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经济分类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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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域经济分类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工作,确保考核评价公开、公平、公正,使考核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引导各县(市)增强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意识,既注重经济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又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更好更快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皖政〔2008〕9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4〕18号)及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印发的《安徽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省县经办〔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县域经济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各市、县承担考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考核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条县域经济考核评价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即先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然后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

第三条在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考核评价指标实施无量纲处理时,其“满意值”、“允许值”分别取全省县(市)的较大值和较小值。

第四条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按照静态指数占45%、动态指数占55%的权数分布加权平均求得。

第五条地区生产总值统计为所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当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其人均值为地区生产总值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年末总人口(元/人)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幅度按缩减指数计算;年末总人口为公安部门公布的年末户籍人口数(其他人均指标计算均使用同一口径)。

第六条人均财政收入为财政收入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年末总人口(元/人)

其中,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提供,包括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是指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60%部分,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个人所得税60%部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7%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中央非税收入等。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增值税2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证券交易印花税3%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地方非税收入等。

第七条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为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其计算公式: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各项税收收入/财政收入(%)

其中,各项税收收入由财政部门提供,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

第八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是指年底境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的个数。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投资)是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县城及以上区域内发生的投资,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其人均值为固定资产投资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年末总人口(元/人)

第十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

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的零售额的总和。

第十一条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为所辖地区生产总值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所占的比重、全部工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其计算公式:

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全部工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第十二条实际利用内外资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之和。其计算公式:

实际利用内外资=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实际利用外资×年均汇率(万元)

其中,实际利用省外资金由发改委部门提供,是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安徽省以外地区的资金,不含本地区外的省内资金。

实际利用外资由商务部门提供,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及外商其它投资之和。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即实际使用国外直接投资(FDI),指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作为投资,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外商其它投资,即除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以外,通过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主要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及加工装配等)。

第十三条进出口总额由商务部门提供,是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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