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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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民法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死亡在法律上可以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各国目前只在推定存活制度方面有不同 规定。 宣告死亡:
比较项目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否并存 失踪的期限
冲突的内容
日本、法国等国家,只有宣告失踪, 没有宣告死亡制度;有些有两项制度 3-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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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但按照《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的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适用中 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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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什么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 各国民法对出生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 异。 假如一个主张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甲国公民
,在不主张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乙国拥有财产 ,其子尚在其母体中时,甲死亡,这个胎儿是否具 有继承权?
住所地原则
1、连接点主要为惯常居住地、住所地 2、主要国家为英、美、苏格兰、南非、丹麦 、挪威、冰岛、瑞士 3、主要理由(地方利益) 4、优点和缺点 (经常适用法院地法;无法预见性)
案例
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 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 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 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 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 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 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认为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我国 《民通》第143条、第180条、第181条 《试行》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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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诺特包姆(Nottebohm)案
祥见本讲所附之 补充doc.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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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定
第四讲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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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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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法(Personalstatus)
1、调整对象:与人格和身份相关民事权利
–如 人格权法、家庭法、继承权。 (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姓名权、结婚、 婚姻效力、离婚、收养、继承)
你认为日本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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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的 国籍法决定。但当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时,法院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多方面情况,确定他 与哪个国有最密切联系,这就是所谓"实际国籍"原 则。 参考:诺特包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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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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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国籍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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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外国籍冲突:那国国籍优先; 数个外国国际冲突: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 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 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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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侨申请恢复国籍案
原告某氏,1936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以后随日本籍父母到中国东北 居住。1946,因父母相继去世,遂为当地居民抚养。1952年该女与一 中国男子结婚,自此定居中国。 中国从1953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自1953年至1963年这段期间内, 她一直被作为日本侨民对待。 但自1963年起,该女士就再没有收到过外侨证外,她也没有申请加入 中国国籍。1972年,中日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该女士收到日本 驻华使馆的"出国证明书",在该证件的国籍栏里填写的是日本。 1975年,中国政府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在申请出国时,均需根据 护照办理出国手续。这样,该女士得将日本驻华使馆发给的"出国证明 书"换成护照,才能获准,于是她退还了"出国证明书"领取了护照。 1978年,在她仅持有中国护照而未带入籍证明书的情况下回到日本。 因此,日本国把该女士当作1963年已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者处理, 撤消了她的日本国籍,该女士不服日本的处理,起诉于东京地方法院 ,以她加入中国国籍并非自愿为理由,请求确认她的日本国籍。
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 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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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血统主义
生来取得
取得国籍 的原因 传来取得
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 国内法 上的原因 国际法 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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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东京地方法院作了确认该女士为日本国籍的判决, 其要点如下: (1)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并不是所有与中国人结婚的外国女子 ,均能自动取得中国国籍,但可以认定,自1963年以后,中国政 府已把她作为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对待的。 (2)根据日本国籍法第8条的规定,所诉的"自愿取得外国国籍" ,是指真正出自本人自愿,但在该案中,不能得出她取得中国国 籍是"出自真正自愿"的断定。 (3)日本方面由于起诉人是携带中国国籍的护照回到日本,即认 定是已经取得了中国国籍,并且由于找不出非自愿加入中国国籍 的根据,便推定是根据申请取得了中国国籍,但这只是一种推定 ,尽管日本方面就起诉人是否自愿取得中国国籍一事向中国方面 提出过询问,并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对这种推定应负举证责任。 (4)法院根据以上情况指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起诉人取得中 国国籍是出于个人自愿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她已丧失了日本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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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冲突:内国住所优先 积极冲突的解决 两个或多个外国住所冲突: 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变更住所的自由)
两个外国住所同时取得: 有密切练联系的住所优先
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以其居所或惯常住所为准 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最后住所或出生时住所为准, 若没有,以居所为准 无任何住所、居所时,以现在所在地为准
①宣告禁治产人的条件各国规定不同 ②禁治产宣告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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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 (1)一般原则-依当事人属人法 (2)例外
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 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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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住所(Wohnsitz, 非 Domicile):指一个人有久住 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应该符合两个标准:
主观- 当事人在某一地有永久居住的意思 客观- 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
住所四原则: 1、必有一个 2、只有一个 3、一经取得,永远存在 20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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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对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1)积极冲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3条规定: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消极冲突
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 ,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分类
原始住所,即自然人出生时所取得的住所; 选择住所,即自然人出生后依久住的意思和居住的事 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 法定住所,即自然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住所,如父 母的住所是子女的法定住所、母亲的住所是非婚生子 女的法定住所。
由于国际私法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同,为了调和国籍国法和住所 地法的矛盾,惯常居所地已成为与国籍、住所并列的连结点, 或者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时候,则以其居所为其住所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 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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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主体资格的个人,包括内国人和外国人。 自然人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住所 (三)权利能力 (四)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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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国籍
1、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李浩培教授: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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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2)消极冲突的解决 住所地: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居所(无住所或住所无法确定): 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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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住所 & 居所不同 居所: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住处,居所的 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 居所有惯常居所和临时居所之分。
- 区分:住所 & 惯常居住地
惯常居住地有一个,或没有,但不会有两个 以上;无需要意思表示;非完成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住所依父母决定, 而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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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3)我国
A.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 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 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消极冲突: 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主要连接点: 国籍、住所、惯常居住地
国籍原则
1、连接点主要国国籍 2、主要国家: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国家(德国、法 国、比利时) 3、理由: 孟西尼的国籍说 现代的理由(推测的愿望+个人利益) 4、优点和缺点 (个人利益优先:属人法连续,为人所愿;适用成 本高,如先决问题、经常适用外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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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 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 ,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 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Biblioteka Baidu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 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宣告死亡生效 的日期
有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效力; 有的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 效力;
财产的继承与婚姻的效力是否与自然 死亡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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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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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1)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 者住所地法。(德国) 关于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 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是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 产等方面的考虑。 (2)有的不认为属人法范畴(如美国),而直接 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准据法。
(四)自然人行为能力 的法律适用
1、什么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 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2) 各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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