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中和东寺社区童趣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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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中和东寺社区童趣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中和东寺社区童趣幼儿园。

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曾艳,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1、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学校设立的目的:幼

儿园将“你们的孩子,就是我们自己的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一切为了孩子,为了

孩子一切”为办园宗旨,对幼儿园的各方面进行管理,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

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及家长的社会舆论监督,并认真学习

贯彻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保健部门关于幼儿园方面的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改进幼儿园

工作,让幼儿园不断向前发展。

第四条本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东寺社区号,邮政编码: 610222 。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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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13万元整:

(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10 个,在校生总数 300 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学习期限为三学年。

(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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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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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

(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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