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制度
股东出资制度doc
股东出资制度.doc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时间和出资的转让等方面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实物出资则需要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
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权属转移,并且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
二、出资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时间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的时间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完成,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四、出资的转让出资的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
但是,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且应当与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合法,不能通过虚假手段出资,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
股东出资的比例和股权比例应当相符,这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出资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管理制度,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因此,股东应当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出资行为。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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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目录
•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股东出资制度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关系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的定义
总结词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由股东出资构成,表现为注册 资本、发行资本等形式。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公司资本的重要性
总结词
公司资本对公司运营、债务承担、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用于支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扩张和研发等活动。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债务 承担的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产是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公司资本还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如股息 分配、股票转让等。
出资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将股东出资 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营 业执照。
03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 制度的关系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在设立公司 时必须按照要求出资,否则公司
无法成立。
出资方式与比例
公司资本制度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 式(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和出资比例,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 比例出资。
资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案例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以及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进行缴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稳定。同时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司资 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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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公司的出资制度样本(四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制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出资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适用于所有出资人以及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技术出资和劳务出资等。
第四条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出资使用情况以及分配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出资人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出资,并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出资额度第六条出资人应根据公司的需要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决定出资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出资人的出资额度。
第八条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额度进行出资,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出资额度。
第九条出资额度的调整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讨论并通过决议,未经讨论和决议的出资额度调整无效。
第十条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额度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等,但应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决议。
第三章出资方式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出资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货币出资是指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将出资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股份或投资证券。
第十三条实物出资是指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按照约定的规则提供相应的实物,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股份或投资证券。
第十四条知识技术出资是指以知识、技术等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将相关的知识、技术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提供给公司,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享受相应的回报或权益。
第十五条劳务出资是指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按照约定的规则提供相应的劳务,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股份或投资证券。
第四章出资使用第十六条公司的出资应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出资使用情况,公司应及时向出资人提供相关的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
2024年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第一条本协议由公司与____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基于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特此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出资双方详细信息如下:甲方: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法定地址:____乙方: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法定地址:____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据《____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____市设立合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宗旨为____。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注册资本为____元。
具体出资情况如下:甲方以____形式出资,占投资总额的____%。
乙方出资总额为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其中现金出资____万元,设备出资____万元。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将现金出资足额存入合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并提供设备出资的评估证明文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欲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乙双方还需负责以下事项:甲方:____乙方:____第十条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依法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
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作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重大事项,应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他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即可作出决定。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股权出资制度1. 股权出资的定义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向公司出资,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出售、转让等权利的行为。
股权出资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
2. 股权出资的种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物出资是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 股权出资的程序(1)签订认购协议:公司与认购的股东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2)出资缴款:股东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缴款,公司确认收到后办理相关手续,发行股份。
(3)获得股权:股东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权出资的保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出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清晰的认识。
二、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且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出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外,股东出资的方式还包括资产出资、债权出资等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3. 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过公司同意后出资。
4. 股东出资的调整如果公司获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出资进行调整。
三、股东出资的管理1. 出资信息公示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保证股东出资的公开透明。
2. 出资核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核实机制,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确保出资金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307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想一想
劳务能否出资
出资方式案例
❖ A企业原来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有甲乙丙丁四人。其 中,甲乙自己的货车作为出资,在合伙中的份额为 20%,乙以自己的房子作为出资,在合伙中的份额为 30%,丙出资20万元,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 40%,丁是企业的创始人又是经理,虽无钱出资,但 大家认为他很有能力,企业将来的发展也需要他, 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给他10%的份额。企业经营了几 年之后,大家都由受益并且有了一些积累。看到有 些合伙企业欠债太多时,还要自己还债,经合伙人 商量确定,将企业改为公司形式。2006年6月大家又 吸收戊的现金10多万元出资,5人准备设立公司。 18
第83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新《公司法》:
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于是,林先生于2002年10月23日,向北 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认定由公司还款的这一协议条款无效, 判令马先生归还当初的垫付款40万元人 民币。
问题:
(1)股东依法可以出资的方式有哪 些?
(2)马先生出资的40万元可否由另 一股东林先生代为垫付?
(3)协议约定该垫付的40万元由未 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是否有 效?
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出资制度公司出资制度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资金支持的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出资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员工购买公司股份、员工贷款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首先,公司可以推出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的发展与运营。
购买公司股份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责任感,进而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后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与收益,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员工购买公司股份也是一种投资,如果公司股价上涨,员工还能够获得投资收益,进一步提高员工参与公司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贷款资助,帮助员工解决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
员工贷款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员工解决借款难题,节约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更专注于公司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员工贷款的利率一般会比银行贷款利率低,这样不仅降低了员工的负担,也增加了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员工贷款制度还可以加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提高企业的人才吸引力。
最后,公司可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分配一定数量的股份,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享利润,参与公司的决策。
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通过成为公司的股东,员工能够分享公司成长的红利,增加员工的财富积累。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还可以增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公司内部的协作与合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在推行公司出资制度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应该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人情偏袒或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要合理设定条件和限制,避免制度被滥用或为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应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司出资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力和忠诚度,增加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公司出资制度的推行,员工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提高个人财富水平。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引言:在中国的公司法中,认缴制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对所认购的股份做出承诺,但不立即缴纳出资。
相对于实缴制,认缴制在很大程度上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然而,认缴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本文将围绕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概念及作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当公司需要资金时,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认缴资金的制度。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流动性: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只需认缴而非实缴资金,可以减轻其短期资金压力,提高流动性。
2. 市场机动性:由于认缴制下股东可以暂不实缴资金,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灵活调整出资时间和金额,更有利于投资决策。
3. 保证公司运营:加速到期制度能够迫使股东按时缴纳出资,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二、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实践应用在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中,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可行的,一些具体实践案例如下: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要求出资,应提前通知股东缴纳,股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2. 股东协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出资方式和时间,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3. 上市公司的实践:上市公司往往会在初次公开发行时按照认缴制,这样可以给予投资者更大的选择权,而后再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确定具体的实缴时间和金额。
三、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违约风险:加速到期制度可以迫使股东按期缴纳出资,减少出资违约的风险,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加强投资决策:由于认缴制下股东可以灵活调整出资时间和金额,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加强投资决策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超市股东规章制度
超市股东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超市的运营和管理,保障股东的权益,促进超市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超市的所有股东。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享有超市的分红权,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2、有权了解超市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3、对超市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4、在超市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超市的利益和声誉。
2、按照持股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不得从事损害超市利益的活动。
4、保守超市的商业秘密。
三、股东的出资(一)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照超市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三)出资额的变更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组成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1、决定超市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超市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超市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超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超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超市章程。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三个人共同出资财务制度
三个人共同出资财务制度一、出资比例三个人共同出资,每个人出资比例为1:1:1,即每个人出资金额相等,共同持有企业的股份。
二、资金出资方式1. 出资方式:出资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或分期出资的方式,出资前需签订书面协议。
2. 出资时间:每个人应按照事先协商好的时间节点出资,不能拖延或迟迟不出资。
三、资金使用1. 资金用途:出资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的运作和发展,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任何违法行为。
2. 财务报告:财务部门应定期制作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每个股东可随时查询。
3. 资金流转:资金流转应经过合法的途径,不得私自挪用或决定其他股东的资金使用方式。
四、财务分配1. 利润分配: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每个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 股权转让:在经过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愿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3. 增资或减资:企业需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时,应经过全体股东的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进行。
五、监督与权利1. 财务监督:每个股东有监督企业财务的权利,可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或检查。
2. 决策权:每个股东均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共同参与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方向。
3. 共同经营:每个股东有参与企业运营的权利,可共同参与企业管理或委托专业人士管理。
六、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 仲裁解决:如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解决,可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3. 和解解决:最终如仍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和解方式结束矛盾,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在共同出资的企业中,财务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管理资金,并保证每个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合理的财务制度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希望每个股东在共同出资的过程中,能够相互信任,积极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股东出资制度汇编PPT(36张)
☆股份有限公司: (2004)第82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 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 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 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2004)第83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 公开募集。
具体步骤:
1、书面认缴,实额缴纳。
2、出资的价值评估。 3、交付或转移产权。 4、验资。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程序的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 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004)第80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 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出资制度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 其次,出资的实物一般应为经营所需。
3、知识产权出资 (1)知识产权范围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和著作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 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 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 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 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 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 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4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范本1. 引言公司出资制度是指规定了公司股东之间出资的方式、比例和时间等相关事项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和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出资事务,特制订本出资制度范本。
2. 出资方式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之一:- 现金出资:公司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注入资金。
- 实物出资:公司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注入资产或财物。
- 权益出资:公司股东以其他股权或权益形式向公司出资。
3. 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相等出资:公司股东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出资,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相等。
- 差异出资:公司股东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出资,不同股东的出资比例可以不相等。
- 阶段性出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不同阶段进行不同比例的出资。
4. 出资时间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一次性出资:公司股东一次性向公司注入全部出资额。
- 分期出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表分期向公司注入出资额。
- 进度出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进度进行出资,每个阶段出资额度可以不同。
5. 出资义务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全履行出资约定:公司股东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比例和时间等履行出资义务。
- 不得擅自减资:公司股东不得擅自减少出资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不得转让出资份额:公司股东不得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让其出资份额。
- 不得违反公司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司治理规定。
6. 出资权益公司股东的出资权益包括以下几方面:- 分配权益: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盈利的分配权益。
- 控制权益: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益。
- 查阅权益: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7. 出资变更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变更,变更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增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出资额度,增加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或其他形式。
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股东出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保障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出资方式1.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向公司出资,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2. 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虚假、欺诈手段进行出资。
3. 股东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确定,并应当报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出资额度1. 股东出资额度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2. 股东出资额度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且应当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持续经营和发展。
3. 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度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擅自减少或迟延出资。
四、出资形式1. 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确认。
2. 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供有关出资物品的相关材料和评估报告,经公司财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
3. 股东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文件,并签订相关协议,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确认。
五、出资过程1. 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通报公司出资的具体时间、方式、金额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的出资方式和时间进行出资,并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出资凭证,确保出资过程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3.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出资信息的登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做好出资信息的备份工作。
六、出资监督1.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出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和报告,并报告给公司股东会。
2. 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出资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3. 公司应当对出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在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股东出资情况,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出资效果1. 股东出资应当为公司发展带来正面效果,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公司的出资制度(三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是指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筹集资金的方式和规定。
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司出资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常见方式。
一、公司出资制度的一般规定1.出资方式多样化:公司出资可以以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技术出资等形式进行。
2.出资比例规定:公司应明确出资比例,即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数额的比例分配公司的收益和承担公司的债务。
3.出资顺序规定:在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按照出资顺序的规定,依法确定相应权益和份额。
4.出资时限规定:公司应设立出资时限,明确股东应按时出资的义务,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5.清算和退出规定:当股东决定退出公司时,应依法办理公司清算手续,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进行。
二、常见的公司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公司出资方式之一。
现金出资可以直接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也可以用于公司的扩大和发展。
2.股权出资:股东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方式出资,将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从而成为后者的股东。
3.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财产的方式出资,将房地产、设备、知识产权等非现金财产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作为其出资。
4.技术进资:股东以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形式出资,将技术成果或专利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的一部分。
5.债权出资:股东以债券的形式出资,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按季度或年度支付债券的利息,债权人享受该利息收益。
6.政府补贴出资: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出资,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三、公司出资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方式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出资制度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出资方式、比例、时限、退出等具体规定,股东应遵守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和退出。
2.出资监督机构:公司设立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机构,监督管理公司的出资制度和股东的出资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3.投资协议:公司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出资方式、比例、时限等具体规定,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一、股东出资制度第四十七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大法学博士李建伟观点:1.在出资期限层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之前认缴出资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其股东出资期限,国务院的具体办法会设置一个过渡期,而不是立刻要求存量公司调整到位。
遵循法律一体适用原则,假设暂不考虑过渡期,存量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9年6月30日。
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长于2029年6月30日的存量公司,其将面临修改章程、调整股东出资期限的问题。
2.在出资数额层面。
尽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之规定,但是在“五年缴足”的压力下,当初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认缴出资数额。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所谓“出资额明显异常”,结合“五年缴足”规定来看,“出资额明显异常”,应当主要是指注册资本明显不合常理的过大情形。
因此,存量公司在应对“五年缴足”规定时,或需要做出既减期限又减资的双重调整。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减资,没有规定逐步调整,而是及时调整,所以应当不会设置过渡期,具体办法还得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股东出资制度
三、出资的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履行方式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款缴纳
* 出资缴纳方式、数额和期限
分期缴纳 首期出资
出资期限
有 一般公司 限 公 投资公司 司
一人公司
股 发起设立 份 公 募集设立 司
投资公司
√ ≥20%≥3 万 公司成立 2 年内 √ ≥20%≥3 万 公司成立 5 年内 × 100%≥10 万 公司成立前 √ ≥20%≥100 万 公司成立 2 年内 × 100%≥500 万 公司成立前 √ ≥20%≥100 万 公司成立 5 年内
由法律直接规定了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一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最 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 大大地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的要件
我国《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四、出资的验资
验资,是法定机构依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 相应证明的行为,验资制度是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和保障。 法定验资机构通常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构成。
案例讨论:
【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认为,利用本地地处城市 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 游农场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渡假,将是一个不错的投 资项目。几经商量,决定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 营该项目。随后,四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 章程。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 1 )公司注册 资本 200 万元,甲出资货币 100 万元,乙出资货币 40 万元 ,丙与丁各出资货币 30 万元,相应地,各发起人在公司中 的占股比例分别为 50% 、 20% 、 15% 、 15% ;( 2 )股东 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与风险。
控股股东股权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股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控股股东股权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股权出资1、控股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不得挪用、私分或以其他形式侵占出资金。
2、股权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不得逾期或少缴。
3、控股股东应保证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采取虚假出资手段。
三、股权转让1、控股股东如需转让股权,应提前书面通知公司,经审议通过后才能进行转让。
2、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治理原则。
3、控股股东应向公司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资料,不得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的行为。
四、股权激励1、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激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2、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3、控股股东应当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合法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操纵股价或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股东权益保护1、控股股东应独立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六、信息披露1、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控股股东应积极配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违规处理1、若控股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2、如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股东利益,公司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3、控股股东应承担其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内部和外部进行通知和公告。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
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者其他财产,形成公司的资本,以共同承担公司运营风险和享有公司利润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和各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出资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投资:股东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并出资购买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决策权。
2.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将资金直接注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出资比例确定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
3. 实物或财产出资:股东以实物或财产的形式出资,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公司将这些实物或财产作为公司的资本进行运营。
4. 资本公积:公司可以将盈利留存作为资本公积。
股东将盈利分配给公司的资本公积账户,作为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的出资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资,并在成立时签订出资协议,明确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等相关事项。
出资制度对于公司
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就需要明确和执行好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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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导语】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公司的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的,不仅公司法的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的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问题的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而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的可能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
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对其他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
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
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
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
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
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同时,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的金额享有股份。
四、股东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股东一般是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的形式约定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或金额,出资条款构成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公司设立必须制订章程,而出资义务的分配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不论股东之间作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
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五、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
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1. 追缴出资。
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
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 催告失权。
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 损害赔偿。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
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1. 认购担保责任。
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 缴纳担保责任。
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 差额填补责任。
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我国公司法第28条、31条、84条、94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1. 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 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 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二、法定股东出资形式的要件三、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四、其他出资形式问题第三节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一、出资的价值评估二、出资的比例结构三、出资的履行四、出资的验资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瑕疵出资2.虚假出资3.资本充实责任4.认购担保责任5.缴纳担保责任6.差额填补责任7.非货币出资8.劳务出资9.信用出资10.债转股11.验资证明二、简答题1.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4.简述出资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内容。
5.股东出资形式为何法定?其法定根据如何?6.股东是否可用借贷资金出资?7.简述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意义和特殊要求?8.现有法定出资形式之外的其他出资形式应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为什么?9.非货币出资履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要求?三、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销路不好而停产。
张某看中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共3000平米的空置厂房,便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后做成建材市场赚取租金。
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飞龙实业有限公司来进行该项目的经营。
为此,双方拟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1、农机厂占公司股权88.57%,张某占股权11.43%。
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与亏损。
2、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
3、公司法定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3个月即招租完毕。
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
建材市场开业2个月后,张某利用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1500万元全部从飞龙公司账户划走,人也一走了之。
由于市场无钱,经营管理混乱,一年后,合同期满的商户纷纷要求退出,并要求飞龙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公司已无款可退。
商户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拍卖飞龙公司的房产,以拍卖价款返还商户的保证金。
但飞龙公司辩称,该房产的产权人为农机厂,农机厂只是为飞龙公司的股东,不能代替飞龙公司承担责任。
经法院调查查明,农机厂的房产在飞龙公司成立后并未办理向飞龙公司的转让登记,问题:在农机厂出资的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商户们向法院提出的执行该房产的请求可否予以支持?案例2:金达公司看中A大学锂离子电池生产技术,当时,该技术已申请专利,处于初审后的公开阶段。
金达公司与A大学决定共同成立一家科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生产、销售该锂离子电池产品,金达公司以货币出资,A大学以技术出资,但在A大学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上,A大学坚持要占49%的比例,金达公司最后妥协同意。
由于这一比例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高新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直接以该技术出资,注册时肯定通过不了,而且,依照公司法规定,以技术出资还得事先进行评估,又需花一笔评估费,考虑这些因素,金达公司与A大学签定了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技术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