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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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

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如下:一、调解队伍建设作为乡镇的基层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调解工作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队伍建设。

针对不同层次的调解员,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一支稳定、高效的调解队伍,能够满足日常调解工作的需要。

二、案件化解情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共接待了3000余起民间纠纷案件,其中90%以上的案件通过调解成功解决。

我们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预防冲突的发生,提前介入化解,确保纠纷不升级、不扩大。

对于涉及恶性事件、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我们第一时间协调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在保护好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三、调解方式创新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不断创新。

除了传统的调解方式外,我们还引入了律师调解、专家调解等方式,拓宽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同时,我们也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推行线上调解服务,方便群众随时随地进行调解申请。

这些创新举措有效提升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通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同时,我们还结合纠纷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和法律解读,帮助群众正确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我们不仅提高了社会的法治素质,也减少了潜在的纠纷发生。

五、调解效果评估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我们建立了调解效果评估制度。

每月末,我们会对当月的调解工作进行回顾,并对调解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补救措施。

同时,我们还会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会,邀请专家学者等进行指导,促进队员之间的互相学习和进步。

以上是我对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希望领导能够肯定我们的成绩,同时也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服务好乡镇的群众。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9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

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

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

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

以XX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

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

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

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

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

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

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

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逐步买现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问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主动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村、本社区和本单位的一般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受理当事人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不成、经纠纷当事人同意移送的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受理辖区内的复杂、疑难纠纷或乡镇(街道)司法所移送的纠纷。

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各方面调解组织共同调处。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对不符合其受理范围的民间纠纷,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活动中,可邀请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参与指导和协助。

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中心在调解活动中,可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对调解活动的监督。

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人民法庭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的调解业务进行指导。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要严格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如何充分发挥镇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主力军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年度为了将此项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明确六个目标围绕和谐建设新农村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六方面具体目标:在构建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网络上见新成效;在建立健全和规范大调解工作制度上见成效;在建立和健全大调解联动机制上见新成效;在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和保障见新成效;在不断拓展大调解工作领域上见成效;在提高调解队伍素质上见新成效牢牢抓住综治中心工作平台把人民调解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新成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网络年初开始全面摸底后目前全镇已建立各类调委会共19个调解工作人员共290人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级调处、重大事件预警、特别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反愧考核考评以及监督等机制在上报区司法局的同时也及时通报区政法委、信访局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发挥出来三、加强业务培训今年我镇安排对所辖农村社区的调解人员和负责人进行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素质的提高极大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权威性也使人民调解工作获得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同四、总结推广经验建立情况分析反馈机制分析民事纠纷出现的新情况、人民调解出现的新问题、排查调处遇到的新困难及时研究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实际工作的指导在工作中总结经验用经验指导工作用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扩展阅读篇】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1)标题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字迹要醒目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双标题就是分正副标题正标题往往是揭示主题——即所需工作总结提炼的东西副标题往往指明工作总结的内容、单位、时间等例如:辛勤拼搏结硕果——××县氮肥厂一九九五年工作总结——(2)前言即写在前面的话工作总结起始的段落其作用在于用简炼的文字概括交代工作总结的问题;或者说明所要总结的问题、时间、地点、背景、事情的大致经过;或者将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主要经验、成绩与效果等作概括的提示;或者将工作的过程、基本情况、突出的成绩作简洁的介绍其目的在于让读者对工作总结的全貌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为阅读、理解全篇打下基础(3)正文正文是工作总结的主体一篇工作总结是否抓住了事情的本质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了成绩与问题科学地总结出了经验与教训文章是否中心突出重点明确、阐述透彻、逻辑性强、使人信全赖于主体部分的写作水平与质量因此一定要花大力气把立体部分的材料安排好、写好正文的基本内容是做法和体会、成绩和缺点、经验和教训 1)成绩和经验这是工作总结的目的是正文的关键部分这部分材料如何安排很重要一般写法有二一是写出做法成绩之后再写经验即表述成绩、做法之后从分析成功的原因、主客观条件中得出经验教益二是写做法、成绩的同时写出经验“寓经验于做法之中”也有在做法成绩之后用“心得体会”的方式来介绍经验这实际是前一种写法成绩和经验是工作总结的中心和重点是构成工作总结正文的支柱所谓成绩是工作实践过程中所得到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所谓经验是指在工作中取得的优良成绩和成功的原因在工作总结中成绩表现为物质成果一般运用一些准确的数字表现出来精神成果则要用前后对比的典型事例来说明思想觉悟的提高和精神境界的高尚使精神成果在工作总结中看得见、摸得着才有感染力和说明力2)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一般放在成绩与经验之后写存在的问题虽不在每一篇工作总结中都写但思想上一定要有个正确的认识每篇工作总结都要坚持辩论法坚持一分为二的两点论既看到成绩又看到存在的问题分清主流和枝节这样才能发扬成绩、纠正错误虚心谨慎继续前进写存在的问题与教训要中肯、恰当、实事求是(4)结尾一般写今后努力的方向或者写今后的打算这部分要精炼、简洁(5)署名和日期署名写在结尾的右下方在署名下边写上工作总结的年、月、日如为突出单位把单位名称写在标题下边则结尾只落上日期即可简而言之: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些成绩存在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那么工作总结写?个人工作总结的格式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解析(一)基本情况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些有多大表现在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些方面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具体可以参考部分工作总结范文(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另外在结尾处也可以附上下一步个人工作计划。

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计划(2篇)

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计划(2篇)

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计划今年我镇大调解工作将以____和____为指导,以____为统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县”的要求,深入推进“平安鲜渡”建设,为实现我镇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以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

今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1.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建设,调配好村调委会主任。

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镇村两级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村主任、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培训今年不少于两次。

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加强镇调处中心建设,聘用两名专职调员负责中心的接待、受理、调处等工作。

4.村、企调委会、调处中心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

做好“十户”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镇调处中心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

具体负责本镇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7.规范“公调对接”。

完善镇调处中心与镇派出所与村调委会两个层面有效对接。

“公调对接”调处室设在派出所,镇调处中心聘请两名专职调解员进驻派出所调处室,负责调处矛盾纠纷。

8.做实“诉调对接”。

在上级的支持下,加强镇调处中心与有庆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邀请法院到镇调处中心指导,着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

对调节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连、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9.拓展“检调对接”。

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工作意见(初稿)为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平安延寿”建设,我县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为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实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在国外,我们的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的美誉。

我们各级调解组织所倡导的“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产生的效应是不可替代的。

依法依理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各方面利益关系,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这种调解体系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深层次矛盾突显,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往往通过诉讼程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常常是案结事不了,再诉再审案件居高不下,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样一个时期,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几年至上而下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也充分说明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地位在“宪法”“民事诉讼法”都以确立。

2002年以来,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院出台了两个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009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实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新的司法理念,人民调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立案前、诉讼中、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门前清,社会和谐在乡镇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目的是为了把各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早发现、及早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很多群众将纠纷带到乡镇司法所调解,最希望的是早解决问题,尤其是在涉诉、诉讼程序中,普通群众的智力、财力、时间等都极为不足,因此,他们更加希望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

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深入了解纠纷事实,耐心细致地开展劝说、调解工作,经过双方的协商,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调解的方式,群众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并且在过程中还能够亲身感受到司法所对群众的关心和热心。

二、以调解为核心,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核心,是对法律、人性和情感的兼顾,也是一种和平、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

在调解中,调解员要以中立的态度、专业的知识、超前的思维、灵活的方法来处理矛盾和纠纷。

平时,调解员也要时刻保持心态和视野的更新,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调解效率和水平。

同时,应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展人民调解的服务范围和方式,形成多种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律师调解、民间调解、价格调节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三、坚持围绕服务群众的中心,提升调解工作水平人民调解是司法所的服务大众的重要职能,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一定要树立服务群众的中心思想,将公仆的精神发扬光大,真正做到服务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锤炼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自身素质,培养调解干部成为综合素质高、业务技能精湛的一流干部,吸收新鲜血液、注重培养,不断提高档案员的技能,真正为群众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法院乡镇调解实施方案

法院乡镇调解实施方案

法院乡镇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院乡镇调解是指在法院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工作。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法院乡镇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的。

1. 解决基层矛盾纠纷。

通过法院乡镇调解,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加强基层治理。

法院乡镇调解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基层治理,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3. 推动依法治理。

法院乡镇调解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依法治理进程。

三、实施主体。

1. 法院。

作为法律权威的代表,法院是法院乡镇调解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整个调解工作。

2.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是法院乡镇调解的重要参与主体,负责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 司法所。

作为乡镇一级的司法机构,司法所是法院乡镇调解的具体执行主体,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4. 村委会。

在具体的矛盾纠纷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也是法院乡镇调解的重要参与主体,负责协助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步骤。

1. 接受申请。

当基层社会矛盾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乡镇政府、司法所或村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2. 调查核实。

接受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矛盾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矛盾的具体情况。

3. 召集调解会。

在核实情况后,相关部门将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达成协议。

通过调解会,当事人双方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

5. 履行监督。

达成协议后,相关部门将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五、实施保障。

1. 法律保障。

法院乡镇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人员保障。

相关部门需要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资金保障。

乡镇政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法院乡镇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总结。

法院乡镇调解是一项重要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对于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人民调解,就是针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调查、调处,解释、解决,平息纠纷、和谐共处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手段,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主心骨和“润滑剂”,在预防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格局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及各项综合改革工作,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近年来,汝城县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构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成效显著。

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县已形成一个以汝城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构架。

但由于多种原因,人民调解员队伍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开展,亟待完善和提高。

一、汝城县人民调解组织现状一是设立了人民调解指导中心。

指导全县360余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协调全县性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重点指导医疗、商贸、教育、流动人口、征地拆迁等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调处。

二是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纵横布局。

即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及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垂直的纵向架构和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类别平行的横向构架。

三是推进了重点培训、点面结合、灵活挖掘调解工作潜力。

对群众呼声高,社会关注密切的领域重点投入,有的放矢,把有限的资源整合到迫切需要的地方,先后培训了近20余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过他们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民转刑案的发生,在汝城县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生建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明显。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京司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11]208号)各区县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总结、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易于接受等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呈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必须根据形势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大力调整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其建成牢固的基础防线,将大量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村民团结和农村和谐;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农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长效基础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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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乡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我乡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群体性纠纷和“越级”信访事件的发生,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就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全乡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建设平安和谐王寨作出积极的贡献。

目标任务:1.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全乡人民调解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

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化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调解的矛盾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或“上四级”信访事件明显下降;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
及时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3.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有了矛盾纠纷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主要选择,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

4、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三项重点工作,集中精力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全力维护我乡社会大局稳定。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乡社会矛盾综合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何红英副组长,各工作片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司法、信访、土地、派出所等站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长莫远龙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职责为:协调、组织本乡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分流指派疑难重特大矛盾纠纷、加强对乡村两级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督查。

每年召开1—2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2、乡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调整充实乡矛盾纠纷综合排
查调处中心组成人员名单,乡党委副书记韩建国任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党委副书记何红英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莫远龙担任,工作人员抽调司法、综治、信访、社会法庭、土地、派出所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信访办。

具体职责为:负责全乡矛盾纠纷化解的日常工作,承担村级上报疑难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化解直接协调解决跨村、跨区域的纠纷以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对各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案件的督办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发的村,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3、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各村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度,支部书记、村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村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定期或特殊时期开展矛盾纠纷及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化解本村内的矛盾纠纷。

三、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在全乡范围内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使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民事调解案件
不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或信访案件。

1.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村调委会应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并将所排查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乡调处中心。

没有矛盾纠纷的村,实行“零报告”制度。

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矛盾纠纷或信访案件较多的村,应及早做好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激化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2. 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群众有纠纷先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村调委员会应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风俗约定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给予调解,解决到位后将调查材料及当事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及时装订存档备案并上报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中心。

如果调处无效,及时引导当事人到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中心反映。

并配合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中心工作人员进一步调处。

涉及两个以上村的矛盾纠纷,由乡调处中心负责调处或召集相关村人民调委会联合调处。

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村难以调处或涉及多部门的,由乡社会矛盾综合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处。

3.矛盾纠纷定期研究机制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究机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研究具体化解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水平。

在村建立每半月由村两委会主干负责召集矛盾化解工作例会,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乡社会矛盾综合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民调主任例会,由各村上报当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综合情况,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4.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
调解队伍的素质决定着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队伍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会代训、邀请法律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全乡人民调解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其他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四、工作要点
1、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六有、四落实”的标准(“六有”即有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有规范化的调解室、有门牌、有公章、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有规范的工作台帐;“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和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中心和各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人民调解工作有合法的程序、合理的制度、规范的管理。

2、整合调解资源,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构筑“大调解”格局,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安定。

3、坚持人民调解“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

4、积极参与化解群体性矛盾和信访纠纷,防止激化,通过人民调解有效遏制“上四级”信访事件的高发势头。

5. 中心村警务室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快速反应、流动巡逻的优势,及时稳控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矛盾纠纷事态发展,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条件。

6.司法所要依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力度,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乡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步伐。

7.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进行调解,明确案件调解主持人,小纠纷当场调结,复杂纠纷7日调结,疑难纠纷30日调结。

8.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及时装订归档,报乡矛盾纠纷做好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领取卷宗补贴。

未能调解成功的纠纷或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要做好稳控工作,
出具调解证明,引导当事人到乡调解中心解决,乡调解中心也不能解决的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引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发生当事人到“上四级”部门信访。

五、加强激励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

今年,乡村两级要充分保障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

乡主要保障调处中心日常运作和个案补贴的按时发放,村两委会将绩效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各村人民调解经费,进一步调动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继续实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

今年继续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实行个案补贴制度(每件补贴30-50元),并将乡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也纳入个案补贴范围(每件补贴50-100元)。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
1.乡级调解组织。

2011乡调处中心实行卷宗补贴,每调处一起案件根据疑难程度补助50-100元;卷宗标准为:封面、目录、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身份证明、人民调解告知书、调查笔录、有关证据、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备考表;调解申请书或调查笔录需标注当事人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2.村级调解组织。

根据疑难程度每调处一起案件补助30-50元;卷宗标准为: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身份证明、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备考表;调解申请书或调查笔录需标注当事人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二)惩处
所调处的纠纷发生“上四级”信访案件的,扣除该调解员当月的卷宗补贴,在案件调处中因调解员不公平、不公正、方法简单粗暴或推诿扯皮等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上四级访的,除扣除当月案补外还要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人民调解员资格。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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