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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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
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打造宜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有关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防治油烟污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一)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整治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牵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彭明林兼任。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协调各职能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数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整治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组织动员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做好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前备案、审验及验收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网格化监管,检查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有定期清洁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成年度油烟排放检测并达标;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KTV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与餐饮示范街工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协助综合执法局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对餐饮服务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整治范围内油烟净化设施
不能达标排放、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整治烧烤店店外露天烧烤、店外经营等行为,取缔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查处擅自将油烟废气排入市政地下管道行为。
5.区民宗局。
负责整治过程中的少数民族餐饮服务单位和摊点的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6.区消防大队。
负责对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违反消防安全法的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7.公安分局。
负责打击妨碍执行公务、阻挠正常执法工作的行为,保障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8.区环保局。
负责提供整治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9.区教育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食堂餐饮油烟、噪声整治工作;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10.区卫计局。
负责医院、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食堂餐饮油烟、噪声整治工作;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11.区住建局。
牵头制定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空间布局规划,使之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12.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
发动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做好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动员宣传工作;按要求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整治行动任务。
二、整治范围
(一)城区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三)城区内有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单位;
(四)农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包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整治目标及工作步骤
(一)规范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采取科学降噪措施。
整治范围内所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排放油烟达标,严禁店外露天烧烤,店外经营等行为。
采取科学降噪措施,确保风机、空调机、音响等设备所排噪声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017年7月底完成)。
整治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排放油烟达标。
采取科学降噪措施,确保风机、空调机、音响等设备所排噪声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017年10月底完成)。
(二)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监管长效机制。
完成整治范围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含机关、企事业
单位食堂)油烟、噪声深度治理,建立油烟净化设施年度检测审验制度和定期清洗维护制度,重点完善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等方面长效管理机制。
(2017年12月底完成)。
四、整治具体要求
(一)限期安装。
整治对象要在规定期限内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营业期间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正常运行。
在经营场所不得安装其它无组织排放口。
整治对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停业。
(二)使用专用烟道。
整治对象经营场所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要通过预设管道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要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
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净化设施合格。
整治对象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要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具有国家法定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并由专业施工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环境,所产生噪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安装前要先提供设施技术参数并将合格证明进行备案,通过审验后方可安装。
(四)油烟达标排放。
整治对象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所排放油烟要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书,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要优于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的规定,油烟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³,去除效率不低于85%。
油烟净化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五)设备定期保养。
整治对象油烟净化设施要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通过年度检测审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油烟、噪声排放达标。
整治对象要建立清洁维护保养台账,如实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清洗维护情况。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每月清洁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每两个月清洁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每季度清洁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
(六)加强监督管理。
整治范围内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未安装认证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或安装后排放油烟经检测不能达标的,不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做好依法行政和督促检查工作。
餐饮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治效果。
(二)市场运作,长效管理。
探索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防治市场化运作模式,引进或培育一批餐饮油烟、噪声治理服务公司,建立第三方油烟治理、规范运行、清洗维护体系,实
现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高效治理和常态管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广泛宣传油烟、噪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和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整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