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10期编者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于2008年7月9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刊全文刊登,供广大读者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党和政府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冷链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林业局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关键技术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积极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道德规范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应当相适应的充足灌溉,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也须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随着养猪业的发展,猪的死亡情况也时有发生。
病死猪的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不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提出一些实施方案。
首先,对于病死猪的处理应该尽早进行,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一旦发现猪的死亡情况,应该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病死猪的场所应该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农作物种植区,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对于病死猪的处理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确保无害化处理。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和化制。
其中,焚烧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处理方式,可以将病死猪完全烧毁,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填埋是一种传统的处理方式,但需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并严格控制填埋过程,以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化制是一种较为新型的处理方式,通过化学方法将病死猪转化为无害物质,但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另外,对于病死猪的处理应该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确保处理人员的安全。
处理病死猪的人员应该穿戴好防护服和口罩,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猪体液和排泄物,以免感染疾病。
除了以上提到的处理方式,还可以考虑将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利用。
例如,可以将病死猪的骨骼进行处理,制成骨粉用于农田施肥,或者制成动物饲料。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总之,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养殖户共同努力。
通过科学的处理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病死猪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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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运输、食用和随意抛弃。
二、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三、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
生猪屠宰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生猪屠宰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屠宰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屠宰过程环保要求1. 屠宰车间应配备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屠宰废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 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3. 屠宰车间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四、污染防治1. 采用低噪音设备,减少屠宰过程中的噪音污染。
2. 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 对屠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环境污染。
五、废弃物处理1. 屠宰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去向。
六、环保设施与设备1. 屠宰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对环保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事后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重大环保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修订与更新1.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更新。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牧[2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各市农委、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财政局: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于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还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补贴资金未配套、发放不及时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中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屠宰过程中被割除的“三腺”、病变组织器官等,不包括屠宰后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的碎肉、膘、脂等。
送至屠宰企业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得擅自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屠宰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方式与时限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处理的方式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人员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每日进行处理或收集后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程序(一)病害猪的确认。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随着农业养殖业的发展,病死猪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产品安全、环境卫生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背景分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指对病死猪尸体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较大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科学规范的处理措施,以及农户对于无害化处理的认知不足。
二、处理流程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我们提出以下流程:1. 及时发现和报告:农户应当及时发现病死猪的情况,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在此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
2. 病死猪转运: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输车辆,及时将病死猪从养殖场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
在转运过程中,要确保病死猪的尸体不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病原体。
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处理设施,包括焚烧炉、高压蒸汽灭菌设备和埋地填埋场等。
这些设施需要经过认证,符合环保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4. 处理方式选择:根据病死猪尸体的数量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主要包括焚烧、高温蒸煮、化学处理和埋地填埋等。
需要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和资源条件,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5. 监督和检测:监督和检测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场所的监督,定期对处理设施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问题与挑战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1. 农户的认知和意识:部分农户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意识和行动。
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户的认知水平,引导他们主动配合。
2. 资金和技术支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持。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1. 背景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是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随着养猪业的发展,病死猪的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介绍一种有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将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阻断疾病传播途径,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
方案的具体目标包括: - 将病死猪的病原体彻底消灭; - 防止病死猪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 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合理利用病死猪的资源。
3. 实施步骤本方案将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收集和运输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是方案的第一步。
在猪场或养殖户发现病死猪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专业团队将病死猪进行收集,并使用密封容器进行运输,以防止病原体传播。
3.2 病死猪处理设施为了有效处理病死猪,需要建立专门的处理设施。
该设施应包括以下功能: -病死猪暂存区:用于暂存病死猪,等待处理; - 病死猪处理区:通过高温处理、气味控制和消毒等手段,将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 废水处理设备: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 - 废物处理设备:将处理后的病死猪产生的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如焚烧或填埋。
3.3 病死猪处理过程病死猪处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预处理:将病死猪进行初步消毒处理,包括表面清洁和消毒; - 高温处理:使用高温设备,对病死猪进行高温处理,以彻底杀死病原体; - 气味控制:使用气味控制设备,减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味; - 固体废物处理:将处理后的病死猪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如焚烧或填埋;- 废水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
3.4 监测与管理为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监测和管理。
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 对处理后的病死猪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病原体已被彻底消灭; - 对处理设施和废物处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 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达到环境净化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予以补贴 。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 场 发现下列情况 的 , 当进行无 应 害化处理 : ( ) 一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 的病 害活猪 、 病死或死 因不 明的生猪 ; ( ) 宰过程 中经检疫 或 肉品 品质 检验确认为 不可食 二 屠 用 的生猪产品 ; ( )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 当进行 无害化处 理 的生 猪及生 猪产品 。 无害化处理 的方法 和要求 ,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按照 第 四条 生猪定 点屠宰厂 ( ) 场 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 的补贴 对
康有重 要作用 ,但 是高剂量 的硒对动物体 也有一定 的毒副 作用 。 纳米硒粒子 在保 持硒 的有效功效 的同时 , 也降低了硒 对人体 的损伤 。 相关 的毒性试验表 明: 纳米硒 的安全 性远远 高于标 准参 照物 。这 些研究结 果鼓舞着研 究人员采用 纳米
技术将 添加 物的有效 成分合成 纳米粒子 。这些纳米粒 子有 可能在作 为添加剂服用 时 , 方面保持其 积极作用 , 一 另一 方
面也降低 了对动物机体 的毒副作用 ,进而对食 品 的安全 也
大有裨益 。
4 小 结
纳米技术 在饲料添加 剂方 面的研究还是一 门新兴 的科 技 ,奶牛养殖业作 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发展迅速 , 其
于水 , 影响到动物体 的吸收和利用 。饲料在消化道 中能否完 全 吸收与溶 出速度和接触面积 的大小有关 。 纳米 营养物 由于
其半 径极小 , 因此暴露在介 质中的表 面积 增大 , 能提高溶 解
每年需求 大量 的粮食 资源作 为饲料 ,近年来粮食价格上涨 , 对奶 牛饲料价格也有影响 。 人们把纳米饲料添加剂称 为第 四 代饲料添加剂, 纳米技术在饲料 领域 中的应用将更为广泛, 必 将为我 国的奶业发展产生深远影 响。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关于对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探讨
关于对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探讨2011年第12期总第368期MY..◆质量.卫生.标准.安全...关于对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探讨马腾字白娜仁吐雅宋铭忻东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哈尔滨150030肉类产品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产品,我国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的疾病多达9O余种,其中,人猪共患的疾病有30多种,而屠宰加工环节是控制这些传染病传染人类的最为有效措施之一.为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人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于2008年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自《办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了适当补助,各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同时也加强了肉品质量管理,防止了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了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经过多年来对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的处理情况分析,我们认为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改进的问题,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1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大约有2万家左右,机械化屠宰厂(场)达3000余家.最大的屠宰设计能力5000头/班产,最小的设计能力l0头/班产左右,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检出率多的每天达10头以上,最少的一个月才检出1头.所以很大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全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据不完全统计,只具备一种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占85%以上,具备两种无害化处理设备的10%,具备三种以上无害化处理设备的仅占5%,或不足5%.2无害化处理情况2.1无害化处理方法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对于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的处理有三种方法.(1)销毁处理:包括焚毁法和掩埋法.(2)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法和消毒法.(3)有条件利用:包括高温处理,放置处理和产酸处理等方法.2.2无害化处理设备根据处理方法确定处理设备,作为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基本应具备焚烧炉,湿化机或卧式(立式) 真空化制锅以及普通煮沸锅.2.3无害化处理的对象(1)焚烧炉.用于处理焚毁的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蓝舌病,狂犬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生猪的尸体.③从生猪体割除的病变部分.(2)湿化机或卧式(立式)真空化制锅.用于处理以上规定的生猪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生猪或生猪产品;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生猪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注水或注入其他的有害物质的生猪胴体;农残,药残,重金属超标肉;修割的废弃物,变质肉和污染严重肉等.(3)普通煮沸锅.适用于有条件利用的病害生猪产品的处理或炼制食用油或工业油的处理.如恶性传染病的同群猪,被检验人员确认的普通性疾病, 一般性的病理损伤或机械损伤等.(4)其他的掩埋,放置,产酸,消毒等的无害化处理不需要大的设备.①掩埋处理:所处理的对象与焚烧处理的对象相同,有时两种方法同时进行,焚烧后再进行掩埋. 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②放置处理.主要用于黄脂病猪,经一昼夜放置后,黄色消失可显着减退而仅留痕迹,胴体及内脏不受限制利用.③产酸处理.这种方法主要用来处理口蹄疫病猪的同群猪的胴体.在一定温度下,由于肉中糖酵解酶的作用,致使糖原分解,使之产生大量乳酸,从而达到杀灭某些病原体的作用.④消毒处理.主要的处理对象是染疫动物的生...质量?卫生?标准?安全.◆.由凌,业MEATINDUSTRY2011年第12期总第368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等.利用药物或提高温度达到杀灭病原体的作用.2.4无害化处理原则作为销毁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经处理后任何材料都不能再利用;作为化制后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可以作为工业原料;经过高温,放置和产酸处理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大部分可以食用,一部分可以作为工业用油或食用油.为了减少污染,无害化处理人员一定要按要求进行搬运,按检验人员的判定结果进行处理,能不扑杀的不扑杀,能不分尸的不分尸,能不分割的尽量不分割,尽量缩小污染面,对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后,必须做好清洗消毒工作,无害化处理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2.5存在的问题(1)设备不全.作为一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不但能检出恶性传染病,也能检出普通病,所以不但应具备焚烧炉,也应具备化制机和普通煮沸锅.而现在虽然对无害化处理严格要求, 但大多数定点企业无害化处理设备不全.(2)达不到完全无害化.由于不具备全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所以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就不能全部达到无害,如果只具备焚烧炉,所有检出的病害产品只能全部焚烧,有时有能利用的产品就造成了浪费,如被确认为恶性传染病的同群猪,必须经过高温后才能利用,如果都进行焚烧就造成了浪费. 如果一个企业只具备化制机,那么检出恶性传染病就不能进行焚烧,如果要进行掩埋,就要具备一个很大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否则达不到完全无害化,无害化处理就流于了形式.(3)屠宰量不均.虽然都是A类定点屠宰企业,但屠宰量差异很大,El屠宰量多的达2000头左右,每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3~6头病害生猪及产品;日屠宰量少的只有几十头,五,六天才处理一头病害猪及产品,特别是B类生猪屠宰点,一天只宰几头生猪,一个月才处理1~2头病害生猪及产品,如果都具备三种无害化处理设备,很难平衡.(4)资金短缺.做为一个定点屠宰企业,按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的处理,必须具备焚烧炉(或掩埋场所),化制器和普通煮沸锅,但由于屠宰量的不同,要求每个企业都做到,由于资金的短缺,难度很大.据了解,一台焚烧炉5~10万元,一台化制器2~l0万元.一般的A类屠宰企业,平均每年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几万元钱.而一个B类生猪屠宰点,一年屠宰生猪几千头,所补贴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也就几千元,所以很难增加无害化处理设备,基本上现在的绝大多数企业只具备了一种无害化处理设备.个别小型屠宰点连留影象资料的设施都不具备,每次处理都要请当地的技术人员帮助.(5)无害化处理设备不规范:现在生产生猪无害化处理设备的企业很多,但一是价格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很难接受,二是不适用,特别是焚烧炉,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既使用方便,又价格合理的焚烧炉. 3思考与探讨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几点不成熟的意,供大家谈讨.(1)完善设备.为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作为一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完善无害化处理设备,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都应具备焚烧炉,化制器和普通煮沸锅,可根据生产量的多少,确定大小型号.B类生猪定点屠宰点,由于屠宰量小,检出的病害率也小,可考虑利用掩埋的方法,但必须具备普通煮沸锅.(2)统一处理.可以以县为中心,建立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厂,所检出的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用密闭容器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无害化处理厂应具备完善的符合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和设施(3)联合机制.临近的生猪屠宰企业,以自行联合购买无害化处理设备,每个定点屠宰厂所购买的无害化处理设备不同,当发现不同的疫病时,根据处理方法,确定在哪一家处理.但运输时必须朋密闭容器盛装,按规定运输,以免造成周同环境污染. (4)财政支持.无论是各企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还是建立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厂,资金都是很大问题,希望财政给予支持.(5)强化监管.为了使所检出的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真正达到处理无害化,企业无论川什么方法在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定期到现场进行监督,使检出的病害生猪和病害猪产品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而不流于形式,使家给予的无害化处理费用都用在刀刃上.(收稿日期2011—10~17)作者简介:马腾宇,男(1984一),在职研究生,现就溃于东北农业大学,工作于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剐通讯作者:宋铭忻,教授,博导.。
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定点屠宰企业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和销售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提高,对于定点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制度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探讨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重要性1.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畜禽疫病是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非常容易通过食用受感染的肉类产品而传播给人类。
定点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可以通过规范的屠宰和处理过程,减少疫病的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2.保证屠宰和加工环境的卫生安全: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一系列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屠宰和加工环境的卫生安全。
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污染和交叉感染的风险,保证生产出的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和加工过程: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和执行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和加工过程。
包括对于屠宰设备的清洁和维护、动物屠宰和处理的操作规程、残留物和废弃物的处理措施等。
2.强制实施的检疫措施: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企业实行强制的动物检疫措施。
在动物进入屠宰场之前,必须进行体检和检疫,确保动物没有传染病。
对于发现有传染病的动物必须及时进行隔离和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
3.完善的废弃物处理系统: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系统,包括血液、脏器、粪便、脂肪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还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包括从原料进场到生产加工、质量检测和包装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通过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可以确保生产出的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公布
保险制度 , 中央财政将安排 1. 亿元资金 , 1 5 对有繁
育能力的母猪的保险业务给予适 当补贴 ,以稳定 生猪生产。 财政部 日前已决定拨付 l. 亿元资金 ,对中 1 5 西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提供保费补贴 ,能繁
《 生猪定点屠 宰厂 ( ) 场 病 害猪无 害化处 理 管理 办法 》 公布
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
发改委、 财政部部署开展 全面清理涉农 价格和收 费
《 办法 》 规定 ,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 ) 场 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国家财政对病害猪
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办法 》 明确规 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 ( ) 场 发现下 列情形 的 , 当 应
味 ,以保持使用价值 ;调味剂要有一定的化学稳 物的营养需得不到全面的满足 ,动物的采食量肯 定性 ,不与饲料中的营养成分 和常用添加剂发生 定受影响 ,从而降低饲料利用率 ;棉籽粕 、生鱼
化学反应 ;调味剂也不能对人 和动物产生不 良刺 激和毒副作用 。 2 . 要凭 人 的 感 觉 衡 量 调 味 剂 。调 味 剂 是 2不 根据动物的嗜好和生理特点以及饲 料的配 比情况
维普资讯
20 年第4 08 期
通过 该 电子 系统 进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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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对涉及农 民负担 的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管理办法 ,进 口企业应 当在签订进 口合 整 顿 。 同、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 货物抵达 目的港 、 报告事 《 通知 》 要求 , 各地要对与农 业生产 、 民生 农 项 发 生 变更 后 三 个 工 作 日内履 行 进 口报 告 义 务 。 活密 切相 关 的农 村 用水 用 电 、农 村 教 育 、农 民建 报告 的内容主要包括 : 对外 贸易经营者 、 联系人 、 房 、 计划生育 、 有线 电视 、 畜禽 防疫等方面 的价格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2•【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6年2月12日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屠宰上市生猪和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屠宰生猪,除自宰自食的以外,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
禁止在定点屠宰场点外屠宰。
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组织进货,并索取肉品检疫证明;从外省进货的,必须具有货源地农牧部门防疫机构或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出具的猪肉品运输检疫证明。
无检疫证明的猪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和加工。
第五条全省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由各级贸易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指导、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推广屠宰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屠宰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具体负责可以自宰自检的国有屠宰厂、肉联厂以外的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做好当地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同级贸易和农牧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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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四)检测出含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县(区)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接受经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七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照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八条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或者实行自宰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变生猪产品和腺体淋巴等按每头90公斤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第九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但可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染病活猪和进入待宰圈后死亡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病变生猪产品和腺体淋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变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进入待宰圈前死亡的生猪,在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该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拨付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病害猪损失补贴。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的结果拨付补贴资金,并在拨付后5日内当将拨付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附件7),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二年。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国家补贴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补贴,并处以补贴金额3-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贴申领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6、7、《生猪定点屠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填表人:企业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页脚内容16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变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6附件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6附件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16附件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贴申领表附件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附件7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