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简介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以周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
2、【以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通常用167小时来计算。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3、【以季度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5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4、【以年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000小时。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40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 或周 ) 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 ( 或小时 )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 周、 166.64 小时 / 月、 500 小时 / 季、 2000 小时 / 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
综合⼯时制的法律规定关于⼯时制的规定,⽬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时制度、不定时⼯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制度三种。
三种⼯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时制度。
标准⼯时制度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的规定,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4⼩时的⼯时制度。
结合《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那么,⼀般职⼯应适⽤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时制。
2、不定时⼯时制度。
它是指因⼯作性质和⼯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时制度。
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劳动量、⽆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作结果,不问⼯作过程,是⽤⼈单位采⽤弹性⼯作时间等适当的⼯作和休息⽅式,确保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产、⼯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件《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以实⾏不定时⼯作制: (⼀)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 (三)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企业实⾏不定时⼯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时制度。
它是指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标准⼯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ppt课件
工作时间灵活 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只有法定假日工作算加班
8
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时制
休息休假
1.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 2.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503 号文)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 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 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完成。
作制的职工。
A.长驻外埠的人员;
B.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10
常见争议
不定时工时制
A.加班费(例:法定假日加班费;未按审批执行,支付延时加班费) B.考勤管理制度(例:迟到、矿工、请假) C.旷工(例:应出勤尔未出勤)
法规有空白区 问题多,争议大
11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要点
9
不定时工时制
适用人群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审批)、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
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
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与
不定时工时制
1
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
二.特殊工时 综合计算 & 不定时
2
定义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 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 依据和参照标准。
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
综合计算工时制
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40 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 或周 ) 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 或小时 )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 周、 166.64 小时 / 月、 500 小时 / 季、 2000 小时 / 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简称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般为5天工作制。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临时进行相应调整,但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计件工时制实质是属于标准工时制的范畴。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法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的标准仍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作到以下两点:1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力资源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中,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两种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哪种工作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进行评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设定标准、管理和考核。
一、定义工时工作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员工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工作,获得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一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情况灵活安排工作,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随工作时间和质量变化而变化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工时工作制适用于生产、制造、服务行业等有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要求的企业。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销售、外勤、客服等灵活性要求较高的企业。
三、优缺点工时工作制的优点是员工稳定,工作、休息时间规律,工作强度和量易于控制,适用于大批量、固定的产品和服务生产。
缺点是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特殊情况的要求,员工僵化,难以调整工作强度和量,对员工能力要求相对较低。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是灵活性强,员工可随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能够激发员工创造性和积极性。
缺点是管理和考核难度较大,员工稳定性和规律性较差,对员工能力要求和风险管理难度较高。
四、设定标准设定工时工作制的标准应考虑到以下几点:实际生产和工作需求,员工能力和工作强度等。
首先,企业需明确生产和服务需求,根据需求量和品质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强度和质量要求。
其次,应考虑员工能力和负荷承受能力,避免过度工作或人力不足的情况出现。
最后,标准应考虑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如了解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和要求。
设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标准应考虑到以下几点:工作需要、员工个人情况和合理的绩效考核等。
首先,应考虑工作需要,明确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要求,确定标准时间和在工作量和目标完成前后的工作时间安排。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我国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为您一一介绍。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5天8小时?前一段时间,在某些人力资源论坛和HR专业Q群听到很多HR从业人员对工作时间制度的探讨,许多的HR认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就是5天8小时,那么真的如此吗??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工作制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支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那什么又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呢?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这就是日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就是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就是8小时。
周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每周(7天)内的劳动工作时间,《劳动法》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不超过44个小时,后来国务院颁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将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40小时。
因此我国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是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从表面上来看,好象这一标准工时制就等于5天8小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显然,5天8小时来源于此,它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时间。
企业实行5天8小时工作制属于标准工时制,但标准工时制并非5天8小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标准计算工时制度的,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之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为标准工作时间,不需要报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一九九五年四月廿二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公司工时制度范本模板
公司工时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时制度范本,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公司工时制度范本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工时制度范本内容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
二、标准工时制第四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第五条每周休息日不少于1天,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
第六条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第七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九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十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不定时工作制第十一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2. 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固定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的员工;3. 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第十二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工时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时制度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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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
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
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一.工时制度有几种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
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
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
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
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
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不定时工作制需付加班费吗《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