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 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 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 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 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 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但是,依第14 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 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 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 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反致示意图

2.转致(trans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 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 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丙国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
转致示意图

3.间接反致(ind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 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法作 准据法,最后如果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来判决案件,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

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

私法的统一化”的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 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 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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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 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 三、属地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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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 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 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
2. 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 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大体上有四种做法。
3. 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 抵触问题。
4. 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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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
•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 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
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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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条约
•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 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 问题: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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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 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因此,对于已取 得外国国籍的法人,我国一般都承认其已取得的 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确定法人国籍的标 准。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 《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 格。”
1、国家具有主权者身份,决定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场合 和范围十分有限。 2、一方面,国家进行国际民事活动时,必须作为涉外民事关 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进行交往; 另一方面,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主权者,享有由国家 主权决定的某些特权,如豁免权。(地位上的特殊性 ) 3、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 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名义上的特殊性) 4、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 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责任上的特殊性 )
选择住所
法定住所
住所与居所的 区别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在于:住所是久住之处, 而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就法律而言, 设定居所的条件比住所宽得多,不要求居 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居住的事实即可。 目前,惯常居所被越来越多地使用。有人 认为,它的含义与住所差不多,只要去掉 住所概念中的人为因素,去掉现在对住所 中意向因素的强调即可。
二、国家豁免
(一) 国家豁免权问题的提出

具体说来,国家豁免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提出: 1.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 2.国家不是某一涉外诉讼的主体,但该诉讼涉及到国家,因而国家主张豁 免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在其被诉时明示或默示放弃司法管理豁免,但在 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 家提出诉讼程序豁免或强制执行豁免; 4.国家提起诉讼,如遇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能 会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及分类(依据-住所的取得方式)
名 称 含 义
住 所 原始住所
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在某一处
自然人因出生取得的住所,又称“生来住所”。 一般为出生时父、母的住所地
自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又称“意定住 所”。自然人取得选择住所后,原始住所自动终 止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住所,又称“从属住所 ”。一般是指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人的住所, 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住所为其父的住所
理论 含义 理由
成员国籍主 依法人成员的国籍 法人成员的国籍与法人服务的国家通常是 一致的。 义(资 决定法人的国 本控) 籍
设立地主义 依设立地(登记地) (1)国籍的批准和登记创造了法人;(2) 决定法人的国 登记地容易辨识,确定不移;(3)非 籍 经登记地国同意,法人不能变更国籍。 住所地主义 依法人的住所决定 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是其住所, 其国籍 应依住所决定其国籍。 准据法主义 依设立时所依据的 任何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 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可而成立的。 法律确定法人 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 外国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 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09法律事务)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三、我国对于国家豁免的立场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国家豁免的根据
国家主权原则。
二、国家豁免
(三)国家豁免的含义及内容
1.含义 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 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2.内容 (1)司法管辖的豁免:未经一国同意,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 该外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诉讼程序的豁免 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外国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法院也不得对该外国国 家及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或证据,或对其财产 进行诉讼保全等。 (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使国家放弃上述两项豁免,法院也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 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二)自然人住所的冲突及解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二节、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 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国籍表明法人与某—国家之间特定 的法律关系,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的标准。
一、法人的国籍
2.法人国籍的不同理论和标准
(二)自然人国籍的取得
(三)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原因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四)我国确定自然人国籍的做法
根据我国《国籍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我国对自 然人国籍的确定有以下规定: 1.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 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 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 8条还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 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民通《意见》规定,“无国籍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 用其住所所在国法”。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Chapter Four The Subject of 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本章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
四、国际组织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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