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合集下载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专业资质要求: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必须通过专业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例如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2. 注册登记:保险经纪人必须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 诚实守信原则: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客户。

4. 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必须签订正式的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客户保护:保险经纪人有责任保护客户的利益,必须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6. 保密义务:保险经纪人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7. 监管监督:保险经纪人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管,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经营报告。

8.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纪资格等。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服务。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经纪人员,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专业介绍和比较分析,协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三)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四)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协助投保人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投保人的隐私权;(六)对投保人表达的意愿尊重,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保险经纪人介绍(ppt文档)

保险经纪人介绍(ppt文档)
经纪服务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保险法》、《合同 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要服从 保险监管机构的管理,并对自身过 错负赔偿责任,从而确保了客户的 利益不受损失
6
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的区别
区别点
保险经纪
保险代理
定义 立场
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受保险公司委托,依据代理协议,专门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 销售保险公司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收取
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证书)
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证书)
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客户利益的代言人
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责任承担 经纪公司自身
保险公司
产品采购及 自由与保险公司接洽,熟悉各保险公司产品的 受代理协议的限制,仅能销售所代理的
4
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 解放前
1935年前,凡能为保险公司介绍业务的都可称为保险经纪人; 1936年,上海保险业经纪人公会成立。
• 解放后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 年2 月即恢复国内业务近20 年之后颁布 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从法律上在中国的保 险市场上首次正式确立保险经纪人的地位;
• 保险经纪人的责任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0条
2019/11/26
3
保险经纪人的产生和发展
• 产生
1720年,英国出现专营海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应运而生。
• 发展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保险经纪人作用的不断提升、保险经纪 业务范围的拓展、大型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服务。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经纪人员,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专业介绍和比较分析,协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三)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四)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协助投保人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投保人的隐私权;(六)对投保人表达的意愿尊重,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其经纪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确保经纪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保险经纪人不得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险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用于不当用途,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相关信息。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固定的经纪人员,并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保险经纪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经纪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资格;(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保险经纪业务;(二)隐瞒或者歪曲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额等重要信息;(三)收取违法保险费用、中介费或其他费用;(四)擅自改变投保人的意愿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投保人办理业务;(五)泄露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六)散布不实消息,诋毁、诽谤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七)其他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推荐、保险代理等服务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独立、公正、中立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或者其牌照被吊销后停止从事保险经纪工作。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定期参加各类培训,并及时了解和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保险消费者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明确责任范围和义务。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注册与备案第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并满足相关的设施和人员要求。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全面了解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在经营前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并确保其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自身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税务、财务等各类法定申报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保留相关业务记录,合理分类存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个人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从业经历等。

第十六条保险经纪个人应当遵守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服从其统一领导和调度。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个人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业务情况,并履行相应的税务、财务等法定申报义务。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条款。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201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从业职业资格考试之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重点精讲

保险从业职业资格考试之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重点精讲

保险从业职业资格考试之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重点精讲第一章:保险经纪人概述第一节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及分类保险经纪人的特点:1. 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强2. 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 保险经纪人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的利益,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4. 对保险经纪人的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化5. 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较高保险经纪市场的特征:1. 业务量大,市场份额高2. 主体众多,竞争激烈3. 市场集中度高,国际化程度高4. 制度成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分类:1. 直接保险经纪人2. 再保险经纪人第三节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宏观作用:1.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2. 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3. 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4. 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5. 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微观作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1.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2. 安排保险计划和协助索赔直接保险采购/再保险采购/保险经纪增值服务/专业索赔协助服务对保险人:1. 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2. 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率3. 促进产品创新第二章:保险经纪业务运作第三节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选择与评估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评估: 1. 服务质量2. 承保责任范围3. 灵活性4. 承保能力5. 地域范围6. 理赔服务(迅速委派理赔人员/保证有关文件的准确性/迅速作出理赔决策/保证理赔工作的透明度) 7. 技术和销售服务8. 价格9. 互惠交易10. 财务稳定性11. 连续性12. 声誉和经验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评估偿付能力恶化的三个因素:1. 收取的保费与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匹配2. 未能有效控制索赔3. 投资损失以及其他资产在特殊情况下的损失财产保险:1. 对财产险公司资产的考察a 某些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价值给予折扣b 比较资产负债表中各种投资项目的价值与当时的市场价值,以低着为准c 代理人支出是否超过了总资产(在扣除以上折扣后)的一定比例d 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存款的总和占总资产的比例e 检查所有投资的市场价值、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存款的总和是否足以支付包括未决赔款在内的未来责任f 考察该保险公司是否遵循了稳健安全的投资原则 2. 对财产险公司负债的考察3. 利用经验法则进行评估公司注册地/信用等级/经营历史/增长速度/对再保险的依赖程度/核保原则人身保险1. 经营历史是否短于15年2. 任何一种寿险产品是否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3. 支付的佣金或招揽成本是否比经营时间长的公司(其他公司)高4. 是否保证支付解约价值5. 最近三年的年均增长速度是否比以前年份要快6. 与公布的全行业投资比例相比,其投资比例是否有较大的差异第三章: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第一节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概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手段:法律/行政/经济监管方式:公示/准则监管/实体监管第二节:机构监管一、设立监管组织形式: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 注册资本:合伙/有限责任公司:500万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2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3 高级管理人员4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2以上5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 固定,规模适当的经营场所7 计算机软硬件等对投资者要求: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程序:提交申请—保监会审批—工商登记、开业分支机构设立监管1 申请前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 内控制度健全3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 现有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运转正常5 注册资本或者出自达到规定的要求保险金管理职业责任保险注册资本20%缴存保证金每年1月31日向保监会报告可免交: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机构进入清算程序职业责任保险:单次500万/年累计1000万/不得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许可证管理颁发换发:有效期两年,到期30日前申请换发提交材料:申请书/许可证原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前一个月末Balance Sheet和Income Statement/前两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前两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前两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不予换证: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新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变更换领变更和终止监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变更:(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须公告的变更变更名称/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终止的监管保险经纪机构的终止:1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2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3 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4 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5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6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分支机构的终止:1 其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2 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3 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4 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或者吊销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保险经纪机构的解散:公司制:机构分立/机构合并/公司章程规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合伙制:经营期满不愿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三节:资格监管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2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2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范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人。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保险经纪资格,并通过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与保险有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注重专业素质的提升,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与知识储备。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准入与退出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如不再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资格,并返还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诚实信用、尽职等法定义务,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循保险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咨询服务,并向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对比分析、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寻找适合的保险产品,提供专业的保险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进行透明、全面的解释,并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保险经纪人的规范经营第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合理的佣金制度,确保佣金与服务质量相匹配,不得因违规操作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密资料,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规操作,不得损害客户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完整版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完整版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发布时期:1998-0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三章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主要内容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主要内容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保险)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金融保险)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推荐、保险代理等服务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独立、公正、中立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或者其牌照被吊销后停止从事保险经纪工作。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定期参加各类培训,并及时了解和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保险消费者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明确责任范围和义务。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注册与备案第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并满足相关的设施和人员要求。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全面了解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在经营前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并确保其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自身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税务、财务等各类法定申报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保留相关业务记录,合理分类存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个人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从业经历等。

第十六条保险经纪个人应当遵守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服从其统一领导和调度。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个人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业务情况,并履行相应的税务、财务等法定申报义务。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条款。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保险经纪人概述(一)_真题-无答案

保险经纪人概述(一)_真题-无答案

保险经纪人概述(一)(总分44,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 保险经纪人基于( )的利益来提供中介服务。

A.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保险经纪公司2. ( )是保险经纪人的委托方。

A.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3. ( )不属于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中介。

A.保险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公估人4. 下列哪项不属于根据经纪活动所涉及内容分类的经纪人类别?( )A.房产经纪人 B.体育经纪人 C.保险经纪人 D.医疗经纪人5. 经纪人是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 )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组织,包括个体、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

A.交易双方 B.买方 C.卖方 D.供方6.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A.中外合资企业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 D.外商独资企业7.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A.合伙企业 B.合资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8. 根据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下列哪项是我国保险经纪人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 ( )A.个人经纪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B.个人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C.合伙企业、个人经纪人和股份有限公司D.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9.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保险经纪人的一般组织形式。

A.股份有限公司 B.合伙企业 C.政府职能部门 D.有限责任公司10. 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经纪人活动。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登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通过与多个保险公司建立经纪关系,为客户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产品介绍和选择建议;代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办理保险理赔等。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准入条件第五条保险经纪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三)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行业内的诚信和公平竞争。

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规范。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明确告知客户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诚实信用,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并对从客户处获取的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处置客户的保险款项。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经理人和从业人员,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保险理赔代理职责,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章保险经纪人的监管第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准入、从业资格、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涉嫌犯罪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 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法人企业。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 经营条件。
• (二)再保险经纪人 •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
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保险经纪 人。此类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 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 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 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第三节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 一、保险经纪人的宏观作用 • 二、保险经纪人的微观作用
助索赔。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1.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所 不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各种经济主体有大 量的风险管理需求。风险管理作为保险经纪人 的核心业务,就是要使经纪人成为客户的风险 管理顾问、化险为夷的工程师,有能力站在客 户的立场为其全面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确 保客户以最合理的成本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 在高风险、高技术的风险管理体系中,保险属 于风险转移的方法之一。对于企业所面临的风 险,保险经纪人还可以协助其通过风险自留、 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分离、风险集合、 风险转移等方法加以解决。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2.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安排保险计划和 协助索赔。
(1)直接保险采购服务。 (2)再保险采购服务。 (3)保险经纪增值服务。 (4)专业索赔协助服务。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二)对保险人的作用 在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和经纪 人是关系紧密的合作伙伴,这种合作有 效地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专业化的发展。 虽然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利益代表, 但是通过保险经纪人的服务也为保险人 带来了更多的业务,
• 1.人身保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 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 手续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在国外, 人身保险经纪入主要从事公司员工福利 计划中的团体寿险和高收入者养老保险 的经纪业务。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2.财产保险经纪人,是指为投保人安排 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 方间进活动的主要领域。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是指由—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 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 业。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三、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一、保险经纪人的宏观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三)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 (四)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五)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二、保险经纪人的微观作用 (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用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第二节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及分类
• 一、保险经纪人的特点 • 二、保险经纪市场的特征 • 三、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分类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一、保险经纪人的特点 (一)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
强 (二)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经纪人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 行业务活动 (四)对保险经纪人的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化 (五)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较 高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二、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经纪市场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 和完善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保险经纪市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业务量大,市场份额高 (二)主体众多,竞争激烈 (三)市场集中度高,国际化程度高 (四)制度成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三、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分类 •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保险经纪人可作不
同的分类。 • 例如按照规模大小,可将保险经纪人分
为: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 •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可将保险经纪人分
为: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一)直接保险经纪人 • 直接保险经纪人是指介于投保人和保险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2020/11/27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学习目标
• 第一节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及分类 •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第一节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 一、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
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重要的销售渠道,其对保 险人的作用表现如下:
1.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 2.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率,转
变经营机制。 3.促进产品创新。随着人们保险意识和生活水
平的不断提高,保险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通过 保险经纪人可以把投保人的需求信息传递给保 险人,促使保险人完善现有条款,或者开发出 更多新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7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二、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一)合伙企业 合伙组织是企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特 别适合需要专门技术的服务性行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 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 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 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 营的必要条件
目前在各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功 能已从最初的单纯协助投保人、被保险 人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他们进行风险 管理及投资理财等。保险经纪人可以使 客户享受到更广泛、更周到的服务。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保险经纪人可以使客户得到两方面的服 务:
1.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2.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安排保险计划和协
人之间,直接接受投保人委托的保险经 纪人。直接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签订委 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 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分类 直接保险经纪人又可划分为: 人身保险经纪人和财产保险经纪人。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 一般而言,财产保险经纪人要具备以下 两个方面的素质:
• (1)专业知识面广。由于财产保险标的、 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从事财产保险经纪 活动的经纪人,一般要具有理工、法律、 金融和外贸、财会等相关知识。
• (2)各类财产标的对财产保险经纪人的知 识要求差别较大。
第一章保险经纪人(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