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假期管理制度(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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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假期管理制度(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下辖各单位、各部门员工(含职员、代办员,下同)。
第三条:本制度的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假期种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假期,主要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用于庆祝和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分为全民公休节假日、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和少数民族节假日三种。
1、本行全体员工可享受全民公休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2、本行部分员工可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休假半天;“八一”建军节:退伍、转业军人休息半天。
3、全民公休节假日适逢周末的,应予补假,具体的调
休办法以国务院通知为准;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适逢周末的不补假。
第六条: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一定天数的带薪连续休假时间。
1、期限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当年实际事假天数超过病假天数、未扣发相应天数事假工资的;
(2)当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当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6)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如当年未休年休假,取消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取消次年年休假;
(7)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如当年未休年休假,取消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取消次年年休假。
第七条:婚假:指员工本人因结婚原因申请享受的离岗办理婚事的时间。
1、初婚:可享受3天全薪婚假,双方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分别增加7天全薪晚婚假(共10天)。
2、再婚:只享受3天的全薪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3、双方不在同一地的,可给予相应的路途假。
4、法定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年度一次性休完,当年未休或未休完的,不安排补休。
第八条:计生假:指员工因生育、节育等原因而离岗生产、节育、休养的时间
1、产后休养假:单胎、顺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晚育的(女满24岁),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胎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医疗保健机构约定怀孕女职工接受产前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工作时间,不计算假期。
2、计生手术休养假:男女员工做节育或绝育手术,给
予7天的带薪休养假。
3、保胎假:女员工计划内怀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或妊娠合并症等病症且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如工作条件许可,可以申请相应天数的保胎假。
4、流产休养假。女员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发生流产,可申请不超过15天的全薪休养假,满4个月发生流产,给予30天的全薪休养假。
女员工计划外怀孕发生流产的需要休养的,一律作病假处理。
5、男员工护理假。妻子生育时顺产的,男员工可在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不超过3天的护理假,难产或晚婚晚育的,可在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
6、哺乳假:女员工产假期满回单位上班,婴儿不满一周岁的,经有权人批准,可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分为“上班哺乳假”和“离岗哺乳假”两种:
(1)上班哺乳假:指女职工工作期间申请享受的为婴儿喂乳的时间。一般每个工作日给假两次、每次半小时。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上班哺乳假为带薪假。
女员工上班时间为婴儿哺乳的,应将哺乳时间固定为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不能在工作期间随机变动哺乳时间。
(2)离岗哺乳假:婴儿未满一周岁、女职工使用上班哺乳假有困难的,如工作许可,经有权人批准,可申请不超过半年的离岗哺乳假。
第九条:丧假:指员工亲属去世后离岗办理丧事的时间。
1、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3天的丧假。
2、员工本人的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去世,可申请2天的丧假。
3、员工需要赴外地奔丧的,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条:探亲假:员工本人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申请相应天数的探亲假。
1、员工申请探亲假,必须符合本款规定的条件:(1)被探望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直属企业等部门在岗在编工作人员;(2)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里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3)员工本人与被探望方不在同一省份工作。
2、假期规定:(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
次,每次20天;(3)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
3、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包括路途假。
4、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5、员工申请到港、澳、台探亲或出国探亲的,依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事假:指员工本人因处理私人事务而离岗的时间。
1、员工请事假,原则上当年度累计不超过12天。
2、员工未休完年休假或存有调休假的,应先将年休假或调休假替代事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或调休天数的,再计算事假天数。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不得申请事假:
(1)工作期间到其它单位兼职的;
(2)工作期间参与非公开、非合法组织聚会等活动的;
(3)参加本行确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它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事假处理:
(1)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满以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经有权人批准的。
员工申请延长假期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