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法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切实提高收入增长质量,确保圆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纠正采取空转、违规调库等手段虚增收入的行为,坚决纠正招商引税等转引税款的行为,坚决防止突击收税的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分析研判税收收入形势,制定组织税收收入预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二、加强征管堵漏增收。
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推进信息管税,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查找征管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逐项梳理征管薄弱环节,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
加强各税种管理。
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管理,推进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围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发票、发票违法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
三、认真落实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要求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自查的部署,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全面梳理政策落实情况,认真执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支持创业就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增长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为规范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提高代征税款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代征税款手续费最新规定如下: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管理。
2. 适用于各类代征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适用于各类代征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手续费标准1. 手续费标准按照代征税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委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代征效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手续费比例。
3. 手续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代征税款额的1%,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代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手续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委托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
3. 手续费支付时间一般按照代征税款缴纳期限确定,原则上在代征税款缴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五、手续费使用范围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代征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手续费,不得挪作他用。
3.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用于代征税款工作。
六、手续费结算1. 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手续费结算报表。
2.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报送的手续费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手续费的合法合规。
3. 委托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手续费。
七、手续费退回1. 代征单位因故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委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2. 退回的手续费应当按照原支付方式退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模拟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3.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4.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5.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A.国家B.省C.地市D.县市6.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期限应在加工费的( )A.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B.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C.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D.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7.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8.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涉税事项管理,部门管理职责【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6〕99号【发文日期】2016-06-28【实施时间】2016-06-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征纳成本,根据《》及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
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税务_组织收入工作指南(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组织收入工作,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税务组织收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二)税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税收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四)税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五)税收与服务纳税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收入的基本任务第四条税务组织收入的基本任务是:(一)全面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收入依法征收、及时足额入库;(二)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三)强化税收分析预测,及时掌握税收收入动态,为税收决策提供依据;(四)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收和谐;(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民税收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三章组织收入的重点工作第五条税务组织收入的重点工作包括:(一)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二)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依法征收、及时足额入库;(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四)加强税收分析预测,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五)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六)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七)加强税收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第六条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一)组织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税收意识;(二)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依法征税能力;(三)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
第七条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依法征收、及时足额入库(一)加强税源管理,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三)加强税收稽查,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四)加强税收执法,依法处理税收争议。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点。
1.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是税收。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都属于流转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的一类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
行为税,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维护税等。
地方税,第二篇:税种分类及税收分类税种分类及税收分类我国的税种及分类税收分类按税种分,分为四大类有28个税种: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7)牧业税。
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
(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8)燃油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按税收立法分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法或税收规章制度的国家机关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税务检查考核会议主持词
税务检查考核会议主持词税务检查考核会议主持词同志们:上午好。
今天,省局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展财务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5231号)要求,对全省正在开展的财务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的检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省局已在上个月专门召开了全省国税系统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对开展财务收支检查工作作了安排。
今天的会议,集中研究和布臵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抓紧做好税收征管情况检查工作。
去年,省局接受了总局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署广州特派办的审计调查,从巡视检查和审计调查结果来看,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总的情况是健康良好的,但是,我们依然有改进和提高的空间。
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决定今年开展一次全国国税系统的财务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目的很明确,检查内容也很清晰。
省局经过研究,决定在开展财务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时候,明确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税收征管情况的检查。
今天开这个会,就是要再次强调税收征管这一块的检查工作,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重视程度,认真组织,抓紧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税收征管专项检查工作这次税收征管专项检查,是总局针对税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开展的一次重要检查。
通过检查,既可以及时查找税收征管的漏洞,主动发现和有效解决问题,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征管工作规范化,推1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因此,我们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讨论活动,立足推进全省国税事业的科学发展,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这次税收征管专项检查的思想认识。
(一)开展税收征管专项检查,是解放思想、推进国税征管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解放思想,最重要的是通过思想观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解决阻碍我们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破解发展难题,求得新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乌地税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发〔2009〕10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筹备组: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最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9〕102号),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区、市两级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跟踪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深入开展税收收入分析和预测,通过收入分析发现管理漏洞,改进和加强征管,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为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制度。
各区、县局在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严禁开票不入库,严禁延期结报解缴税款,严禁利用税款过渡帐户调节收入进度,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帐户,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税收减、免、缓事项,对税收减、免事项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对缓缴税款到期的,要及时征缴入库;要切实加强税收减、免、缓事项的跟踪管理,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税收减、免、缓税的台帐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减、免、缓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税费收入质量提升
税费收入质量提升税费收入是任何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稳定与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税费收入的质量却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实现税费收入质量的提升,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完善税务制度是提升税费收入质量的关键。
税务制度应当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合理的税收框架和制度规范,使税收政策的执行具备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进而提升税费收入的质量。
其次,优化税收征管是确保税费收入质量的重要手段。
税收征管的目标不仅是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更应当关注税务便民和企业环境的改善。
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的征收机制和监管体系,可以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从而增加税费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深化税收改革是税费收入质量提升的重要推动力量。
通过推进税制改革,可以优化税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同时,税收改革还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企业遵法纳税,并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实现税收征收和税务管理的双赢。
除了完善税务制度、优化税收征管和推进税收改革外,还需要加强税收知识普及和公众参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合规性。
税收知识普及可以增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理解,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难度和纳税成本。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防止税收征管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税费收入质量的提升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国际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流。
通过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可以遏制跨国避税和偷漏税行为,减少国际税收竞争对税费收入的冲击,提高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同时,信息交流的加强也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了解和上下游企业的关联性,从而增强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在实现税费收入质量提升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积极改进税收管理体制,加强税务机关的建设和执法能力,提高税收政策的精细化和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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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
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秩序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5﹞79号
【发文日期】2015-02-05
【实施时间】2015-0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年以来,面对经济税源增速放缓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保持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
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
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对纳税
人申报的异常税款要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对已入库税款要认真甄别,对“问题税款”该退库的退库,该调库的调库。
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及时发现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四、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征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一旦发现越权征税、违规征税、税收政策不落实、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促进规范税收执法,做到依法征管。
对地方违规干预税收的行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坚决防止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