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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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申请书
3运达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4驯养繁殖、狩猎、经营野生动物资格证明、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驯养繁殖、狩猎、经营野生动物资格;
2、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原因,需要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出省的;
3、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出省运输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