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林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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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图文稿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图文稿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区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增多、面积增大,一些地区圈占浪费林地、违法侵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用途的行为屡禁不止,随意减低、拖欠、挪用各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侵犯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已严重影响了我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空间。

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地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造林绿化难度大,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林地保护、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

要强化合理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使用林地许可证办理流程

使用林地许可证办理流程

使用林地许可证办理流程1.我要办理林地许可证。

I want to apply for a forest land permit.2.首先,我需要前往当地林业局办理申请手续。

First, I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forestry bureau to handle the application procedures.3.领取申请表格,并填写个人信息。

Obtain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fill in personal information.4.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土地证、林地使用意向等。

Provid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such as ID card, land certificate, and intention of forest land use.5.缴纳申请费用。

Pay the application fee.6.递交申请材料至林业局窗口。

Submi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to the forestry bureau window.7.等待审核,通常需要数个工作日。

Wait for the review, which usually takes several working days.8.如申请通过,领取林地许可证。

If the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collect the forest land permit.9.如申请未通过,了解不通过的原因,并进行补充申请或修正。

If the application is not approved, understand the reasons for the rejection and make 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 or correction.10.在领取许可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合法使用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

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 2015年9月2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1.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1.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1.集体个人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10.00元收取,[奈政发(1995)86号]。

2.国有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25.00元收取,[通林计字(2002)12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林资发[2002]237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则2.1目的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地手续办理项目实施方案

林地手续办理项目实施方案

林地手续办理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林地手续办理是指对于林地的管理、利用、变更等相关手续进行办理的一项工作。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需要对林地手续进行规范的办理。

本项目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林地手续办理项目实施方案,以规范林地利用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项目目标。

1. 规范林地利用和管理,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2. 简化林地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3. 加强对林地利用行为的监管,防止滥用林地资源;4. 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项目实施方案。

1. 制定林地利用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林地利用规划,明确林地的合理利用范围和方式。

2. 完善林地利用手续,建立健全林地利用手续办理制度,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便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监管机制,加大对林地利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林地资源信息化管理,建立林地资源数据库,实现林地资源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林地资源保护利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林地资源保护利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具体任务,确定项目实施的整体安排。

2. 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3. 推进林地利用规划编制,组织相关专家对林地利用规划进行编制,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形成可行的规划方案。

4. 完善林地利用手续,对林地利用手续进行梳理和优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5.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林地利用行为的监督力度,依法打击违规行为。

6.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林地资源信息化建设进度,建立林地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xx]51号【发布日期】xx-03-11【生效日期】xx-03-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xx]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号)精神,我区开展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

从总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行动迅速、程序规范、效果明显,情况是好的。

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突击发放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问题。

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取得予期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勘定工作,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二、为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期间,必须依法颁发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严禁突击发放。

三、对于地方与国有农牧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应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粤府办〔xx〕97号【发布日期】xx-12-02【生效日期】xx-1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xx〕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8.0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四号•【施行日期】2000.08.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

未设立林业工作机构的苏木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有关的林业工作。

矿山林地审批手续流程(3篇)

矿山林地审批手续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矿山林地审批手续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发、土地开发、林业开发等建设项目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矿山林地审批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项审批、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林业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二、矿山林地审批手续流程1. 立项审批(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项目是否具备立项条件。

(3)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和完善。

(4)项目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项目申请。

(5)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项目立项批复。

2. 土地预审(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预审申请。

(2)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

(3)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出具土地预审意见。

(4)项目单位根据土地预审意见,对项目用地进行调整。

3. 环境影响评价(1)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4)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 水土保持方案(1)项目单位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项目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

(4)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 林业审批(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交林业审批申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内农牧规发〔20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 2015〕1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 58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 年 1 月 16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 年 1 月 16 日印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70 公顷以上 4 份、 70 公顷及以下 3 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内蒙古)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内蒙古)
6、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及平面布置图
8、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9、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一、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报分管局长签字
3、来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计费、交费、填证、办结
2、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
3、土地使用者(法人)资质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5、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议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6、地价评估报告
7、计委立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一、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授权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程序如下:
15、联营联建协议、供地方案、征地方案
1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7、现场查看记录表
18、违法用地的处罚文书及处罚票据
19、拟征占地块的书面告知书、听证材料
20、属有偿方式供地的评估报告、草签出让合同
承诺办理,程序如下:
1、市国土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按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审核上报完成时间
15、补充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彩图)
16、地块及补充耕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7、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充划定基本农田和拟占用基本农田位置图
18、国务院审批材料一式陆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材料一式肆份(图件材料为五份)
19、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说明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现评估价与原地价差额补收出让金

内蒙古临时使用林地的办理流程

内蒙古临时使用林地的办理流程

内蒙古临时使用林地的办理流程1. 申请人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个人或者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2. 申请材料准备•身份证明:个人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经营资质证明: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用途、使用期限等必要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人需提供一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 申请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齐全和准确性。

•第二步: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并进行初审。

•第三步: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审核,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五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确保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

•第六步:根据勘查结果,相关部门会作出是否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决定。

•第七步:如批准使用,申请人需按照批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使用,并及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八步:申请人在使用期满前的一定时间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是否继续使用的申请。

•第九步:继续使用的申请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森林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4.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人在临时使用林地期间,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护林地资源,防止环境破坏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申请人需要按时缴纳使用费用,并保持合理使用林地,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以上就是内蒙古临时使用林地的办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者行政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指引目录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二、申请主体三、受理机关四、提交资料五、审批机关六、缴纳费用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申请主体用地单位。

法律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三、受理机关临时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重点林区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的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释义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审核监督管理的通知》近年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勘查、开采矿藏浪费林地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对森林防火等构成隐患。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四、提交资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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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林地补偿标准
(2011-01-18 2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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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林地补偿依据和标准
一、补偿项目
1、林地补偿费;
2、林木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以上应归承包户)
4、森林植被恢复费;
5、林地管理费;详见附表:
二、补偿标准
(一)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

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

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3、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4、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5、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用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6、占用、征用宣传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7、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二)林木补偿费
1、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

珍贵树木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2、防护林为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3、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4、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5、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6、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7、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三)安置补助费
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三、其他费用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林地管理费
一次性征收中占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主要涉林惠农政策
一、退耕还林工程
(一)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200斤(折价140元)。

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标准
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2007年8月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对退耕还林政策做了最新的完善,主要内容就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凡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全市完成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557.2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37。

2万亩,荒山荒地造林400万亩,封山育林20万亩,有21万户,78万人口直接受益。

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
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是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补偿标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开支;0.25元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用于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重点公益林区域林区道路维护的开支。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费用控制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的0.25%元的15%以内。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补偿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我市重点公益林面积1143.6万亩,每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57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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