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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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申请书

3运达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4驯养繁殖、狩猎、经营野生动物资格证明、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驯养繁殖、狩猎、经营野生动物资格;

2、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原因,需要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出省的;

3、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出省运输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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