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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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为学习好这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根据院领导指派,笔者于2010年1月25日至2月3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侵权法培训班。学习班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主持,国内知名的法学家王利明、王卫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资深法官担纲主讲。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法理依据以及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讲解。现将此次学习班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一)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通行法理认为,一个人只能在自己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平民遭受损害的案件大量增加,由于证明行为主观过错的难度很大,导致受害人常常无法得到救济,而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十二种,分别是:

1、雇主责任:第34、35条。过错侵权中要求雇员存在过错。

2、网络侵权责任:第36条。针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3、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安保义务人之责任。

4、教育机构之责任:第38、39、40条。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第42、44条。

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的责任:第48条。

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的责任:第49条。

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58、60、62条。

9、第三人污染环境:第68条。

10、危险物之托管人、非法占有危险物情形下的所有人管理人、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之责任:第74、75、76条。

11、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1条。

12、物件损害中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

(三)过失的客观化

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职业细化和专业化愈发明显,因此对于不同职业背景下的侵权行为,在过错责任的适用上有一些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过失的客观化方面。

1、过失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1)根据行为人职业类型的不同判断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主要体现在对专业人士的“专业过失”的客观化上;(2)注意义务的违反即视为过失,如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3)违法即视为过失。

2、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表现:

主要是第37条安保义务人的责任、第38、39、40条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第42条第二

款产品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最终责任的归责基础)、第51条转让拼装车或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第55、58条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第81条动物园的过错责任、第91条施工人责任。

(四)过错并非所有侵权责任必备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错并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这是应当注意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十种主要方式,这一规定并未超出此前《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此条相应,第21条规定了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三种方式,该项请求权并不要求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即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权并不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被侵权人对于行为人的过错无须付举证责任,只须证明其人身或财产权利正遭受侵害或侵害威胁即可。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查明此侵害或侵害威胁是否具有显著性,达到了使被侵权人难以忍受且阻碍了权利的正当行使。

二、无过错责任

(一)概念

无过错责任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都要对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适用范围法定、免责事由法定的主要特点,尤其是第三人过错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免责事由法定,在行为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行为人方能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分布

1、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

2、第34、35条规定的雇主责任;

3、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4、第48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的责任(同见道路交通法第46条);

5、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6、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7、第80、82条规定的饲养动物、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实践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在于分配正义和损害补偿,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考虑损害结果,因此性质上属于客观责任。

2、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其责任。

3、无过错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4、无过错责任的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此处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三、共同侵权责任

(一)概念

共同侵权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侵权责任法》仅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做出了规定。广义与狭义的分野,主要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的理解问题。对此,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有四种传统学说。第一是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须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要件,即各加害人之间不仅有行为的分担,且必须有共同意思,至少也应当有共同的认识,才能作为共同侵权。第二是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必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共同侵权即成立,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则在所不问。第三是折中说,强调从加害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分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观上要求各加害人均有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过错,客观上要求数个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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