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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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04章(主体)

国际私法第04章(主体)

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几乎没有国家真正采用这种做法
(2)如果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其中 一个住所在法院地国,就优先适用法院地 法。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 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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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
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选 择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
因此,按国内法赋予的在国内法上完全有效的 国籍,在国际法上不一定可以用来对抗其他国 家。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 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 国际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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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特鲍姆案
国家不能主张它有权要求别国承认它的国籍 规则,除非这规则是按普遍目的制定的,即 根据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有效联系赋予国籍。
诺特鲍姆寻求了三年居留期的例外。10月20 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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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特鲍姆案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危国驻苏黎士总领事馆签 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返回危国,继续从 事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 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 的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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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4-1 ⾃然⼈Natural Person4-1-1 ⾃然⼈的国籍Nationality国籍的概念Definition国籍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我国有关⾃然⼈国籍的规定1980年《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予以规定,并确定了“⼀个国籍”原则,明确提出不承⼀个⼈以永久的居住的意思⽽长期居住的某⼀处所。

(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个⼈在⼀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客观因素)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5条对⾃然⼈的住所做了进⼀步的明确:“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最⾼⼈民法院在《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当事⼈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40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发⽣民事纠纷⽽诉⾄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国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五次回长沙的五⼦⼥处探亲。

1994年7⽉15⽇,刘汉源第五次由台返长,1995年1⽉23⽇因肺癌在长沙住院治疗,1995年2⽉28⽇他病逝于长沙。

他⽣前曾汇给刘复华处17.031万美元,死时未留遗嘱。

五⼦⼥因遗产分割诉⾄长沙市南区⼈民法院。

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刘汉源的遗产由五⼦⼥继承;2、刘汉源的遗产折合⼈民币135.67万元由刘岳华等四⼈各继承26.734万元,刘复华⽣前尽义务较多分得28.734万元。

四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四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般认可程序
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 以认可
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我国的规定
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 特别认可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的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 业务活动。 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 特别认可 合同需经政府机关批准生效,其中包括对外国法人资格的审查 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 一般认可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 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 本国起诉的根据
国籍冲突
原因:赋予某人国籍,完全是一个国家 主权范围的事,由各国国籍法来规定。 各国对于国籍取得、丧失、恢复有不同 的规定。 种类: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籍的情况。 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 国家不是某一涉外诉讼的主体,但是该诉讼 涉及到国家,国家因而主张豁免以维护自己 的权利 国家主动提起诉讼,或在其被诉时明示或默 视放弃其豁免,但是在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 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 时,国家提出诉讼程序豁免或执行豁免 国家提起诉讼,如遇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 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能会对该反诉主张 豁免权
住所的冲突
冲突的原因:各国对于住所的规定不同 英美法不同规定 英国法:任何人都有一个住所;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一 个以上的住所;一个人既有的住所被推定持续到证明 其新的住所已经取得为止; 英国冲突法中的住所意味 着英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美国法:不承认原始住所因选择住所的放弃而自动恢 复;美国也强调取得住所的意思条件,但不太注重永 久居住的意思 积极冲突:有两个以上的住所 消极冲突:无住所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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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 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 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 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 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 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 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 产继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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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数 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
的推定,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确 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岁时,年龄最长的人为后死之人;如 均在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 数人,年龄均在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岁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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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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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 (1)出生
(1)阵痛说 (2)露头说 (3)出生完成说 (4)独立呼吸说 (5)存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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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
停止呼吸 脑电波停止 脉搏消失 心脏停止跳动 脑干死亡等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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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h
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

第4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4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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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住所)
如同时取得两个住所,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住所为优先,或以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无居所的,则以父或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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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住所)
(5)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 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 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例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 身份和能力以及家庭关系由他们所属国家的法律支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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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国籍)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3条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 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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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 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 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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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消极冲突的解决
(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 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 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 适用法院地法。住所是久住之处(要有久住意思), 居所是暂住或客居之地。(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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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国籍)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 法律。(我国)

国际私法4国际私法的关系的主体-57页文档资料

国际私法4国际私法的关系的主体-57页文档资料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 ,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 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 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 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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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主体资格的个人,包括内国人和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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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取得国籍 的原因
生来取得 传来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
国内法 上的原因
国际法 上的原因
丧失国籍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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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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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外国籍冲突:那国国籍优先; 数个外国国际冲突:
第四讲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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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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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法(Personalstatus)
1、调整对象:与人格和身份相关民事权利
–如 人格权法、家庭法、继承权。 (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姓名权、结婚、 婚姻效力、离婚、收养、继承)
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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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3)我国
A.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 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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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的主体:
(1)基本主体:自然人、法人
(2)特殊主体:国家与国际组织
❖ 国际私法研究主体的特殊角度:
1、 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2、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及外国法人的认许制 度
3、 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财产的豁免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2021/3/12 意思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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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一段时
A住所地法;
B居所地法
2021C/3/法12 院地法(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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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 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a. 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
b.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 籍优先
c.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
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a.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 b.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C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的住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2、消极冲突:
惯常居所或习惯居所;
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现在的所在地
2021/3/12
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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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 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关系 2. 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和实 现其宗旨所必须。 3. 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享有 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职能说 代表说
(二) 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1. 积极冲突的解决: (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若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其中一个在 法院地国,以法院所在地国住所为准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所 适用的法律确定住所。
(4)根据具体住所冲突情形确定住所。 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以 内国住所为住所。 二、有两个以上外国住所的,根据住所取 得的时间 以先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或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若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 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或 以当事人现在居住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国籍是区别内外国法人、外国法人 所属国家的依据。

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一)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二)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 (三)住所地主义。 (四)准据法主义。 (五)实际控制主义。 (六)复合标准说。
二、 法人住所的确定


不同主张: (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说
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优惠待遇: 是通过内国立法(单方)或国际条约直接 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 最惠国待遇: 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才能享受。

第三章_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_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籍消极 冲突的解决
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地国 籍优先
“实际国籍”优先 (最密切的联系) 当事人的住所地
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法院地(住所、居所不确定时)

我国法律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 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 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的积极冲突:我国的做法是“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的消极冲突:《国籍法》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 或者国籍不明的,定居在我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具有中国国籍。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 国宪法和法律,经申请批准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
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
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 籍。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自然人 国 际 私 法 关 系 的 主 体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法人的国籍 法 人 法人的住所 外国法人的认许
外国人的民 商事法律地 位
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法 律制度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 和法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 民商事义务的状况。
最惠国待遇制度图示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分类

标准 国家关系 权利范围 互惠性 非互惠性 无限制 有限制

4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4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消极冲突的解决.我国的做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
居住地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
——《意见》第181条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Domicile:
a person’s true, fixed, principal and permanent home, to which that person intends to return and remain even though currently residing elsewhere.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 (1)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 (2)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大体相
同的民事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和 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2.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几个特点: (1)互惠(Reciprocity)。 但这种互惠并非一定要在条约和法律中作出规 定。 (2)内国人与外国人的具体民事权利并非完全 相同。 例如: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3)对外国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世界 各国的普遍作法 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 面,一般不给。
国家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三)废除豁免论: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国家不享有豁免
我国当前的立场 1、坚持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 2、坚持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
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应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
Preference 1.背景: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悬殊,互 惠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没有给发展中 国家带来收益,反而使其背上沉重包袱。 (例如,减免关税)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 . 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 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2 . 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 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3 .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 , 以国库财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 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 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 4 . 国家享有豁免权 , 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 国家享有豁免权,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 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三)优惠待遇 1.优惠待遇的概念 2.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3.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四)普遍优惠待遇 1.普遍优惠待遇的概念 2.普遍优惠待遇的特点 普遍的 非歧视的 非互惠的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一)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的概念 2.国民待遇的特点 ( 1) 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 但并 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 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 2) 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 , 并非在具体 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 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2篇)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并分析他们在国际私法中的权利、义务及适用法律的原则。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部门。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多样。

因此,明确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对于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监护权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2)跨国继承:在跨国继承案件中,涉及遗产继承、遗产分割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3)跨国合同关系: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能因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纠纷,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2. 法人法人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涉及跨国投资、跨国经营、跨国并购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2)跨国金融机构:跨国金融机构涉及跨国贷款、跨国结算、跨国融资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3)跨国企业:跨国企业在跨国投资、跨国经营、跨国并购等问题上,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3. 国家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跨国投资:国家在跨国投资过程中,涉及投资协议、投资保护、投资争议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2)跨国援助:国家在跨国援助过程中,涉及援助协议、援助资金管理、援助效果评估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3)跨国合作:国家在跨国合作过程中,涉及合作协议、合作项目、合作争议等问题,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法律适用。

第四章国际私法的主体-PPT课件

第四章国际私法的主体-PPT课件

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国 籍消极冲突) 《国籍法》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 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3)外国人享有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条约或国内立 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的领域内。 3、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见教材)
普遍优惠待遇
1、含义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974年第29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正式确立了普惠制。
2、特点: (1) 普遍的 (2) 非歧视的 (3) 非互惠的
最惠国待遇
1、含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在贸易、投资、 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第 三国(最惠国)享受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一种待遇制度。
2、特点 (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 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 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自动适用性。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 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5、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如互免入境 签证、减免边贸关税)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 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 与优惠。(例如,欧洲联盟成员国间互相享有的 特权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间的各种优惠) (5)发达国家给予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04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04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国家 一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一) 平等原则,自我限制主权 一 平等原则, (二)国家的名义 国库财产, (三)国库财产,无限责任 (四)豁免权
二. 国家豁免问题 (一) 国家豁免的内容 一 1.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 执行程序豁免
(二)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1. 直接被诉 2. 诉讼涉及国家 3. 提起诉讼;或被诉时放弃了管辖豁免 提起诉讼; 权,但提出诉讼程序豁免或执行豁免 4. 提起诉讼,对方反诉且超出原诉范围 提起诉讼, *
第一节 自然人
二 自然人的住所
(一) 住所的概念 (二) 住所的冲突 (三) 住所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法人 一 法人的国籍 (一) 国籍的概念 (二 ) 国籍的冲突 (三 ) 国籍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法人
二 法人的住所
(一) 住所的概念 (二) 住所的冲突 (三) 住所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法人 三 外国法人的认可
二 最惠国待遇 (一)以条约为基础 (二)以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 (三)是不同外国人平等 (四)适用于经济贸易某些事项

优惠待遇 (一)为了特定的目的 (二)在条约或国内条约中直接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有限领域 (四)可高可低于本国人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一)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 (二)关税
五 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
(一)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二)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某日侨申请恢复国籍案 • 原告某氏,1936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以后随日本籍 原告某氏, 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 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 父母到中国东北居住。 父母到中国东北居住。1946,因父母相继去世,遂为 ,因父母相继去世, 当地居民抚养。 年该女与一中国男子结婚, 当地居民抚养。1952年该女与一中国男子结婚,自此 年该女与一中国男子结婚 定居中国。 定居中国。 中国从1953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自1953年至 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 中国从 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 年至 1963年这段期间内,她一直被作为日本侨民对待。 年这段期间内, 年这段期间内 她一直被作为日本侨民对待。 但自1963年起,该女士就再没有收到过外侨证外, 年起, 但自 年起 该女士就再没有收到过外侨证外, 她也没有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她也没有申请加入中国国籍。1972年,中日两国建立 年 正式外交关系后,该女士收到日本驻华使馆的"出国 正式外交关系后,该女士收到日本驻华使馆的 出国 证明书",在该证件的国籍栏里填写的是日本。 证明书 ,在该证件的国籍栏里填写的是日本。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特 定的目标。
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 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有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01
02
03
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或其家庭 成员习惯性居住的地点。
住所的确定方式
通常根据个人意愿、家庭 关系、社会生活等因素确 定住所。
住所的重要性
住所是国际私法中确定管 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 据之一,也是个人财产权 益保护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法人住所的重要性
法人住所是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受到其经营范围、资格条件、章程规定等因素的 限制。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常根据法人的国籍、住所或实际控制地等因素 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04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地域统一体 。
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其中,主权 是最重要的要素。
国家的分类
国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领土面 积可以分为大国和和小国,按照政治制度可以分为社会主 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等。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06
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
07
籍自然人国籍的规定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
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
所所在地国法。”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01
案例五:
02
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资产补偿案
03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该公司
04
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日本
05
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日本战败后,上海
06
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
07
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荷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到中国
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
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
机与之互易。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其
好友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
马克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马克
01
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
02
由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的营业中心地在埃
03
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的国有
04
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董
05
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
06
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苏伊士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权益问题,即内国是否在法律上承认其法人资格并允许其活动
的问题,这显然要依据内国的外国人法审查,如外国法人能否
在内国活动,其活动的范围和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外国法人的
监督等。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12 2021/5/8
(二) 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 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2.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的消极冲突,可分为三种情况:生来便无国籍,原来 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以 及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 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 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 国国籍。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17 2021/5/8
2 . 限 制 豁 免 论 (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又称职能豁免说。它主 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 行为享有豁免权,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11 2021/5/8
Hale Waihona Puke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缺点:在实际生活中, 不少法人虽然在章程中规定了住所。但其管理中心地或营业中 心地可能不在这些地方。】
三、 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 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 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二) 国籍的冲突
各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度不同, 往往导致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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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1 6
解析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 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 ,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 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 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 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2-8-11 21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什么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 各国民法对出生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 异。 假如一个主张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甲国公民
,在不主张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乙国拥有财产 ,其子尚在其母体中时,甲死亡,这个胎儿是否具 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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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民法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死亡在法律上可以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各国目前只在推定存活制度方面有不同 规定。 宣告死亡:
比较项目宣Biblioteka 失踪和宣告死亡是否并存 失踪的期限
冲突的内容
日本、法国等国家,只有宣告失踪, 没有宣告死亡制度;有些有两项制度 3-7年不等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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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国籍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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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外国籍冲突:那国国籍优先; 数个外国国际冲突: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 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 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①宣告禁治产人的条件各国规定不同 ②禁治产宣告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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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 (1)一般原则-依当事人属人法 (2)例外
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 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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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2)消极冲突的解决 住所地: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居所(无住所或住所无法确定): 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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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3)我国
A.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 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 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消极冲突: 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4、我国 《民通》第143条、第180条、第181条 《试行》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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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诺特包姆(Nottebohm)案
祥见本讲所附之 补充doc.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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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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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东京地方法院作了确认该女士为日本国籍的判决, 其要点如下: (1)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并不是所有与中国人结婚的外国女子 ,均能自动取得中国国籍,但可以认定,自1963年以后,中国政 府已把她作为自动取得中国国籍对待的。 (2)根据日本国籍法第8条的规定,所诉的"自愿取得外国国籍" ,是指真正出自本人自愿,但在该案中,不能得出她取得中国国 籍是"出自真正自愿"的断定。 (3)日本方面由于起诉人是携带中国国籍的护照回到日本,即认 定是已经取得了中国国籍,并且由于找不出非自愿加入中国国籍 的根据,便推定是根据申请取得了中国国籍,但这只是一种推定 ,尽管日本方面就起诉人是否自愿取得中国国籍一事向中国方面 提出过询问,并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对这种推定应负举证责任。 (4)法院根据以上情况指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起诉人取得中 国国籍是出于个人自愿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她已丧失了日本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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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对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1)积极冲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3条规定: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消极冲突
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 ,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16
(二)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住所(Wohnsitz, 非 Domicile):指一个人有久住 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应该符合两个标准:
主观- 当事人在某一地有永久居住的意思 客观- 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
住所四原则: 1、必有一个 2、只有一个 3、一经取得,永远存在 2012-8-11
你认为日本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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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的 国籍法决定。但当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时,法院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多方面情况,确定他 与哪个国有最密切联系,这就是所谓"实际国籍"原 则。 参考:诺特包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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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住所 & 居所不同 居所: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住处,居所的 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 居所有惯常居所和临时居所之分。
- 区分:住所 & 惯常居住地
惯常居住地有一个,或没有,但不会有两个 以上;无需要意思表示;非完成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住所依父母决定, 而惯常居住地
第四讲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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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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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人法(Personalstatus)
1、调整对象:与人格和身份相关民事权利
–如 人格权法、家庭法、继承权。 (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姓名权、结婚、 婚姻效力、离婚、收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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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但按照《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的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适用中 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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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侨申请恢复国籍案
原告某氏,1936年出生于日本长野县,以后随日本籍父母到中国东北 居住。1946,因父母相继去世,遂为当地居民抚养。1952年该女与一 中国男子结婚,自此定居中国。 中国从1953年开始发给她外侨证书,自1953年至1963年这段期间内, 她一直被作为日本侨民对待。 但自1963年起,该女士就再没有收到过外侨证外,她也没有申请加入 中国国籍。1972年,中日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该女士收到日本 驻华使馆的"出国证明书",在该证件的国籍栏里填写的是日本。 1975年,中国政府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在申请出国时,均需根据 护照办理出国手续。这样,该女士得将日本驻华使馆发给的"出国证明 书"换成护照,才能获准,于是她退还了"出国证明书"领取了护照。 1978年,在她仅持有中国护照而未带入籍证明书的情况下回到日本。 因此,日本国把该女士当作1963年已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者处理, 撤消了她的日本国籍,该女士不服日本的处理,起诉于东京地方法院 ,以她加入中国国籍并非自愿为理由,请求确认她的日本国籍。
2、主要连接点: 国籍、住所、惯常居住地
国籍原则
1、连接点主要国国籍 2、主要国家: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国家(德国、法 国、比利时) 3、理由: 孟西尼的国籍说 现代的理由(推测的愿望+个人利益) 4、优点和缺点 (个人利益优先:属人法连续,为人所愿;适用成 本高,如先决问题、经常适用外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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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冲突:内国住所优先 积极冲突的解决 两个或多个外国住所冲突: 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变更住所的自由)
两个外国住所同时取得: 有密切练联系的住所优先
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以其居所或惯常住所为准 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最后住所或出生时住所为准, 若没有,以居所为准 无任何住所、居所时,以现在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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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主体资格的个人,包括内国人和外国人。 自然人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住所 (三)权利能力 (四)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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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国籍
1、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李浩培教授: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四)自然人行为能力 的法律适用
1、什么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 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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