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物的遗传和变异复习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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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的遗传和变异》复习课教案
【教学设想】“生物的遗传和变异”这部分内容抽象,相关的概念很多。学生在第一轮基础知识的复习中仅仅停留在对概念的回忆和再认,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这节复习课,以习题引领学生主动参与知识的回顾与提炼,把抽象的、分散的知识重新梳理、组合,理顺各部分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自主建构知识网络,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使知识变多为少,化繁为简,便于理解记忆,以达到灵活运用知识的目的。
【考纲要求】
1、说出DNA是主要的遗传物质。描述染色体、DNA和基因的关系。
2、举例说出生物的性状是由基因控制的。
3、描述人的性别决定。
4、认同优生优育。
5、举例说出生物的变异。
【教学目标】
1、能列举与生物的遗传和变异有关的概念,并说出他们之间的联系。
2、培养学生自我建构知识网络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及难点】
1、明确“遗传、变异、性状、相对性状、基因”等概念之间的联系。
2、培养学生自我建构知识网络的能力。
【课前准备】教师准备写有相关概念的卡片;制作课件
【课时安排】一课时
板书设计:
生物的遗传和变异
“生物的遗传和变异”练习题
下表是对某个家庭成员某些特征的调查结果,请分析回答:
1、 单双眼皮、有无酒窝等特征,在遗传学上称为 ,
父母有酒窝,女儿也有酒窝,此现象称为 ; 父母为双眼皮,而女儿为单眼皮,此现象称为 。
2、若决定双眼皮的基因(A )为显性基因,决定单眼皮的基因(a )为隐性基因,
下图为父母双眼皮,女儿单眼皮的遗传图解,请尝试完成:
3、父母为双眼皮,女儿为单眼皮,这种变异是由于女儿的 发生改变引起的,
因而 (能/ 不能)遗传给后代。
女儿做整形成为双眼皮,这种变异是由于 引起的, 并没有改变,因而 (能/ 不能)遗传给后代。
4、若决定有白化病的基因(b )为隐性基因, 决定无白化病的基因(B )为显性基因, 则这个家庭成员中,父母的基因组成分别是 、 , 女儿的基因组成是 。
若携带相同隐性致病基因,婚配后所生的子女患 病的机会增加。
5、人的性别是 决定的,父亲体细胞中性染色体的组成是 ;母亲体
单眼皮
父
母
卵细胞
受精卵
亲代
子代的性状
细胞中性染色体的组成是。这对父母再生一个儿子的机率是。
《法学概论》笔记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
(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1 、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 、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