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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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2023-2027年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2023-2027年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是为进一步加强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虽安全而制定的方案。

该方案适用于居宰环节病害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针对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
用的生猪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补贴对象:居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对象为在生猪定点居宰企业居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2.补贴范围:包括居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居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3.补贴标准:居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按90公斤折算头的标准,每月汇总后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去除小数位取整数享受补贴(不足90公斤的部分不享受补贴)。

4.补贴申请和发放:货主或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需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该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居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
监管,保障出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促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

通过给予货主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一定的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10期编者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于2008年7月9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刊全文刊登,供广大读者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建[2007]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07]608号【颁布时间】2007.10.26【实施时间】2007.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全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摘要: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2.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流程1.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式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1.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2.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五、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意义和展望正文: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指对养殖过程中因病死亡的猪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动物疫病不传播、环境不受污染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一种措施。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于保障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部分。

1.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60 元、50 元、40 元的补助。

2.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地方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别承担20 元、30 元、40 元的补助。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流程1.病死猪的收集和运输养殖户应将病死猪及时收集起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避免病死猪尸体的泄漏和污染。

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温高压处理,另一种是生物发酵处理。

这两种方式均可有效杀死病死猪体内的病原体,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确保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对病死猪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处理质量。

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1.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 号)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一定的补贴。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7.29
•【文号】财建[2011]59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
通知
(财建〔201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

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
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简介随着生猪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病害猪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对于保障养殖业发展、防控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养殖户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制定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二、资金来源1. 地方财政拨款:由各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

2.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将对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资金划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汇总、申报、发放等事宜。

资金管理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2. 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 病害猪的安全圈养:提供必要的养殖设施和饲料,确保病害猪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b. 病害猪的检测与诊断:对病害猪进行必要的疫病检测和诊断,确定其健康状态。

c. 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在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高温处理等方式。

d. 相关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购置和维护无害化处理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e. 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修建、改建和维护无害化处理场所,满足处理需求。

四、资金申报与发放1. 资金申报:养殖户可以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的身份证明、养殖场的规模和经营状况以及病害猪的数量等信息。

2. 资金发放:经过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并批准后,资金将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2. 监督与评估方法:监督机构将通过定期抽查、检查和审核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将依法追责追究,并停止资金的发放。

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京财农〔2018〕2361号附件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适当补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会同市农业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市农业局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的意见,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 1 -第四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程序,明确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和补贴标准;负责对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健全工作档案,做好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按要求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申报、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监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报送工作,加强对辖区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现场监督清运或者监控设备确认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按要求报送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职责:组织专人如实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表,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负责填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确保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一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予以补贴 。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 场 发现下列情况 的 , 当进行无 应 害化处理 : ( ) 一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 的病 害活猪 、 病死或死 因不 明的生猪 ; ( ) 宰过程 中经检疫 或 肉品 品质 检验确认为 不可食 二 屠 用 的生猪产品 ; ( )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 当进行 无害化处 理 的生 猪及生 猪产品 。 无害化处理 的方法 和要求 ,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按照 第 四条 生猪定 点屠宰厂 ( ) 场 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 的补贴 对
康有重 要作用 ,但 是高剂量 的硒对动物体 也有一定 的毒副 作用 。 纳米硒粒子 在保 持硒 的有效功效 的同时 , 也降低了硒 对人体 的损伤 。 相关 的毒性试验表 明: 纳米硒 的安全 性远远 高于标 准参 照物 。这 些研究结 果鼓舞着研 究人员采用 纳米
技术将 添加 物的有效 成分合成 纳米粒子 。这些纳米粒 子有 可能在作 为添加剂服用 时 , 方面保持其 积极作用 , 一 另一 方
面也降低 了对动物机体 的毒副作用 ,进而对食 品 的安全 也
大有裨益 。
4 小 结
纳米技术 在饲料添加 剂方 面的研究还是一 门新兴 的科 技 ,奶牛养殖业作 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发展迅速 , 其
于水 , 影响到动物体 的吸收和利用 。饲料在消化道 中能否完 全 吸收与溶 出速度和接触面积 的大小有关 。 纳米 营养物 由于
其半 径极小 , 因此暴露在介 质中的表 面积 增大 , 能提高溶 解
每年需求 大量 的粮食 资源作 为饲料 ,近年来粮食价格上涨 , 对奶 牛饲料价格也有影响 。 人们把纳米饲料添加剂称 为第 四 代饲料添加剂, 纳米技术在饲料 领域 中的应用将更为广泛, 必 将为我 国的奶业发展产生深远影 响。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陕农业计财〔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6〕71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林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和《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4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牧发〔2014〕93号)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上报的2015年7-12月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提出了补助资金计划,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补贴标准通知及我省转发办法(陕财办建〔2008〕246号)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省畜牧局《关于2014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牧发〔2014〕93号)有关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数量确认,对病害猪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陕西省2015年7-12月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计划表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5月27日。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范文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范文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日益关注,对于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对于发生病害的猪只的无害化处理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背景在生猪养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病害等问题。

如果这些病害猪只不得不被淘汰,当地政府就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些猪只,以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生猪屠宰环节的工作就是将这些病害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便后续处理或妥善处置。

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是焚烧和掩埋。

然而,这些方法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也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抗议。

因此,目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针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以推动各地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

方案内容官方实施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补贴标准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般而言,补贴标准是根据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成本等因素来制定的。

补贴标准通常采用补贴金额或者补贴百分比两种形式。

补贴对象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中的补贴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

这些企业必须是正规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并且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同时,这些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补贴申请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中,补贴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补贴。

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通常是在企业完成无害化处理工作后,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审查后,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符合要求的企业。

方案效果通过实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保护环境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会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而现在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有着更好的效果。

2019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2019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2019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为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真实、准确用好市财政拔付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补贴金额1、资金来源。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函〔2016〕11号)的精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经费由市县财政参照2015年省财政下达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额度,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已纳入财政大预算金额80万元。

2、补贴金额。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和《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的规定,屠宰环节每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为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为80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合计为880元/头。

2019年度我市共实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2087头,按880元/头进行补贴,应拨付补贴资金1836560元,现市财政实际解决2019年度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80万元。

二、分配原则和补贴标准(一)分配原则。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全市各屠宰企业上报的台帐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并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认可的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和处理费用补贴头数进行分配。

(二)补贴标准。

1. 2019年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按80元/头标准进行补贴,合计2087头,应补贴166960元。

2. 2019年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财政补贴标准按800元/头进行补贴,合计71头,应补贴56800元。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1. 背景介绍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和支持农村地区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非洲猪瘟等疾病的爆发,农村地区病害猪数量不断增加,而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以支持和规范病死猪的处理工作。

2. 补贴标准的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屠宰场,以及相关的病死猪收集运输单位。

- 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病死猪的安全埋葬、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病死猪收集运输等。

-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以每头病死猪的处理费用为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补贴标准的意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病死猪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补贴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养殖户和屠宰场提供了经济支持,促进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补贴标准的实施规范了病死猪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水平。

补贴标准的落实也有利于防控疫病的传播,保障了畜禽产品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专业的文章写手,我认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疫病频发的情况下,健康安全的养殖环境和畜禽产品品质的保障至关重要。

补贴标准的出台不仅提高了病死猪处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有助于推动农村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 总结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屠宰场提供了经济支持,规范了病死猪的处理工作,并对防控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在农村地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为80元/头;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家禽按2元/只、羊按80元/只、牛按500元/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或城市、乡村公共区域打捞收集的病死畜禽及动物产品,根据打捞收集的种类、数量及打捞收集的难易程度,按照100~200元/头猪不等的标准给予当地镇人民政府劳务补贴。

动物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成1头猪予以劳务补贴。

对于病害猪,其损失补助标准为800元/头。

在屠宰环节,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

此外,养殖环节的补助标准为:牛、马等大型牲畜800元/头;猪、羊80元/头;犬、猫40元/头;兔、禽类及其他动物产品(含养殖环节胎衣、死胎等)元/公斤。

在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为:牛800元/头;猪、羊80元/头;禽类及屠宰动物产品元/公斤。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助标准应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7〕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公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公布

保险制度 , 中央财政将安排 1. 亿元资金 , 1 5 对有繁
育能力的母猪的保险业务给予适 当补贴 ,以稳定 生猪生产。 财政部 日前已决定拨付 l. 亿元资金 ,对中 1 5 西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提供保费补贴 ,能繁
《 生猪定点屠 宰厂 ( ) 场 病 害猪无 害化处 理 管理 办法 》 公布
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
发改委、 财政部部署开展 全面清理涉农 价格和收 费
《 办法 》 规定 ,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 ) 场 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国家财政对病害猪
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办法 》 明确规 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 ( ) 场 发现下 列情形 的 , 当 应
味 ,以保持使用价值 ;调味剂要有一定的化学稳 物的营养需得不到全面的满足 ,动物的采食量肯 定性 ,不与饲料中的营养成分 和常用添加剂发生 定受影响 ,从而降低饲料利用率 ;棉籽粕 、生鱼
化学反应 ;调味剂也不能对人 和动物产生不 良刺 激和毒副作用 。 2 . 要凭 人 的 感 觉 衡 量 调 味 剂 。调 味 剂 是 2不 根据动物的嗜好和生理特点以及饲 料的配 比情况
维普资讯
20 年第4 08 期
通过 该 电子 系统 进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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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对涉及农 民负担 的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管理办法 ,进 口企业应 当在签订进 口合 整 顿 。 同、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 货物抵达 目的港 、 报告事 《 通知 》 要求 , 各地要对与农 业生产 、 民生 农 项 发 生 变更 后 三 个 工 作 日内履 行 进 口报 告 义 务 。 活密 切相 关 的农 村 用水 用 电 、农 村 教 育 、农 民建 报告 的内容主要包括 : 对外 贸易经营者 、 联系人 、 房 、 计划生育 、 有线 电视 、 畜禽 防疫等方面 的价格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流程

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流程

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猪养殖业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是生猪屠宰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和排放物对环境和公共卫生所带来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农业部门推出了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鼓励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

1. 补贴政策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生猪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猪屠宰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推动生猪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倡导绿色养殖,推动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2. 申报条件及要求为了获得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养殖户需要符合一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1)合法合规:养殖户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资质认证。

(2)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全:养殖户需要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效果。

(3)申报材料完备:养殖户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无害化处理设施验收报告、相关证明文件等。

3. 申报流程养殖户在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申报:(1)准备材料:养殖户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2)填写申请表:将相关申报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递交申请材料:将整理完备的申请材料送交至当地农业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

(4)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现场核查,对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5)审批发放:经过现场核查合格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并将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发放至养殖户的指定账户。

4.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管理:(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获得补贴的养殖户进行检查,确保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达标。

(2)违规处理: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养殖户,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补助,申报领取这样操作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补助,申报领取这样操作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补助,申报领取这样操作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屠宰环节是堵住死、病猪上市的最后一关。

那病死猪怎么处理呢?当然是无害化处理啦!曹操率十万兵马来战,我军仅剩5000精骑...广告处理了病死猪,屠宰厂也会有补助的。

就这个事,四川省农业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刚发了一个通知。

川农妹翻书翻文件,咨询主管部门和专家,整理出这些问题,看了你就搞清楚脑。

注意,是在屠宰!环节!哪些情况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展开剩余72%(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有哪些补贴政策?在2016年以前,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为80元/头。

从2016年开始《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明确,“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

这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

这就是说,各个县区市,根据自身财力,比对880元的补贴可上浮或下调。

如何申报补助资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每月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连同无害化处理过程的视频监控录像、照片、影相资料及有关材料,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度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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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编辑本段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编辑本段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3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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