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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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5.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2.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学校领导机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组织、团体构成学校组织管理系统,包括: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学校,是一所六年制完全小学,系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规范学校管理为抓手,积极营造优良的教育生态,用文化浸润校园,用课堂发展学生智慧,用特色提升学校品位,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争创人民满意学校。
3.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进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2.提供必须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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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学校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推进基础教育公平化,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3.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4.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校训(待征集) 校徽 (待设计) 校歌 (待征集)
第四条 学校确立了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的目标,把树立全新的教育观、教师观、学生观,创设适应学生全面发展的自由空间,探索全新的教育教学模式,提升教师的生命质量做为学校发展的重要任务。韶山南路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全面育人,教有特色。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是:(待斟酌撰写)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3.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雨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党支部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4.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学校制定有关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三)管理学校事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四)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它职权;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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