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2023-2027年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是为进一步加强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虽安全而制定的方案。
该方案适用于居宰环节病害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针对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
用的生猪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补贴对象:居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对象为在生猪定点居宰企业居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2.补贴范围:包括居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居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3.补贴标准:居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按90公斤折算头的标准,每月汇总后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去除小数位取整数享受补贴(不足90公斤的部分不享受补贴)。
4.补贴申请和发放:货主或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需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该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
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促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
通过给予货主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一定的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07]608号【颁布时间】2007.10.26【实施时间】2007.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全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摘要: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2.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流程1.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式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1.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2.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五、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意义和展望正文: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指对养殖过程中因病死亡的猪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动物疫病不传播、环境不受污染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一种措施。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于保障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部分。
1.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60 元、50 元、40 元的补助。
2.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别承担20 元、30 元、40 元的补助。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流程1.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养殖户应将病死猪及时收集起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避免病死猪尸体的泄漏和污染。
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温高压处理,另一种是生物发酵处理。
这两种方式均可有效杀死病死猪体内的病原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确保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对病死猪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处理质量。
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1.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 号)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一定的补贴。
2014年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方案
2014年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方案
摘要:
一、引言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
2.补贴标准
三、申请和审核流程
1.申请材料
2.审核流程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1.资金管理
2.监督机制
五、实施时间和范围
1.实施时间
2.实施范围
六、总结和展望
正文:
一、引言
2014年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方案旨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以规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行为,提高养殖户和屠宰企业的积极性,确
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屠宰的企业和养殖户。
2.补贴标准:按照每头病害猪补贴人民币XX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请和审核流程
1.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证明;(3)银行账户信息;(4)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流程: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交申请,县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复核。
市级部门复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1.资金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监督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取、冒领补贴资金。
五、实施时间和范围
1.实施时间:自2014年X月X日起至2014年X月X日止。
2.实施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生猪养殖、屠宰企业及养殖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简介随着生猪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病害猪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对于保障养殖业发展、防控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养殖户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制定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二、资金来源1. 地方财政拨款:由各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
2.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将对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资金划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汇总、申报、发放等事宜。
资金管理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2. 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 病害猪的安全圈养:提供必要的养殖设施和饲料,确保病害猪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b. 病害猪的检测与诊断:对病害猪进行必要的疫病检测和诊断,确定其健康状态。
c. 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在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高温处理等方式。
d. 相关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购置和维护无害化处理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e. 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修建、改建和维护无害化处理场所,满足处理需求。
四、资金申报与发放1. 资金申报:养殖户可以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的身份证明、养殖场的规模和经营状况以及病害猪的数量等信息。
2. 资金发放:经过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并批准后,资金将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2. 监督与评估方法:监督机构将通过定期抽查、检查和审核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追究,并停止资金的发放。
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京财农〔2018〕2361号附件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适当补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会同市农业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市农业局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的意见,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 1 -第四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程序,明确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和补贴标准;负责对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健全工作档案,做好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按要求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申报、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监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报送工作,加强对辖区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现场监督清运或者监控设备确认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按要求报送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职责:组织专人如实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表,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负责填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确保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一致。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津财农〔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67号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2016年5月5日天津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农委〔2015〕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不包括对死胎、流产胎儿和强制扑杀猪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每头病死猪80元。
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负担80%,区县财政负担20%。
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情况,每年度向中央财政申请一定额度补助资金并纳入市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范文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日益关注,对于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对于发生病害的猪只的无害化处理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背景在生猪养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病害等问题。
如果这些病害猪只不得不被淘汰,当地政府就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些猪只,以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生猪屠宰环节的工作就是将这些病害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便后续处理或妥善处置。
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是焚烧和掩埋。
然而,这些方法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也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抗议。
因此,目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针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以推动各地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
方案内容官方实施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补贴标准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般而言,补贴标准是根据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成本等因素来制定的。
补贴标准通常采用补贴金额或者补贴百分比两种形式。
补贴对象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中的补贴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
这些企业必须是正规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并且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同时,这些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补贴申请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中,补贴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补贴。
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通常是在企业完成无害化处理工作后,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审查后,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符合要求的企业。
方案效果通过实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保护环境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而现在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有着更好的效果。
2019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2019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为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真实、准确用好市财政拔付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补贴金额1、资金来源。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函〔2016〕11号)的精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经费由市县财政参照2015年省财政下达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额度,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已纳入财政大预算金额80万元。
2、补贴金额。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和《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的规定,屠宰环节每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为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为80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合计为880元/头。
2019年度我市共实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2087头,按880元/头进行补贴,应拨付补贴资金1836560元,现市财政实际解决2019年度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80万元。
二、分配原则和补贴标准(一)分配原则。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全市各屠宰企业上报的台帐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并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认可的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和处理费用补贴头数进行分配。
(二)补贴标准。
1. 2019年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按80元/头标准进行补贴,合计2087头,应补贴166960元。
2. 2019年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财政补贴标准按800元/头进行补贴,合计71头,应补贴56800元。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1. 背景介绍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和支持农村地区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非洲猪瘟等疾病的爆发,农村地区病害猪数量不断增加,而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以支持和规范病死猪的处理工作。
2. 补贴标准的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屠宰场,以及相关的病死猪收集运输单位。
- 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病死猪的安全埋葬、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病死猪收集运输等。
-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以每头病死猪的处理费用为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补贴标准的意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病死猪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补贴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养殖户和屠宰场提供了经济支持,促进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补贴标准的实施规范了病死猪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水平。
补贴标准的落实也有利于防控疫病的传播,保障了畜禽产品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专业的文章写手,我认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疫病频发的情况下,健康安全的养殖环境和畜禽产品品质的保障至关重要。
补贴标准的出台不仅提高了病死猪处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有助于推动农村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 总结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屠宰场提供了经济支持,规范了病死猪的处理工作,并对防控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在农村地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讲稿
宰前检验(检疫)2
4、待宰期间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死因不明、 机械性死亡、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死亡的。 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整体销毁。填写无 害化处理附表1。
5、患病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 (一类传染病还得同群扑杀);极度消瘦、水肿、 急慢性中毒等各类疾病。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 理附表1。
对于每一头猪而言,应当复检结束后,方可进行头、 蹄、下水的收拾。
规范检验标志的使用
检验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证》、《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种公母猪晚阉猪印章、 无害化处理印章(包括销毁印章、非食用印章、高温处理印章、 食用油处理印章、复制处理印章)。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
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
令2008第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宰前检验(检疫)及宰后检验(检疫)
宰前检验(检疫)1
1、已经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不明死因的、机 械性死亡的、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致死的。 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没有化制设备的, 进行销毁)。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2、有毒有害的。包括瘦肉精、注水、垃圾猪、食物 中毒等人食用后,可引起食用中毒的猪只。整体销 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报送
a、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完成后,填写完 表1-3,取得相关人员签字后,立即向市县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1份。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陕农业计财〔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6〕71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林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和《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4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牧发〔2014〕93号)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上报的2015年7-12月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提出了补助资金计划,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补贴标准通知及我省转发办法(陕财办建〔2008〕246号)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省畜牧局《关于2014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牧发〔2014〕93号)有关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数量确认,对病害猪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陕西省2015年7-12月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表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5月27日。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在中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养殖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产业之一。
然而,随着养殖业的发展,病死猪的处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涉及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规范养殖业和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是政府出台的一项政策,旨在引导和鼓励养殖户规范处理病死猪,并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政策,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政策的深度分析1. 补助标准的制定背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该政策是如何应对当前养殖业面临的问题的?2. 政策执行的具体措施政府在实施该政策时,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养殖户需要如何操作才能获得补助?3. 政策的效果评估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养殖业的影响和效果如何?有哪些成功的案例可以进行分享?二、政策的广度分析1. 政策对养殖业的影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养殖业的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是否能够提升养殖业的规范化水平?2. 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作用该政策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有着怎样的积极作用?能否减少病死猪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风险?3. 养殖户的态度和行为改变在政策实施后,养殖户的态度和行为有没有发生改变?他们对病死猪处理的重视程度是否有所提升?总结回顾通过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深度分析和广度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在养殖业、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解决。
我个人认为,在制定和执行这样的政策时,政府需要更加注重对养殖户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认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落实政策的目标。
在未来,我希望能看到更多的政策与实际养殖生产环节深度结合,帮助养殖户更好地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为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贡献力量。
通过这篇文章的深度和广度分析,我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同时也深切体会到政策对养殖业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关于2014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牧发〔2014〕93号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4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畜牧兽医(农业)局:2013年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6号),明确将省商务厅负责的生猪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到省农业厅。
目前,省级职能已经交接,为加强各地职能交接期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确保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畜牧兽医(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9号令)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到位,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共同协作”的原则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督和病害猪的确认;对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核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年度实际发生病害猪数量;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系统监控或现场监督;负责定期对实际发生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病害猪无害- 2 -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屠宰生猪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病害猪或经检疫或肉品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现场摄像或拍摄照片;如实、规范填写和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原始记录及月度报表,并对病害猪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作程序2
• 每月5日前,屠宰厂将上个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信息按照表4进行汇总,上报市县商务局。 • 市县商务局对屠宰厂上报的数据,按照监督员的 表1-3进行审核,无误后,于10日前,报省定点办, 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指导企业填写表5-6。 • 省定点办根据市县商务局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 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信息报 商务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根据省定点办报送的数据,下拨国家财 政补贴资金。
备案登记制度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 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 定点办备案 。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 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 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 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 备案后,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备案注册表
法律责任2
•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 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 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 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 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鲁牧计财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为保障猪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一)补贴标准。
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下统称为“病害猪”)按标准给予补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
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
对病害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2020年省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的程序和补助标准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应交由集中无害化处理厂按规定处理,且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各市出台家禽等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标准执行。
(二)补助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屠宰企业必须规范建立和填写屠宰企业台账记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屠宰并主动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
加快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对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病害猪和病害产品的屠宰企业,不再进行补助。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7.29
•【文号】财建[2011]59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
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
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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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