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企业会计准则讲解35每股收益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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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

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

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

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

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1.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2.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会计准则讲义微观经济学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会计准则讲义微观经济学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会计准则讲义微观经济学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财务管理收益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涉及到如何合理配置企业的资金、资源和利润,以最大化股东的收益。

在财务管理收益管理的过程中,经营者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决策,并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技巧进行资金的规划、资源的分配和利润的回报。

下面将对会计准则、微观经济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以深入探讨财务管理收益管理的实践。

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是为了统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参考。

会计准则通常由国家的财政或审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和发布,并被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所采用。

微观经济学是财务管理收益管理的理论基础之一,它主要研究个体经济行为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微观层面。

微观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包括需求与供给、消费者行为、生产者行为、市场结构和竞争策略等。

在财务管理中,经营者可以通过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把握市场机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会计的核心指导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会计确认和计量规则、会计报告和会计准则遵守等内容。

在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中,企业会计准则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作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还为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企业股东权益进行评估。

每股收益是财务管理收益管理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表示每一股普通股权益所对应的净利润。

每股收益通常通过将企业的净利润除以普通股权益的数量来计算。

每股收益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对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意义。

在财务管理中,经营者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经营绩效和提高每股收益的水平,进一步提高股东的收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019注会《会计》---第A133讲_每股收益的基本概念,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1)

2019注会《会计》---第A133讲_每股收益的基本概念,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1)

第二十八章每股收益
本章考情分析
每股收益是利润表重要指标。

本章内容概念与计算并重,即可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核,也可单独或者结合其他内容出现在综合题中。

考试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

2014年综合题涉及本章内容。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内容无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每股收益的基本概念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

【特别提示】
①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②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考试重点)后的余额。

③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特别提示】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税会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税会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月15日公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

新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

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另外,新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发行有可转债、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

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转债、权证等稀释性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

解读:以1家发行有1亿元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为例,假设转股价为5元,公司现有股本为1亿股,净利润为1.2亿元,那么,如果转债全部转股,公司股本将增加2000万股。

此时,其基本每股收益为1.2亿元÷1亿股=1.2元/股,而其稀释每股收益为1.2亿元÷1.2亿股=1元/股。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

2019版企业会计准则全文解析_人事政策

2019版企业会计准则全文解析_人事政策

2019版企业会计准则全文解析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

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20xx年版企业相关会计准则全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xx版企业会计准则20xx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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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第一节每股收益概述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

每股收益通常被用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要求。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以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需换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计算每股收益指标,并在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予以列报。

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应当严格遵循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本章着重解决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问题。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例35-1】某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数。

20X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2月28日系发行普通股108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

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6500万元。

20X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0000×12/12+10800×10/12-4800×1/12=28600(万股)或者20000×2/12+30800×9/12+26000×1/12=28600(万股)基本每股收益=6500/28000=0.23(元)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新增分段)(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

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

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可见,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与一般企业新发行股票每股收益的计算,并无本质区别。

(新增分段)(2)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

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35-2】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S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

20X7年6月3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8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

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S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假定A公司和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

A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B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20X7年度合并净利润为84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760万元。

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2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

20X7年度A公司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400/(32000+8000)=0.21(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400+800)/(32000+8000)=0.18(元)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了应当按照上述第二节要求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同时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

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考虑的因素企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稀释潜在普通股以及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潜在普通股通常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的可能性。

比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每股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在实际转换时,而是在其存在期间具有稀释的可能性。

等到实际转换时,就变成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而不是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例如,某上市公司20X7年度亏损,基本每股收益为每股亏损2元,考虑到该公司年初发行了一批认股权证,假定该批认股权证与发行日即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导致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增加,在亏损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股亏损减少为每股亏损1元,这种情况下,认股权证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作用,在实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当考虑认股权证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

(二)分子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调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最常见的例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

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35-3】某上市公司于20X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

该公司20X7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

税后净利润13500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2%)500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25%)(125)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1%)(50)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25%)12.5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13837.5(三)分母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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