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国内船舶管理业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运输种类的处罚
廉政风险点
附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
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
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流程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流程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国内⽔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为,维护⽔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国内⽔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路旅客运输代理、⽔路货物运输代理等⽔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负责⽔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第四条 经营⽔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章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资格;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员: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员各1⼈,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海务、机务管理⼈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民政府⽔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发布日期:2014-7-15执行日期:2014-7-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沪交航[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沪交航〔2013〕33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5号)相关要求,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提交材料(一)备案表,包括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一式三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四)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三、办理地点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一)新增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待到期后办理备案手续,并交回原《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提交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表注:本表一式三份填写,其中一份申请备案单位留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Management is to simplify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lan chaotic th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办事指南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受理条件
新增备案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5.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三、申请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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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 ___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 ___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 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 ___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
首页 >> 2012年在线访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 >> 文字实录文字实录【主持人】2012-10-26 09:022012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
《水条》结合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水路运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这部行政法规,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对《水条》进行解读。
何司长,您好!【何建中】2012-10-26 09:03主持人你好!【主持人】2012-10-26 09:04何司长,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时隔25年之后对《水条》进行了全面修订,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水条》?【何建中】2012-10-26 09:05国务院1987年发布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所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过宽,除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应经审批外,从事水路运输代理等运输服务业务也要审批;对行政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规定,以及港口应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规定,实际已不适用;条文的规定也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
此外,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节能减排、运力调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
因此,修订《水条》是非常必要的。
【何建中】2012-10-26 09:08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将对水路运输行业发生长远影响的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路运输事业的高度重视。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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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带*号为重点审查内容)
法人资格
具备企业
法人资格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安全管
理机构
有健全的安全
管理机构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
人员设置
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管Βιβλιοθήκη 人员设置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安全管理
责任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
管理责任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安全监督
检查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
监督检查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事故应急
处置制度
有健全的事故
应急处置制度
*有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有健全的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防污
染管理体系
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
*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注: *为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则现场条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