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四)检测出含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沪农委〔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69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对象是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即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户)。
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猪。
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一)对于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二)对于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收集处理本市病死猪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至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或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病死猪过程中,要现场清点病死猪数量,及时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生猪养殖场(户)、收集人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10期编者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于2008年7月9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刊全文刊登,供广大读者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津财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8号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津人发〔2021〕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07]608号【颁布时间】2007.10.26【实施时间】2007.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全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7.29
•【文号】财建[2011]59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
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
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畜牧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xxxx〕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xxxx]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养殖环节养殖场(户)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要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要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xxxx)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每头给予80元补助,由中央、省、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承担。
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补助经费40元/头、省财政补助24元/头、市县各承担8元/头。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五条畜主报告:养殖场(户)发现有病死猪死亡(含不明原因)的应立即将病死猪隔离,同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六条现场确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审核,并监督指导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xxxx)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报告病死生猪一次性死亡20头以下(含20头),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指派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进行现场确认;一次性死猪2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含100头)上报县级畜牧兽医水产局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同时请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人员到场见证;一次性死亡100头以上的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地区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文件
四川地区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文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地区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保障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补助标准文件。
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是指对因疾病、意外等原因死亡的猪只进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不良影响。
一、补助对象范围本补助标准适用于四川地区所有从事养殖业的户主、农民合作社、养殖场等单位。
1. 对养殖环节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人工费用等;2. 对参与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的费用;3. 监督检测费用等其他支出。
三、补助标准1. 对于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直接成本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审核核准,最高补助额度为发生费用的50%;四、补助申请流程1. 养殖户在进行死猪无害化处理后,需携带相关费用发票和支出明细到当地农业部门申请补助;2. 当地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定补助额度并办理补助手续;3. 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拨付,按月或季度进行发放。
五、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来源1. 四川地区政府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资金充足、及时拨付;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资金,促进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1. 当地农业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七、本补助标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四川地区农业部门所有。
(以上文字仅为虚拟内容,仅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为了规范四川地区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保护环境,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此文件。
一、补助范围本文件所述的养殖环节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指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因疫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猪只死亡,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二、补助标准1. 无害化处理方式包括焚烧、深埋、生物发酵等方法,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处理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范文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日益关注,对于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对于发生病害的猪只的无害化处理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背景在生猪养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病害等问题。
如果这些病害猪只不得不被淘汰,当地政府就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些猪只,以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生猪屠宰环节的工作就是将这些病害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便后续处理或妥善处置。
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是焚烧和掩埋。
然而,这些方法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也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抗议。
因此,目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针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以推动各地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
方案内容官方实施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补贴标准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般而言,补贴标准是根据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成本等因素来制定的。
补贴标准通常采用补贴金额或者补贴百分比两种形式。
补贴对象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中的补贴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
这些企业必须是正规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并且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同时,这些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补贴申请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中,补贴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补贴。
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通常是在企业完成无害化处理工作后,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审查后,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符合要求的企业。
方案效果通过实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保护环境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而现在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有着更好的效果。
安徽养猪补贴有哪些?
安徽养猪补贴有哪些?动物防疫补贴及相应补偿(1)这些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费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
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
(2)因这些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损失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
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80元。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2)病害猪损失每头补贴800元。
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
可以申领的五项补贴“十三五”规划中,生猪产业重点工程与政策包括:良种工程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良种补贴政策、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标准化养殖项目、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生猪养殖保险政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等。
以标准化养殖项目为例,如果是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证件齐全且存栏量在0.5万头至5万头的,就可向畜牧局申报,补助资金额度在25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当然,这项补贴资金不是普惠资金,由养殖场先申报,再由当地畜牧部门审查筛选决定是否纳入补贴对象,(1)良种工程项目与相关补贴突出“育、保、测、繁”四大环节,着力提升育种创新、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测定和制种能力,改善育种科研、生产设施、疫病防控、种业监管等基础设施条件。
中央财政对使用优良种猪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每头能繁母猪按照每年使用4份精液进行补贴。
(2)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与相关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县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生猪生产和流通发展。
深圳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将获补贴
深圳 无害化处理病 害猪将获 补贴
本 刊 辑 :农 民 日报 3月 1 目消 息 ,从 今 年 起 《 圳 市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 7 深 场 病 害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 将 实 施 五 年 。 深圳 将 对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 病 害 场
一
能 ,这 样 才 能 收 到 保 健 的 效 果 。在 当前 猪 群 中 存 在 严 重 的 多 病 原 混 合 感 染 、 免
Hale Waihona Puke 定 要 按 照 说 明 书 的 规定 使 用 .不 要 任
6 哺 乳 母 猪 保 健 的 实 施 程 序
6 1 母 猪 产 后 药 物 保 健 7天 .与 产 前 7 .
中连 续 饲 喂 1 ~ 4天 。 01 方 案 3:5 %爱 乐 新 8 0 、 干 扰 肽 0g 1 0 g、转 移 肽 1 0 g、 溶 菌 酶 4 0 00 00 0 g、
号 、生 产 许 可 证 与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的 产 品 。严 禁 使 用 无 批 准 文 号 、无 生产 许 可 证 、无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的 “ 无 产 品 ” 。
不 要 完 全 照 搬 ,一 t 从 实 际 发 。方 能 U
母 猪 产仔 前 后 的保 健 非 常 重 要 ,通 过 保 健 可 清 除母 体 携 带 的病 原 体 ,净 化 母 体 . 使 母 猪 产 仔 顺 利 ,不 易 发 生 难
产 、胎 衣 不 下 、 子 宫 内 膜 炎 、阴 道 炎 及
施 投 药 , 不 要 长 期 、过 多 的 滥 用 药 物 , 否 则 会 引起 不 良后 果 .适 得 其 反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1. 背景介绍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和支持农村地区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非洲猪瘟等疾病的爆发,农村地区病害猪数量不断增加,而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以支持和规范病死猪的处理工作。
2. 补贴标准的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屠宰场,以及相关的病死猪收集运输单位。
- 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病死猪的安全埋葬、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病死猪收集运输等。
-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以每头病死猪的处理费用为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补贴标准的意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病死猪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补贴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养殖户和屠宰场提供了经济支持,促进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补贴标准的实施规范了病死猪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水平。
补贴标准的落实也有利于防控疫病的传播,保障了畜禽产品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专业的文章写手,我认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疫病频发的情况下,健康安全的养殖环境和畜禽产品品质的保障至关重要。
补贴标准的出台不仅提高了病死猪处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有助于推动农村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 总结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屠宰场提供了经济支持,规范了病死猪的处理工作,并对防控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在农村地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9.01
•【字号】黔财农〔2021〕134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损失补贴800元/头”标准,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按90千克/头折算)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
二、各县(市、区)要统筹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保障。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处理病死、病害猪及其产品,积极协
助财政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核算、兑现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日。
黑统发2019年31号文件种植补贴明细
黑统发2019年31号文件种植补贴明细一、项目补贴类1、良种补贴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
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
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 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申报地区: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深圳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行财政补贴
湖北畜牧兽医2020年和消除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
二是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规范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高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规模猪场、种猪场兽医专业人员提高检测水平。
四是积极协调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汉川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规模猪场、种猪场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等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五是对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养猪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4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汉川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督促指导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
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
汉川市农业农村局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
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
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屠宰厂(场),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5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汉川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必须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
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
6严格执行“十不得”,确保非洲猪瘟疫情不反弹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中的防控工作“十不得”要求,汉川市农业农村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不得隐瞒疫情,使疫情早发现、早处置,同时,所有环节的主体都不准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准随意丢弃病死猪,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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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的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
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