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1)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乌云其木格200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旗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外事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保卫国界,防范、打击潜入潜出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企图外逃人员,查看、维护国界标志,掌握进入边境前沿地带和争议地区的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实施盘查验证,与邻国边防机关的边防会谈会晤,协同外事部门处理边境涉外事件。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边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涉边偷渡、走私、贩毒等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工作,依法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验证,负责对进入边境前沿和界河(江、湖)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审查,依法审查处理各类违法涉边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口岸边防会谈会晤,依法进行口岸限定区域(孔道)的管理和守卫。
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边界事务、边境地区和口岸和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
第三条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界的旗市或者乡镇、苏木行政管辖区域。
边境前沿地带一般是指陆地国界线我侧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第四条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以下合法有效证照:(一)我国公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须持军(警)官证或者士兵证;(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华侨、台胞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四)外国人进出对外开放区须凭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进出未对外开放区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五)公安边防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件。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边贸企业”包括我区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系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系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边境地区银行”,系指我区边境地区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本、外币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结算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1〕3号2011年1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级现行有效的所有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予以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政府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时间备注1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5.21989.5.21998.8.132010.11.2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2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89.12.51989.12.52001.10.112010.11.2611号令115号令175号令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1.101990.11.102010.11.26 14号令175号令4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11.121990.11.12 1998.8.132010.11.2615号令87号令175号令5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2002.6.272010.11.2618号令119号令175号令6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12.181990.12.181998.8.132010.11.2621号令87号令175号令7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2.231991.2.232010.11.2623号令175号令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1.5.91991.5.92010.11.2628号令175号令9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2.1.261992.1.261995.11.271998.8.132010.11.2636号令64号令87号令175号令10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2.4.181992.4.181994.12.31998.8.132010.11.2637号令62号令87号令175号令11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 40号令1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6.111992.6.112001.10.1141号令115号令1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6.131992.6.132010.11.2642号令175号令14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3.2.171993.2.172001.10.1150号令115号令15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1.31994.1.32010.11.2655号令175号令1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4.71994.5.11998.8.132010.11.2657号令87号令175号令17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6.291994.4.11998.8.132010.11.2659号令87号令175号令18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9.191994.9.192010.11.2660号令175号令19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6.4.261996.4.262001.10.11 68号令115号令20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5.81996.6.11998.12.282010.11.2669号令95号令175号令2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6.5.181996.5.181998.8.132002.6.2770号令87号令119号令2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71号令151号令2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1996.8.51996.1.12007.8.232010.11.2672号令150号令175号令2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8.51996.1.12010.11.2674号令175号令25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7.7.231997.7.232010.11.2682号令175号令2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7.11998.7.12010.11.2683号令175号令27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7.201998.7.20 85号令28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10.291998.10.292010.11.2689号令175号令29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0号令175号令3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1998.10.291998.10.292010.11.2691号令175号令3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02.6.2793号令119号令3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11.251998.11.252010.11.2694号令175号令3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4.11999.4.12010.11.2696号令175号令3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1999.7.121999.7.12 97号令3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999.9.52000.1.1 98号令3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12.91999.12.9 100号令37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0.1.62000.1.6 102号令38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2.242000.2.24 103号令39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00.10.162000.10.16 105号令40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2000.11.162000.11.162001.10.11107号令115号令4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00.12.72000.12.72010.11.26108号令175号令4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0.12.212000.12.21 109号令4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2.22001.2.2 110号令4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1.3.12001.3.1 111号令4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3.12001.3.1 112号令46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10.192001.10.19 114号令4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2.2.182002.1.1 117号令48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9.12002.10.1 122号令49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2002.10.312002.12.1 124号令50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1.242003.3.1 125号令5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3.3.282003.7.1 126号令5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6.152003.6.15 127号令53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7.302003.9.1 128号令5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3.8.192003.10.1 129号令5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8.262003.10.1 130号令5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11.112003.12.11 131号令57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2号令58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1.292004.3.1 133号令59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2.262004.5.1 134号令60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2004.8.172004.8.17 135号令61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9.222004.11.1 136号令6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04.11.292005.1.1 137号令63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4.52005.5.5 138号令6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2005.9.22005.10.1 139号令65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12.272006.2.1 140号令66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1.202006.3.1 141号令6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2006.1.192006.3.1 143号令6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3.132006.5.1 144号令69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3.212006.5.1 145号令70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7.122006.9.1 146号令7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5.112007.7.1 147号令72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5.282007.7.1 148号令73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8.232007.8.23 149号令7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2号令75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10.232007.12.1 153号令7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2008.1.42008.3.1 154号令77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1.72008.3.1 155号令78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2008.4.82008.6.1 156号令79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5.302008.7.1 158号令80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8.8.272008.10.1 159号令8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2008.9.162008.11.1 160号令82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12.222009.2.1 161号令8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2号令8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12.312009.3.1 163号令8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1.132009.3.1 164号令86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2.102009.5.1 165号令87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2009.2.172009.2.17 166号令8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2.172009.2.17 167号令89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 2010.1.272010.4.1 169号令9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2.12010.4.1 170号令91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5.252010.6.26 171号令9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10.7.62010.8.1 172号令9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6.302010.8.1 173号令9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9.172010.11.1 174号令95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2010.11.262011.1.1 177号令96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12.22011.1.2 178号令97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0.12.22010.12.2 179号令说明:本表的统计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2日。
内蒙古五大任务试题06
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专题培训班考试题(06套)题量: 50题满分: 100分合格分数: 80分考试时长: 60分钟一、单选题(共30题,60分)1.(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规定在边境管理区内设立的国家口岸,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陆地为国界线我方一侧纵深()、公路(铁路)外缘两侧各()的区域;水域为我方码头中心两侧各100米、界河航道中心线我方纵深2公里的区域。
A1公里、50米B 2公里、100米C 3公里、150米D 4公里、200米正确答案:B2.(单选题)( )铁路口岸是我国通往蒙古国的唯一铁路口岸和沟通欧亚大陆的重要国际通道。
A 二连浩特B 满洲里C 策克D 甘其毛都正确答案:A3.(单选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A 永远不变B 长期不变C 长久不变D 随时变化正确答案:C4.(单选题)内蒙古共有()个对俄口岸。
A 4B 5C 6D 7正确答案:C5.(单选题)有形有感推进“桥头堡”建设必须落实到()上。
A 具体的项目和载体B 政策C 口号D 资金正确答案:A6.(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氢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形成国内领先的氢能制取、储运和应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生态集群,基本构建全国重要的()基地、燃料电池重卡示范基地、氢能装备生产制造基地。
A 绿氢生产输出B 灰氢生产输出C 氢气生产输出D 氢能生产输出正确答案:A7.(单选题)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考察,主持召开加强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A 荒漠化防治B 荒漠化综合防治C 沙漠化治理正确答案:B8.(单选题)2022年12月自治区印发《支持鄂尔多斯市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鄂尔多斯市打造成为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国家()战略基地。
A 煤制烯烃B 煤制油气C 煤制甲醇D 煤制乙二醇正确答案:B9.(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完善产供储销体系。
2023年内蒙古网络干部学院考试题
2023年内蒙古网络干部学院考试题以下哪项不是在内蒙古举办的?()A.中蒙博览会B.东北亚区域合作高峰论坛C.中蒙俄合作高层论坛D.中日经济合作会答案:D碳排放“双控”控制的是()。
A.碳排放总量和强度B.碳排放和碳吸收C.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答案: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A.国家安全B.国家利益C.社会稳定D.国家安全的教育答案:D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A.永远不变B.长期不变C.长久不变D.随时变化答案:C要全力打好()两大沙地歼灭战,科学部署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A.科尔沁、浑善达克B.科尔沁、呼伦贝尔C.毛乌素、浑善达克答案:A把资源型产业发展的重点放在资源转化增值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业精深加工度,把()这篇文章做好。
A.资源转化增值B.资源高效利用C.能源经济D.现代能源经济答案:A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A.沙漠B.戈壁C.荒漠D.荒滩答案:ABC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提升生态系统(),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
A.多样性B.稳定性C.持续性D.复杂性答案:ABC能源消费强度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区域每生产一单位的生产总值所消费的能源。
()答案:正确“要吸引更多资本、技术、人才纷至沓来,推动更多“蒙字号”优质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答案:正确鄂尔多斯是国家规划布局的4个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之一。
()答案:正确2023年6月,在巴彦淖尔市主持召开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
()答案:正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Y.是N.否答案:错误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
关于边防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边防,即边境防御,是指国家在边境地区采取的一系列防御措施,旨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边境安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边防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为了加强边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1.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需要边防工作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边防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历史上,我国曾遭受外来侵略,边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全球化背景下边境安全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物资、信息的流动日益频繁,边境地区面临着新的安全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需要加强边防工作,确保边境安全。
3.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开展边防工作,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边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边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是我国边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通过,2007年修订。
该法明确了边防工作的任务、原则和职责,规定了边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边境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2年通过,是我国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出境入境的管理原则、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我国国防建设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通过。
该法规定了国防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体系、军事制度等内容,其中涉及边防工作的部分明确了边防工作的地位和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通过,是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原则、措施、组织体系等内容,其中涉及边防工作的部分明确了边防工作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的作用。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作者:张志华来源:《北方经济》2016年第10期边境管理法规条例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确保边境安全稳定及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事关重大。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及“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逐步推进,北部边疆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向北开放战略机遇期,成为新一轮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以及内引外联的中心和枢纽。
要实现由边疆到中心的跨越,对本来就任务艰巨的北疆边境管理法制化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切实加强中俄蒙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健全完善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和强化依法治边,是保障国防安全、维护边境稳定,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和服务“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客观现实需要,是必须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及问题(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我国的陆地边境管理与防务是分开并行,边境的防务主要是由直属国家军委番号的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边境地区的管理主要由直属国务院公安部的边防武警部队负责。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应对社会矛盾高发频发的新挑战,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的边管部门努力创新边境社会治理模式,大力推进边境地区“平安建设”工程、“草原110”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为北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的边境管理行政规章数量众多,法律法规较少。
经过多年的边境管理法治建设,在综合性边防体系中已有《海洋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刑法》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等,但还没有边境管理法这一专门法。
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反,我国有关边境管理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却相当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制定的有:《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各沿边省、市、自治区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有:《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等。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1.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前言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2024年内蒙专技继续教育考试答案1
2024年内蒙专技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公需课)考试1内蒙古应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和国内区域合作领域,推进思想大解放和观念大更新,对此引导各级干部树立的理念不包括()。
[ 单选题:3 分]A “改错就是改革”B “理顺和健全体制机制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C “节约就是增长、就是发展”D “发展不能太急了”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2下列关于内蒙古在加强守边固边兴边方面的描述中,与《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不一致的是()。
[ 单选题:3 分]A 实施边境节点村镇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工程,支持边境地区水电路讯一体化建设,实现抵边自然村、边防哨所、边境派出所和抵边警务室饮用水、电力、通信、广电普遍覆盖B 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行动,实施兴边富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促进边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收致富C 研究强化抵边乡镇工作力量,加强军警合力强边固防,推进“平安北疆、智慧边防”建设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3据统计,雀巢公司71.4%的碳排放来自()环节。
[ 单选题:3 分]A 原料采购B 产品生产C 产品包装D 物流管理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4下列关于乡村度假、居住旅游的相关说法中,不恰当的是()。
[ 单选题:3 分]A 乡村度假可以理解为传统农业观光和休闲体验的转型升级B 乡村度假可以体验居游共享的生活方式C 居住旅游所住的环城郊第二住宅实际上都是居民的第二套住房,属于常住住宅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5据统计,水、CO2、氮磷钾肥料都是作物生长的基本原料,作物从自然降雨到人工灌溉产量增了()。
[ 单选题:3 分]A 1至5倍B 6倍C 7至8倍D 9至10倍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根据2021年11月毕马威发布的净零排放准备指数(NZRI)排名,我国净零排放准备指数排在世界第()位。
[ 单选题:3 分]A 一B 二C 十五D 二十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7从2023年4月起,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第一指导组的有力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扎实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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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的招标采购 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印刷服务 计算机设备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9 个、 11 个、8 个。其中车辆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451.10 万元、2051.30 万元、274.46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0.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2-16 2023-02-02 2022-12-05 2022-11-28 2022-11-28 2022-12-06
(3)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 北京瑞源华德科技 防检查总站证研中心装备购置项 有限公司 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呼和浩特市睿恒广
TOP2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印刷 告 印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1.9
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竞价成交公告 司
TOP3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印刷 服务定点采购
内蒙古金诺印务有 限公司
1.2
呼和浩特市睿恒广
TOP4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印刷 告 印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1.1
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竞价成交公告 司
20.0
价成交公告
TOP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 防检查总站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内蒙古誉铭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12.0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1127【实施日期】19981127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市)之上人民政府统壹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
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于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和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和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且遵守国家和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9.04•【文号】公安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边境管理条列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部门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各级公安边防部门的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往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边)界我侧划定的县、乡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国公民、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边境管理
第十一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一)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
(二)非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入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其他危害国(边)界-线秩序的活动。
第九条 建设跨国(边)界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设施,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有关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或不明国籍的飞行器、空飘物、交通工具等非法进入我境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或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边境管理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内公办〔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厅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7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公安边境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对边境管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基准。
三、边境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大队级以上部门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边境派出所或者公安边境检查站决定。
四、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8.01【实施日期】200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2001年8月1日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管理条例(二00一年八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
第五条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合作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合作区管委会工作,支持合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满洲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合作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三)依法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审批、征用、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
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修正案解读及启示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修正案解读及启示
刘铁峰
【期刊名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0)2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不断深入,内蒙古自治区“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战略作用愈加突出,在经济快速发展及对外贸易日益扩大背景下,影响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因素持续增加,边境管理问题隐患日益凸显。
鉴于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并于2020年11月26日起实施。
笔者结合自身边境管理工作实践,就该修正案予以浅显分析思考,以期为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开展边境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总页数】6页(P132-137)
【作者】刘铁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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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
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湖)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非法越过国界。
【章名】第三章边境地区管理
第十二条边境管理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为准。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照,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禁止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
除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海关、外事部门依法在边境管理区执行公务的人员、车辆、船艇外,其他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车辆、船艇,须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进出边境前沿地带的,还须接受边防部队的检查。
第十三条边境管理区常住人口户籍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中有关城镇人口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距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放牧须有人跟群,严防牲畜越界。
如果发生牲畜越界,不得越界追赶,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五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
第十六条禁止在边境前沿地带从事搂发菜、挖药材活动。
第十七条未经边境旗(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
经批准的应当通知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并按照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作业。
第十八条除执行边防公务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2公里的地带鸣枪、爆破。
除政府组织的打狼除害活动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10公里的地带狩猎。
除为保护国界线所建的建筑物之外。
禁止在距国界线50米的地带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
第十九条经批准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产的,禁止使用炸、毒、电等方法捕鱼。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批准非生产船艇进入界河(湖)航行前,应将船员、船型、船号、用途、时间以及活动范围等情况,通报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越境扑救火灾,按照我国与邻
国签订的有关协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过国界,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禁止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在国界线附近的,应就地赶出;距国界线较远的,应及时送交当地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严禁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陆界或者界河(湖)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打捞或者拾取的物品应如数送交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邻国移交的我方越界牲畜,边防部队接收后,交由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三十日找不到失主的,交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七条边境管理部门的人员、车辆、船艇在边境管理区内依法执行边防勤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妨碍。
进入边境前沿地带时,除公安边防日常工作外,须提前通知边防部队。
【章名】第四章口岸通道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边境管理区内设立的国家口岸,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陆地为国界线我方一侧纵深2公里、公路(铁路)外缘两侧各100米的区域;水域为我方码头中心两侧各100米、界河航道中心线我方纵深2公里的区域。
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时,要为边防部队执勤人员和车辆留出巡逻路线。
第二十九条常年开放的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站管理和守卫,区域内的国界标志由边防部队管理。
季节性开放的口岸限定区域,在开关期间由边防检查站管理和守卫,闭关后交边防部队。
第三十条在口岸从事互市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进行。
【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
以下罚款:
(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
(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
(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
(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误越国界的;
(二)不按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生产作业的;
(三)擅自在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鸣枪、爆破的;
(四)在距国界线10公里内狩猎的;
(五)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六)在陆界、界河(湖)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以及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设施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第(七)项除按规定处罚外,并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维护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等设施的;
(二)在边境前沿地带搂发菜、挖药材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湖)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在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进行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的;
(三)在界河(湖)中使用炸、毒、电等方法捕鱼的;
(四)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的;
(五)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除按规定处罚外,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市)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没款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被处罚的组织和个人对公安边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在罚没款时,未按规定出具收据的;
(二)贪污、挪用罚没款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对明知是非法越境的人员而故意放行的;
(五)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六)在边境禁猎区狩猎或者为他人提供狩猎条件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