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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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形成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从整体上提高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现要求各企业按如下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配备条件 1. 具有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经济(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以上。 2. 待人诚恳、友善;服务意识、团队精神强,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工作细致严谨。 3. 已经取得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配备。二、职责范围负责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评、薪酬、保险、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三、资格认证为了适应国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培养一大批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将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请各企业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前将本单位专(兼)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名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