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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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委派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财务控制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状况和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现状,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于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强化对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由集团公司直接对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各子公司
三、定义与释义
财务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以经营者的身份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在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的同时,使其总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进而直接介入子公司的管理决策层。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聘任的,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派财务总监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
第二章财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一、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委派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1、作为母公司派出的监督控制者,财务总监的基本职责是:
(1)检查、监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特别是财务政策是否符合母公司的总体政策与目标,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子公司所作出的涉及母公司所有权利益的重大财务决策,应通过母公司有关领导行使批准或否决权;如果子公司决策项目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有权要求子公司对决策项目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
(3)对董事或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母公司政策、目标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子公司董事或经营者的行为损害子公司以及母公司的利益时,应责令其立即纠正;
(4)行使对子公司重大的例外事件的决策处置权;
(5)母公司赋予的其他决策监督权。
2、作为子公司管理决策者,财务总监的基本职责是:
(1)组织并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2)参与拟订所在子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等;
(3)参与所在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管理等重大决策活动;
(4)对董事局批准的所在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审核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董事局;
(6)及时发现和制止所在公司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局报告;
(7)定期向董事局、监事局报告所在公司的资产运用和财务情况,并接受董事局、监事局的质询;
(8)监督、检查所在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局、监事局提出审计建议;
(9)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
务总监的意见。
3、为确保企业集团委派的财务总监履行好以上权责,同时必须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1)对集团公司董事局和CEO负责,保证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2)对报出的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所在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所在公司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管办法
要使企业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尽职尽责,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违规,滥用职权。
1、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财务总监的监督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依靠集团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依据内审机构对受派企业的审计结果对财务总监的监管效果做出评价。此种监督每年举行一次。(2)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受派企业进行审计,从而对财务总监的监管效果进行评价。此种监督方式在集团公司觉得必须时进行。(3)依据民主测评结果对财务总监做出评价。此种方式在集团公司年终考评时使用。
在这三种方式中,内部审计主要侧重于日常监督和期末监督,民主评议主要在期末进行,社会审计则在期中或期末实施。
2、对财务总监的考核。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由集团财务本部总经理和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考核。每年末,由集团公司组织委派财务总监述职报告会,听取财务总监的述职报告、调研任职企业综合评价、同时结合年度审计报告等,对财务总监进行绩效评估。
3、对财务总监的奖惩。财务总监的待遇由公司董事局决定,一般不低于公司行政副职。根据对财务总监的绩效评估,对财务总监进行奖励和惩罚。奖励的方式除了发奖和换岗以外,还可以升职;反之,惩罚的方式除了减薪和待岗外,
还可以降职。对财务总监也可以实行年薪制。
4、委派财务总监的任免和任期。委派财务总监的人选由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也可由人力资源本部向董事局主席建议,经讨论同意后,由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向该公司董事会推荐,做出聘任或解聘决定。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与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同时执行集团公司作出的岗位轮换计划。
四、其他配套制度
1、经营情况的即时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与了解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与信息,集团建立财务总监的即时报告制度(每月6日下午1.30分召开会议,遇节假日顺延),要求财务总监对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向集团公司负责财务的主管领导(如集团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集团CEO进行即时的报告。
2、财务报表审核联签制度
为了保证集团下属子公司内部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实行由委派财务总监负责对内部报表进行审签,负责报表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由其签字的报表可以与内部审计后的报表进行印证考核,不允许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委派财务总监必须对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出建议,如对企业会计报表反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呈现出明显结构失衡情况,必须在签字时提出改进方案,并反映到下一会计报告期。
3、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的特别报告制度
为了预防不正当决策给企业财产带来负面影响,及时掌握所属企业重大决策动向是非常有必要的,委派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行使监督权的代表,有责任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企业做出的任何重大的经营与投资决策。
4、财务总监控制与内部审计控制的相互补充
财务总监对所属企业的控制属于事前与事中的控制,与内部审计控制相比,它更为及时、更为准确。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所进行的内部审计控制多属于事后控制,存在着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集团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总监控制与内部审计控制相结合,两种制度与监督方式将在管理过程中相互补充。
第三章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财务本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