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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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1号),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工作,引导各县(市)(以下简称县)增强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意识,既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又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快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4]18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县域经济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统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
每年年初,由省统计局负责对各县上年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经分析评估确认后,于2月中旬之前将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评价主要指标:1、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值;2、二三产业比重;3、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
4、工商税收占GDP的比重;
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
6、实际利用外资和省外资金;
7、职工平均工资;
8、农民人均纯收入。
三、考核评价方法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即先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然后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静态指数反映经过多年发展所达到的总量水平;动态指数反映当年与上年相比的增长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数分布计算综合指数,以此反映各县经济总体发展及进步情况。按照计算出来的综合指数和动态指数,从高到低分别排出各县经济考核评价的位次。
四、考核评价资料来源
考核评价指标中,各县生产总值及人均值、二三产业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数据,由各县经市审核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各县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工商税收、实际利用外资和省外资金等数据,分别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及发改委负责提供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涉及一票否决的各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分别由省计生委、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提供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数据质量保证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县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提供考核评价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对考核评价的指标进行调查时,有关部门需如实提供资料,对查询、审核建议要按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各地、各部门领导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依据已有的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办法,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查询和确认,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对指标数据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予以否定。
六、考核评价时间安排
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于元月底前将上一年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及有关资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各县报市有关数据及资料的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于2月中旬前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考核评价资料,提出考核评价初步结果。对被一票否决的县,取消其进入综合指数和动态指数前10位的资格,缺额依次递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月下旬向各市征求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对综合指数和动态指数位居前10位的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征求意见和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意见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3月上旬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为加强对县域经济运行的监测,各县分别按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经济形势分析材料及统计资料。
七、公布结果及奖惩
考核评价结果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后考核评价结果。
省委、省政府对考核评价综合指数和动态指数位居前10位的县,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凡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不仅取消其获取的荣誉和奖励,将其考核评价名次列入后5位,而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全省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原《安徽省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安徽省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于1999年制定)中涉及县域经济考核评价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