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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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展规划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城市主要街道为中心,以优化旅游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按分区分类的规划设计思路对沿街广告招牌实行统一规划,针对不同地点、类型提出不同层次的分类规划措施。处理好户外广告的位置、类型、规格、用材和色彩与自然景观、周边环境及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并确定合理的间距和密度,形成连续性和秩序感。做到精心设计、合理布局。
(一)坚持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与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巩固前阶段街道、社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基础上,继续对我区街道、社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坚持整治和拆除并举,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暂行规定》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和禁设区。对设置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拆除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同时对予以保留的,按照“控制数量、提高档次、美化市容、塑造形象”的要求进行整治,确保达到整体规划要求;
(三)坚持“三先三后”原则。清理规范过程中坚持先机关后个人、先重点后一般、先城区后城外。
(一)规范设置增量户外广告
1、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不断加大户外广告管理力度。与规划主管部门配合,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做到布局科学合理。户外广告设置充分考虑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材料、亮化美化等基本设置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做到设置科学有序。
2、严格审批增量户外广告。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对单体广告进行审批备案。辖区执法大队现场予以监察,严查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的户外广告。
(二)整治存量户外广告
一是对现有柱式广告、电子显示屏等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排查,对未经审批,但符合总体规划和安全规范要求的,予以保留,在30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不符合全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二是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围挡广告,总高度不超过6米;设置于建筑工地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距离地面总体高度不超过6米,同一区域要相对统一。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三是建筑物立面不得设置外凸式广告,对突出墙面、尺寸过大、遮挡和破坏建筑物整体性和设计风格,与建筑物不协调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四是拆除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大
型实体户外广告牌。五是对设置于各种栏杆上影响“拆墙透绿”效果和交通视野的广告,要进行整改或拆除。六是清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设置期满的广告和商家牌匾。七是有关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八是清除橱窗、门楣、墙面乱粘及时贴和乱挂招牌现象。九是清除在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三)严控临时性户外广告。一是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进行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及时清理取缔。二是临时性公益宣传广告,要规定时限拆除,特别是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墙体上设置宣传条幅、广告要及时清理。三是坚决清理取缔经营性宣传条幅广告。
(四)清理非法张贴喷涂广告。一是查处主次干道两侧以及住宅小区内建筑、公用设施上的张贴喷涂非法行医、办证、招聘公关的联系电话号码及其他“小广告”行为,实现重点地区的非法小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使非法张贴、散发、喷涂小广告的行为不再反弹。二是清理覆盖已乱张贴、乱刻画和乱涂写非法“小广告,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坚持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与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巩固前阶段街道、社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基础上,继续对我区街道、社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坚持整治和拆除并举,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暂行规定》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和禁设区。对设置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拆除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同时对予以保留的,按照“控制数量、提高档次、美化市容、塑造形象”的要求进行整治,确保达到整体规划要求;
(三)坚持“三先三后”原则。清理规范过程中坚持先机关后个人、先重点后一般、先城区后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